日前,山东省环保厅印发《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化学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化学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VOCs排放做了具体的规定。全文如下: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化学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Emissionstandardofvolatileorganiccompoundsandodorpollutants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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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化学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征求意见稿)

2017-01-18 10:59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山东省环保厅印发《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化学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化学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VOCs排放做了具体的规定。全文如下:

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化学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

Emissionstandardofvolatileorganiccompoundsandodorpollutants

forchemicalindustry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山东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化学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化学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化学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所属行业类型包括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炼焦、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业、专用化学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医药制造和化学纤维制造等以有机合成为主要生产工艺的行业。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3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34环境空气按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38环境空气酚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方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

延伸阅读:

浙江宁波市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指南(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化学工业企业chemicalindustry

指生产过程中化学方法占主要地位的工业企业。本标准所指的化学工业企业是以煤、石油天然气、农林产品含碳化合物为简单的基础原料,生产各种基本有机原料、化工以及合成化工产品的有机化工生产部门,主要包括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炼焦、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医药制造和化学纤维制造等以有机化学方法占主要地位的工业企业。

3.2化学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chemicalindustry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指净化处理进入化学工业企业污水收集系统的各类污水的专用设施,一般称为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站。

3.3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4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

指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5苯系物benzenehomologues

指苯、甲苯、乙苯、二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和对二甲苯)、苯乙烯和三甲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2,3-三甲苯)合计。

3.6臭气浓度odorpollutants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要的稀释倍数。3.7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8新建企业newfacilities

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

3.9厂界enterpriseboundary

指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10厂界监控点boundaryreferencepoint指为判别厂界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浓度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4排放控制要求

4.1现有企业2017年3月1日之前执行表1和表2规定的现有企业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表1和表2规定的新建企业排放限值。

4.2自2016年月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和表2中规定的新建企业排放限值。

4.3建于企业生产厂区内部的污水处理厂,执行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标准规定的厂界监控点环境空气浓度限值。

4.4对于不建于生产厂区的独立污水处理厂和以化工废水为主要污水来源的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厂界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3规定。

延伸阅读:

浙江宁波市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指南(试行)

5运营管理和监控

5.1污染控制

5.1.1开放式污水站污水预处理(格栅、进水泵房、配水设施、沉砂池、初沉池、水解池)、生化处理、污泥贮存和处理等产生恶臭污染物的建(构)筑物和装置应设置气体收集系统,合理设计送、排风系统,实现密闭负压运行,收集后的废气应全部进入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未采取上述措施视同超标。

5.1.2污水处理单元的封闭措施应达到负压状态,并在封闭单元设置负压状态指示,防止废气泄漏。

5.1.3污泥的处理、运输、储存等环节应采取密闭措施;有恶臭污染物产生的所有生产车间门窗在正常状态下处于关闭状态,不得随意开启。

5.1.4封闭材料应选择不透气、耐腐蚀且能承受一定载荷的材料。

5.1.5封闭措施应不影响污水处理的运行效果、日常操作和管理,需设置必要的通风口、观察窗、巡检门。

5.1.6污水处理单元废气经密封收集后,必须设置适型的风机和排气筒进行强制排放。

5.1.7废气收集和处理应考虑防腐、防爆等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5.1.8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且不低于15m。

5.1.9当废气处理设施有多根排气筒时,若两根排气筒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近距离排气筒,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放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排气筒取得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5.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管理

5.2.1建立企业检维修、非正常排放、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监测等台账记录,保存相关记录三年以上。

5.2.2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防范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应急处理设施。

6监测要求

6.1一般要求

6.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6.1.2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标志。采样孔及采样平台的建设应满足采样的技术要求。

6.1.3新建企业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现有企业如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口能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则应在进口处设置采样孔。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6.1.4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实际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6.1.5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按国家和山东省相关规定执行。

6.1.6污染物监测的采样时间按照GB16297执行,监测频次按照GB14554执行,采样方法GB14554和GB/T16157和相关国家标准方法的规定执行。

6.2分析方法

对企业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获得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延伸阅读:

浙江宁波市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指南(试行)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A.1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行将排气筒排放速率按下式(A.1)计算:

Q=Q1+Q2(A.1)

式中:

Q: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A.2等效排气筒按下式(A.2)计算:

式中:

h:等效排气筒高度,m;

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m。

A.3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离原点的距离按下式(A.3)计算

x=a(Q-Q1)/Q=aQ2/Q(A.3)

式中:

x: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的距离;

a: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

Q、Q1、Q2:等效排气筒、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延伸阅读:

浙江宁波市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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