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印发《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有企业烧结球团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具体要求如下:钢铁行业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下:现有企业2020年1月1日前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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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04-26 12:58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河北印发《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有企业烧结球团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具体要求如下:

钢铁行业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下:

现有企业2020年1月1日前执行DB13/2169-2015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6年第1号)中规定的排放限值,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是对DB13/2169—2015《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油雾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调整了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和轧钢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调整了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氟化物、电炉二噁英类以及电渣冶金氟化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环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伟、沈绍进、贾广如、李士雷、赵韶英、张仲成、王旭涛、王家强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浓度限值,明确了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执行严于本标准的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2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污染源排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39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544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

HJ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DB13/T2589工业排放油烟浓度测定方法红外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钢铁工业

本标准所指钢铁工业包括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和冷轧生产工序,不包括耐火材料、炭素制品、焦化及铁合金生产。

3.2现有企业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产企业或设施。

3.3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生产企业或设施。

3.4标准状态

指温度273.15K、压力101325Pa时的状态。

3.5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6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指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监测。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有企业2020年1月1日前执行DB13/2169-2015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6年第1号)中规定的排放限值,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4.2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限值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5规定的限值。

铁精矿等原料,煤、焦粉等燃料以及石灰石等辅料的储存建设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各生产单元在装卸、加工、贮存、输送物料时的扬尘点,烧结(球团)设备,炼铁出铁场的出铁口、主沟、铁沟、渣沟等,以及炼钢铁水预处理、转炉兑铁、电炉加料、出渣、出钢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序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

4.3钢铁企业生产尾气确需要燃烧排放的,其烟气林格曼黑度不得超过1级。

4.4排气筒(烟囱)高度要求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5炼钢石灰窑、白云石窑以及轧钢热处理炉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含氧量8%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在国家、省未规定其他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标识。

5.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烧结、电炉二噁英类指标每年监测一次。

5.4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规定执行。

5.5厂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采样点设在生产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并选浓度最大值。若无组织排放源露天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烟(粉)尘排放源5m,最低高度1.5m处任意点,并选浓度最大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采用任何连续1h的采样计平均值,或在任何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5.6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7厂(场)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监测方法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的规定。

5.8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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