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印发《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玻璃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150mg/m3、氮氧化物400mg/m3。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2019年12月31日前,现有企业执行DB13/2168-2015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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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04-26 13:37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河北省印发《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玻璃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150mg/m3、氮氧化物400mg/m3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2019年12月31日前,现有企业执行DB13/2168-2015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平板玻璃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源和厂界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与DB13/2168-201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提高了玻璃熔窑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利荣、刘月鹏、张帆、杨会静、石晶晶、郝晓娜、赵慧敏。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432-1995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

HJ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65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第470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平板玻璃flatglass

板状的硅酸盐玻璃。

3.2平板玻璃工业flatglassindustry

采用浮法、平拉(含格法)、压延等工艺制造平板玻璃的工业。

3.3玻璃熔窑glassfurnace

熔制玻璃的热工设备,由钢架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

3.4纯氧燃烧oxygen-fuelcombustion

助燃气体含氧量大于或等于90%的燃烧方式。

3.5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emissionconcentrationofairpollution

温度273K,压力101325Pa状况下,排气筒干燥排气中大气污染物任何1h质量浓度平均值,单位为mg/m3。

3.6排放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7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存放、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含尘气体泄漏等。

3.8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温度273K,压力101325Pa状况下,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任何1h质量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3.9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

3.10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平板玻璃工业建设项目。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排放限值

4.1.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2019年12月31日前,现有企业执行DB13/2168-2015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

4.1.3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

4.1.4对于玻璃熔窑排气(纯氧燃烧除外),应同时对排气中含氧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含氧量为8%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4.1.5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应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气浓度、排气量及相应时间的玻璃出料量,按式(2)计算基准排放量[3000m3/t(玻璃液)]条件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产品产量的监测、统计周期为1h,可连续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气量数据,玻璃出料量数据以企业统计报表为依据。

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在原料破碎、筛分、储存、称量、混合、输送、投料等阶段应封闭操作,防止无组织排放。

4.2.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规定。

4.2.3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3废气收集与排放

4.3.1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4.3.2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对企业排放废气数据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上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需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的规定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及标志。

5.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控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技术执行。

5.4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1996、HJ/T397或HJ75规定执行;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55执行。

5.5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

5.6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省和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本标准颁布后,如果国家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综合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应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6.3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保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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