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保局关于公开征求《武汉市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修改意见的公告征集意见时间段: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16日为持续推进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解决影响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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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环保局公开征求《武汉市“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修改意见

2018-07-16 10:51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武汉市环保局关于公开征求《武汉市“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征集意见时间段: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16日

为持续推进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解决影响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省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细化方案及2018年重点工作路线图的通知》(鄂污防攻指办〔2018〕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18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8〕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草拟了《武汉市“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于2018年7月1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符祖文

通讯地址:武汉市汉口新华路422号(邮编:430015)

电话(传真):(027)85805612

邮箱:412333615@qq.com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0日

武汉市“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工作部署,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18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8〕10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市“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为武汉军运会环境保障打好坚实的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决策部署,紧密围绕“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建设的战略要求,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集中对“散乱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综合整治,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整治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发改、经信、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散”是指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法违规建设、违规生产经营以及擅自改变地上附着物性质进行非法生产的企业和工业摊点、小作坊;“污”是指无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无法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以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

本方案所指“散乱污”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涉及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其他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行业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相关审批手续不全、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中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加工作坊,以及露天汽车维修喷涂点等。

三、整治方式

(一)关停取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依法关停取缔类企业: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没有通过行业准入审批,没有行业许可证的企业;属于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且难以通过治理整改达标、环境风险较高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

(二)整改提升。对不属于依法关停取缔类,但存在环保设施不到位、生产设备落后等情况,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企业,纳入整改提升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治理整改并达到环保、安全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企业,经所在区政府认定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在限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治理整改的,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三)整合搬迁。对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但是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能够达到行业准入要求的企业,各区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影响和发展前景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审核,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产业整合,鼓励其在完善各项手续后,进入工业园区进行生产经营。

四、工作安排

(一)开展动员,全面排查。2018年9月底前,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和行业监管原则,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各有关区直部门和街道(乡镇),全面动员社区、村组力量,完成辖区范围内“散乱污”企业的拉网式摸底排查,建立“散乱污”企业名单及存在问题清单,报市环保局备案并同时抄报至各有关市直部门。各区对排查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排查一项、入账一项,确保企业信息填报完整,确保底数清、无遗漏、不乱报、不瞒报。

(二)科学分类,一企一策。2018年10月底前,对摸底排查的“散乱污”企业,市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积极做好指导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散乱污”企业存在的问题,按照“关停取缔、整改提升、整合搬迁”的分类整治方式,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对“散乱污”企业逐一制定处置对策、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治时限。2018年10月底前,各区人民政府将辖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在政务网进行公开。

(三)强力推进,依法整治。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对“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对纳入依法关停取缔类的企业,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加强联合执法,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关停取缔任务,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纳入整改提升类的企业,各区人民政府要督促企业对照有关标准规范在限定时间内进行治理整改、完善相关手续,2019年6月底前,经所在区人民政府认定后准予恢复正常生产;在限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治理整改的“散乱污”企业,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其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对纳入整合搬迁类的企业,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

(四)加强巡查,巩固成果。各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全过程的现场检查,确保该依法关停取缔的企业按时完成关停取缔工作,该治理整改的企业按时完成治理整改任务,符合条件迁入园区的企业制定搬迁计划并按照计划有序推进。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在市域范围内转移,确保不新增“散乱污”企业,“散乱污”企业经整治后不发生反弹。2019年8月底之前,市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区“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现场检查、督查、考核和通报。

五、责任分工

(一)各区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是“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统筹组织街(乡镇)、区直部门,组织开展排查,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对象、方式和时限,组织实施本辖区“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区、街(乡镇)、社区(村)三级网格管理制度,明确每级网格的网格员,落实网格监管责任,畅通信息沟通机制。各区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布“散乱污”企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报道,公开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

1.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开展“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各区环保部门对“散乱污”企业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做好对应办理而未办理发改手续的“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指导各区经信部门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技术升级改造工作,做好对应办理而未办理经信手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协调推进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迁入工业园区。

4.市城管委: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城管部门开展“散乱污”企业涉及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以及违章占道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整治工作。

5.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指导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对汽车维修行业“散乱污”企业无证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市国土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国土规划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进行清查,开展“散乱污”企业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查处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公安部门对在“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中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依法从严打击,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加强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查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据消防有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散乱污”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8.市工商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工商部门开展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对发现的无照经营“散乱污”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9.市质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区质监部门对涉及无证生产、涉及锅炉等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散乱污”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10.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安监部门,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散乱污”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11.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各区人民政府组织供水单位在“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过程中实施必要的断水措施。

12.武汉供电公司:负责根据“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需要,依法对“散乱污”企业实施必要的断电措施。

13.市水务集团:负责根据“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需要,依法对“散乱污”企业实施必要的中止供水措施。

14.其他部门根据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做好“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有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环保、发改、经信、城管、交通运输、国土规划、公安、工商、质监、安监、水务部门和武汉供电公司分管领导和各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办公,负责“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具体协调工作。各区人民政府也要加强“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沟通协调和信息报送工作,于2018年7月31日前报市环保局。

(二)强化联合执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要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加强联合执法。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街(乡镇),综合采取各项措施,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发改、经信、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供水、供电等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需要,对依法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采取相应的停止或者限制供水、供电服务的措施。

(三)开展督查通报。该项工作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是省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开展月度调度的重点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市级专项督查组,从2018年8月开始,对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开展调度和现场督查。各区人民政府每月结束后3日内将进展调度表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通报问责,对综合整治工作不认真履职尽责、工作走过场、工作进展滞后的,要予以预警并在全市予以通报;对在综合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监管责任不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严肃问责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区人民政府要公布“散乱污”企业举报热线,通过“城市留言板”等渠道,及时主动收集、受理、处理群众关于“散乱污”企业的举报投诉问题。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广播等媒介,开展宣传引导,增强全民环保意识,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武汉市“散乱污”企业和存在问题清单以及环境综合

整治工作情况调度表

备注:1、2017年污染物排放量一栏,填写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2、存在问题一栏,应当明确列出企业存在的散、乱、污方面的问题,即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存在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法违规建设、违规生产经营以及擅自改变地上附着物性质进行非法生产,是否属于无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无法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是否属于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情况等。3、分类整治方式一栏,填写关停取缔、整改提升、整合搬迁中的一种。4、完成/计划完成时间一栏,应具体到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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