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日前印发,全文如下: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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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岳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

2018-08-03 13:23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岳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日前印发,全文如下: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

岳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工 作 方 案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22号)等精神,平稳有序推进全市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化工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市化工园区外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 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二)处理方式。按照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市场运作,政策引导的原则,对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分类处理。分类处理意见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1.保留一批。对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安全、环保条件较好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保留意见,出具安全、环保审核文件。

2.改造一批。对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就地改造。

3.搬迁一批。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有搬迁意愿和能力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异地迁建。

4.关停一批。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不愿异地迁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限期关闭退出。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制定方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辖区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一步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情况调查,对化工园区外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一登记造册,科学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经企业申辩和专家评审,分别提出保留企业和就地改造、异地搬迁、关闭退出企业(以下统称搬迁改造企业)名单。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立足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在组织调查摸底评估的基础上,统筹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实施范围、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要经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要征求相关企业和承接园区及其所在地政府意见,方案实施前要向社会公示。各搬迁改造企业要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落实措施,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协调,对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周密部署,细化措施,按照时限要求稳妥推进。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减轻搬迁改造企业负担;加大检查督导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过程符合规划、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主动协助、督促搬迁改造企业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对因企业搬迁改造而解除劳动关系且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失业人员,依法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搬迁改造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全、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搬迁改造项目依法开展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环保等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分工负责)

(三)加强企业监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对辖区内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过程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及时对安全、环保隐患进行整改,防止突发安全、环境事件;搬迁项目承接地要加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力度,加强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安全、环保日常监督。各级发改、国土、规划、环保、安监等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批和用地、选址、环保、安全等管理,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分工负责)

(四)推进场地治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指导搬迁改造企业科学处置企业生产、存储设施和废弃物,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督促企业开展腾退土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和程度,采取工程技术、生物修复等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彻底清理腾退土地上遗留的生产原辅料及各类工业废渣,规范有序推进腾退土地的治理和再开发,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因实施搬迁改造项目造成企业所在区域土地利用功能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修改相关规划的,企业所在地政府要依法组织修改相关规划。(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依据相关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信委主任、市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研究、协调解决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经信委。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定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分别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成立机构情况及负责同志、联络员名单,30日内将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报送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逐步构建市级组织推动、县级具体负责、企业自主实施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工作合力。

2.明确责任分工。

市经信委:负责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提出化工产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我市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总体方案。

市安监局:负责依法依规确定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并对其搬迁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负责对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条件不达标的,责令采取限期整改、停产停业等措施;督促搬迁改造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布局规划,严格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管,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外新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准入。

市工商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按政策给予支持,并督促监督各地抓好落实。

市国土局:负责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权限开展搬迁改造项目用地审批等工作;依据相关要求对承接化工园区提出土地利用规划审核意见。

市规划局:负责依据相关要求对承接化工园区提出城市总体规划审核意见;对腾退土地依法进行规划变更。

市环保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加强企业排污达标情况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依据相关要求按权限组织对承接化工园区提出环评审核意见。

市公安局:负责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公共安全管理;配合搬迁改造执法行动,做好强制拆除企业生产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地方做好搬迁改造企业职工的稳定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县市区人社部门将因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而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失业人员,依法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二)加大资金支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实际,制定资金支持方案,对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等资金支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加强对金融投放的指导和咨询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依据相关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土地供应。全面落实工业用地优惠政策,优先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入园项目用地需求。搬迁改造企业用地数量较大、现有化工园区难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承接园区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承接园区规模,以满足搬迁改造需求。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腾退土地属工业用地的,可由地方人民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国土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严格市场准入。各地要完善项目管理责任制度,对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石化化工行业准入标准及区域禁限批政策,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环境标准,以及节能节地节水、质量和安全等准入条件,严把项目准入关,其中临湘儒溪工业园、城陵矶新港区、君山工业园,禁止新增化工企业。要指导督促相关企业以搬迁改造为契机,推进技术创新,调整产品结构,延伸产业链条,促进节能减排,确保安全生产,实现绿色发展。(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五)加强督促检查。市经信委和市安监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要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中期评估,定期组织督查工作,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市经信委、市安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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