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发布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征询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维护我区生态安全,贯彻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建设,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

首页 > 大气治理 > 脱硫脱硝 > 烟气脱硫 > 政策 > 正文

广东佛山市顺德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征询意见稿)

2018-10-08 09:39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发布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征询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维护我区生态安全,贯彻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建设,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佛山市顺德区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4年-2025年)》,制定本办法。

【编制说明】本条为文件制定目的条款,建立我区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维护我区生态安全。

依据:1.《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总体目标:2020年年底前,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提出,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3.《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九条[鼓励地方立法]: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本行政区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法规或规章。

参考: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本省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

【编制说明】本条为生态保护红线的定义解释。

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 【类型分类】顺德区生态保护红线包括两类区域,即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和区级生态保护红线。

省级生态保护红线是指辖区内属于全省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及极敏感区域、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其他各类保护地,国家、省级部门依据相关规程划定的保护边界。包含如下范围:

(一)国家、省划定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及极敏感区域;

(二)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三)国家和省级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

(四)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

(五)其他特殊保护区域。

区级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外,结合我区生态安全实际,确需进行生态保护的区域,包含如下范围:

(一)区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二)区级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

(三)具有重大生态保护价值的永久基本农田、河流、滩涂、公益林等;

(四)其他需要进行生态保护的区域。

【编制说明】本条为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区域类型,我区生态保护红线试行分区管理,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将依据国家、省划定区域进行保护区,区级生态保护红线为我区重要的生态空间。分区管理能够对接国家、省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范围,同时也能依据我区生态基底特征,保护我区重要生态空间。

依据:1.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类型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提出的9类国家、省级禁止开发区域,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其他类型禁止开发区的核心保护区域。

2.省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依据广东省划定的我区省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见附图省级生态保护红线。

3.区级生态保护红线则依据《佛山市顺德区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4-2025)》的评估我区重要的生态保护用地,包括区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以及生态作用重大的农田、河流。经过精准化勘定与调整,多次征询区属部门、镇街意见后,确定的类型。区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见附图区级生态保护红线。

第四条 【适用范围】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调整、保护及管理遵守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执行;区级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调整、监督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编制说明】此处为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因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计划于2019年出台,故本办法不对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做管理规定,重点针对区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监督及管理等制定条款。

第五条 【政府责任】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制定本辖区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控制城乡发展边界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街道)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依法实施生态保护红线日常管理的各项工作。

【编制说明】此处规定了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态保护区红线的管理职责,区人民政府作为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

参考:1.《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和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实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省有关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具体的目标责任。

2.《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管理负责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发布、保护和管理。各市 (州) 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轄区内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勘界、日常监管、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

第六条 【环保部门职责分工】区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承担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调整工作;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

(三)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标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由镇属地负责),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河流水质监测、违法活动监控、保护成效评估和信息发布;

(四)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工作;

(五)研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编制说明】此处规定了区环保部门关于生态保护区红线的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全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以及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的具体工作。

参考:1.《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陆地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生态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一)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遇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 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区属部门职责分工】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区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边界纳入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应当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底线,衔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

(二)区国土部门负责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内国土资源管制,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监管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违规使用现象;负责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的监管,落实永久农田保护有关要求。

(三)区水利部门负责依照水利、水资源管理制度,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河流、滩涂、河流岸线开展保护,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四)区农业部门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内林地、湿地的保护和管理。

(五)区规划、国土、交通、水利、城管、农业部门依照职能分工,负责对生态保护红线内违法构筑物的清理工作,并监督管理。

(六)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编制说明】此处为区属部门的关于生态保护区红线的职责,全区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的农田、河流、林地等用地分属相应的部门,并依据现行相关法规进行保护与管理。

参考:1.《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林业、水务、农业、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2. 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 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国土资源使用制度,并将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对国家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监替管理。

(四)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白然与文化双遗产和城市绿地等相关区域进行保护、监督和管理,并将其纳入城乡规划。

(五) 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水土保持监賽管理制度, 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水土流失、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等进行监测、 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 省衣业厅组织协调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渔业水域、 重要养殖水域、宜東(造)滩涂、宜农(進)湿地、表用地、水生野生动植物、表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外来入侵生物的地面监测、 保护和监督管理。

(七) 省林业厅负责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林地、森林、 湿地、物种的保护和建设,以及监测、评估、监替、管理和信息发布。

(八) 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信息公开】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开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边界、管控要求及保护管理情况等相关信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编制说明】本条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机制中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参考: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价和考核等信息。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边界、调整、管控要求、保护管理、评价考核等信息,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参考: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公开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重大信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护和调整

第九条 【省级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和调整】省级生态保护红线遵守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和调整程序。

【编制说明】本条规定了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调整依据相应的上位法,待上位法正式出台,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调整依据相应的条款。

参考: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每五年开展一次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调整。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在通过技术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边界或功能分区依法调整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自动调整。

第十条 【区级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要求】区级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禁止从事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及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区级生态保护红线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河流、公益林、风景名胜区等可依据现行各自相关管理规定开展合法活动。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在区级生态保护红线内进行项目建设:

(一) 区级及以上重大项目;

(二) 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建设项目;

(三) 永久基本农田配套设施;

(四) 防洪排涝水利设施;

(五) 林分改造、森林防火项目;

(六) 燃气管线、渠道、管道、城市综合管网;

(七) 杆塔在生态保护红线外,线路经生态保护红线上空穿越的输电线路;

(八) 农村生活及配套服务设施;

(九) 军事和机密有特殊选址要求项目;

(十) 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

(十一) 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宣教、科研及其他公益类民生项目。

【编制说明】本条规定了区级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从事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及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经多次征询我区区属部门、镇街,结合区级生态保护红线用地类别与环境保护目标,参考国家相应允许开展的活动类型,保留区级保护红线内农业、林业、水利、国防、科研、生态保护等合法合规的活动。

参考: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以下人类活动:

(一)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活动;

(二)原住民正常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修缮和改造;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林业活动;

(四)国防、军事等特殊用途设施建设、修缮和改造;

(五)生态保护监测、公益性的自然资源监测或探勘、以及地质勘查活动;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觉和文物保护活动;

(六)必要的河道、堤防、岸线整治等活动,以及防洪设施和供水设施建设、修缮和改造活动。

第十一条 【违法建筑】区级生态保护红线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依据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清退或关闭,由区规划、国土、交通、水利、城管、农业等主管部门依职能负责。

【编制说明】本条规定了区级生态保护红线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清退与关闭方式,即由区住建部门、区国土部门、区水利部门等依据《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自行调整】区级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更改。具有以下情形,由各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提出调整,区环保部门负责联合审查,不再组织专家论证,并更新调整边界:

(一) 基础数据(包括地形图、实地勘测、土地使用证等)更新需要微调边界;

(二) 符合国家、省生态保护红线政策的调整;

(三) 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公益林等法定保护边界调整;

(四) 因第十条所列项目或设施的实施需要导致区级生态保护红线变化;

(五) 区环保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编制说明】本条规定了区级生态保护红线可自行调整的条件,包括基础资料更新、国家与省的政策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法定保护边界调整等。

参考:1.《佛山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办法》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技术修正:

(一)因基础数据(包括地形图、土地使用证等)不准确、缺失或笔误等原因需要微调边界的;

(二)因蓝线、红线、黄线、紫线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实施的需要,导致生态控制线边界有相应轻微变化的;

(三)市国土规划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边界或功能分区依法调整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自动调整。

第十三条 【调整程序】区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因建设项目占用或穿越(轨道交通、公路、桥梁、索道等穿越项目)需调整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在区级生态保护红线内新建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申请单位需委托具备环评资质(乙级及以上)的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中,对项目选址的唯一性和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论证;

(二)镇(街道)政府提出生态保护红线拟调整方案,报区环保部门初审;

(三)区环保部门对调整方案征求区属各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专家出具评审意见后审批和备案;

(四)区环保部门向社会公示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由环保部门将调整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六)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该项目方可实施。

【编制说明】本条规定了区级生态保护红线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条件与程序,因建设项目占用区级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在环评报告中进行项目的选址唯一性和生态保护环境影响论证,并经专家评审、相关部门意见、公示后无异议,报区政府批准。

参考: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人类活动或建设项目审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属于本办法十七条规定的禁止进入人类活动或建设项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对属于本办法十八条规定的允许进入人类活动或者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三)对于其他人类活动或建设项目,须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生态严格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通知》,生态严格控制区调整(穿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程序:

为规范和加强生态严格控制区的管理,现制定生态严格控制区调整(穿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程序如下:

一、编制报告。各地委托有环评或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生态严格控制区调整(穿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征求意见。各地就生态严格控制区调整(穿越)可行性研究报告征求市、县级有关部门意见。

三、技术评估。各地委托省环境技术中心组织对生态严格控制区调整(穿越)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经专家组长确认后,将有关材料提交省环境技术中心审查,由省环境技术中心出具技术评估意见。专家组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各地应进一步论证和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意见和专家评审。

四、组织上报。地级以上市政府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和技术评估意见等相关材料上报省政府。

五、部门办理。省政府办公厅将相关材料转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省环境保护厅综合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拟办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

六、审定批复。省人大或省政府对生态严格控制区调整(穿越)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定,出具批复意见。

第十四条 【调整原则】调整区级生态保护红线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面积不降低,调整后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降低;

(二)功能不改变,调入调出的土地利用类型不变或生态保护功能质量不变;

(三)属地平衡,调整后应有助于保障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编制说明】本条规定区级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原则。

依据:1.《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参考:1.《佛山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办法》第十条:生态控制线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局部调整:

(一)不减量原则:调入生态控制线面积不少于调出生态控制线面积;

(二)同类同级原则:调入调出的生态控制线应属于同一管制区、同一大类;

(三)优化布局原则:调整后应有助于优化城市的生态布局,保障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三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五条 【定期评估】区属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道)政府应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实施评估,评估结果向区常务委员会或区环委会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编制说明】本条规定区级生态保护红线应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评估。

依据:1.《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十三条制定开展定期评价,十四条提出强化执法管理。

参考:1.《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测平台,开展定期监测与调查,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生态环境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 【举报受理】区环保部门设置举报电话12369,受理生态保护红线内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损坏或移动保护标志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区环保、城管、国土、交通、水利、规划、农业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权依法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

【编制说明】本条款设置生态保护红线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途径,区属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受理举报并依法查处。

参考:1.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受理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七条 【违规处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制说明】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追责条款,对造成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进行追责。

依据:1.《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十六条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试行责任追究。对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不力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实行终身追责,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参考: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违法违规批准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发建设项目和造成生态保护红线破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等活动,以及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保护红线设施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导致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