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晾晒池工艺的一些问题的回复来信:1、晾晒池工艺是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淘汰并禁止使用?2、晾晒池工艺是否允许未经处理或未处理至达标状态的污水排入晾晒处理?3、对晾晒池内正在晾晒的积水现场取样后(取样为池内积水,不是从直接排入池管道取水样),检测水样污染物超标是否可以认定为企业违规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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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信箱关于晾晒池工艺的一些问题的回复

2018-11-01 09:01 来源: 生态环境部 

关于晾晒池工艺的一些问题的回复

来信:

1、晾晒池工艺是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淘汰并禁止使用? 2、晾晒池工艺是否允许未经处理或未处理至达标状态的污水排入晾晒处理? 3、对晾晒池内正在晾晒的积水现场取样后(取样为池内积水,不是从直接排入池管道取水样),检测水样污染物超标是否可以认定为企业违规排污? 4、是否允许企业在晾晒池池体四周或底部安装喷淋、造雾设备以加速水体的晾晒蒸发?造雾设备运行时产生的细小水雾随风向池体周边区域飘散,溢出晾晒池的范围,造成水雾附着在池体周边植物与土壤上,蒸发后在土壤及植物表面残留高盐结晶粉末,是否可以认定为企业违规排污?

回复:

《关于晾晒池工艺的一些问题》收悉。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经研究,现就您提出的四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晾晒池工艺的淘汰、禁用情况 据我们掌握情况,目前并无法律法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淘汰或禁用晾晒池工艺。根据《关于印发〈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环办〔2015〕111号),在缺乏纳污水体的区域建设现代煤化工项目,应对高含盐废水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大气、土壤等;蒸发塘、晾晒池、氧化塘、暂存池选址及地下水防渗、监控措施还应参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防止污染地下水。目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建设项目环评时强化对浓盐水、杂盐分质处理要求,严格控制晾晒池的设置。 二、关于晾晒池工艺的进水水质要求 (一)国家层面尚未针对污水处理工程中的晾晒池出台相应标准、规范。晾晒池的建设应有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应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判断晾晒池进水水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同时,若将晾晒池作为最终排放途径,则涉及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如晾晒池未作“三防”则可能存在以渗坑形式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二)部分地方出台了地方标准规范。例如,《内蒙古自治区高盐水污染防治指导规范》(内政办发〔2014〕38号)要求,排入晾晒池的高盐水溶解性总固体浓度应不低于1000mg/L,其他指标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一级标准限值。另外,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企业与运营单位签订高盐水排入晾晒池的相关协议标准。 三、关于晾晒池内积水水质与达标判定的关系 若晾晒池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规范建设,且积水情况也符合环评批复要求,应不认定为企业违规排污。如有超标废水经由晾晒池排入外环境,应认定为企业违法排污。 四、关于晾晒池喷淋、造雾带来的污染物迁移是否属于违规排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据此,晾晒池喷淋、造雾行为如造成晾晒池内有毒有害物质流失至周边土壤,则属于对土壤排污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二)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是否允许企业建设加速蒸发设施,应按照环评要求予以认定。在技术可行情况下,有关企业应合理布置机械喷雾装置,做好运营期晾晒池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稳定运行,防止发生次生环境问题。同时,晾晒池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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