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HJ 989-2018)》,本标准提出了有色金属(铝、铅、锌、铜、镍、钴、镁、钛、锡、锑、汞)工业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铝、铅、锌、铜、镍、钴、镁、钛、锡、锑、汞)工业冶炼排污单位,对其在生产运行时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上金属再生冶炼排污单位。全文如下:
台州生态环境04月16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04月10日
四川生态环境03月28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03月21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03月20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03月14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03月0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03月04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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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04月10日
湖北生态环境04月01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03月22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03月20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02月21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02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01月26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01月25日
四川生态环境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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