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一季度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中,山西省运城市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分公司、山西省运城市山西建龙实业有限公司和山西省襄汾县污水处理厂等3家单位2018年第四季度和2019年第一季度连续两个季度严重超标;山西省天镇县广厦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农安县海格城市污水处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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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家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问题挂牌督办

2019-06-25 15:19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2019年第一季度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中,山西省运城市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分公司、山西省运城市山西建龙实业有限公司和山西省襄汾县污水处理厂等3家单位2018年第四季度和2019年第一季度连续两个季度严重超标;山西省天镇县广厦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农安县海格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海南省定安县海南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定安县污水处理厂)等3家单位2019年第一季度超标率达100%。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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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吉林、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第一季度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中,山西省运城市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分公司、山西省运城市山西建龙实业有限公司和山西省襄汾县污水处理厂等3家单位2018年第四季度和2019年第一季度连续两个季度严重超标;山西省天镇县广厦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农安县海格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海南省定安县海南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定安县污水处理厂)等3家单位2019年第一季度超标率达100%。截至2019年5月底,上述6家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仍严重超标,存在屡查屡犯、长期超标问题。经研究,我部决定对上述6家排污单位严重超标排污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

请你厅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严格落实督办要求,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确保达标排放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达到督办要求后,由你厅向我部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联系人:生态环境执法局陈迪、高策

电话:(010)66556982 66556964

传真:(010)66556464

附件:严重超标问题基本情况及督办要求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6月20日

抄送:大同市、运城市、临汾市、长春市、定安县人民政府。

附件

严重超标问题基本情况及督办要求

一、天镇县广厦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排污单位2019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其中,烟尘超标90天,二氧化硫超标86天,氮氧化物超标73天。

督办要求:对排污单位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二、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分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排污单位2019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83天。其中,烟尘超标71天,二氧化硫超标70天,氮氧化物超标24天。

督办要求:对排污单位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三、山西建龙实业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排污单位2019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87天。其中,烟尘超标4天,二氧化硫超标87天。

督办要求:对排污单位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四、襄汾县污水处理厂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排污单位2019年第一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25天。其中,氨氮超标11天,化学需氧量超标24天。

督办要求:对排污单位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五、农安县海格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排污单位2019年第一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88天。其中,氨氮超标76天,化学需氧量超标49天。

督办要求:对排污单位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六、海南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定安县污水处理厂)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排污单位2019年第一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其中,氨氮超标90天,化学需氧量超标33天。

督办要求:对排污单位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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