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雾环保收到北京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警示函》等。“经查,你公司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15.75亿元、8.35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值得注意的还有,公司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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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虚增货币资金式财务造假! 神雾环保收到警示函

2019-09-09 08:34 来源: 梧桐树下V 作者: 梧桐兄弟

近日,神雾环保收到北京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警示函》等。

“经查,你公司 2017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 15.75 亿元、8.35 亿元、12.47 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值得注意的还有,公司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亦为保留意见。当时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描述到,

一、保留意见

我们审计了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 2017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除“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产生的影响外,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 2017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截止2017年12月31日,贵公司预付款项余额 155,215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主要为预付湖北广晟工程有限公司62,158万元、湖北大道天成商贸有限公司54,530万元、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7,300万元。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上述预付款项的实际用途和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及贵公司与该等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贵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神雾环保截止 2017 年12 月 31 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金额为 3.69 亿元,2017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3.58 亿元,发生流动性困难。截止年度报告出具日,神雾环保发行的“16 环保债”本息4.86 亿元发生违约,部分银行债务及融资租赁债务出现逾期,职工薪酬未能按时支付,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应收账款 18.68 亿元被质押给债权人,主要工程项目施工处于停滞状态。

上述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神雾环保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神雾环保在附注二、(二)中已经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公司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则为无法表示意见,大信会计师还表示到,

一、无法表示意见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不对后附的贵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1、货币资金

截至2018年12月31日,贵公司及其子公司货币资金账面余额合计1,039.24万元,其中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1,008.30 万元。我们实施了函证程序,未回函账户 29 个,金额788.21 万元。因贵公司部分银行账户久悬、预留印鉴未及时变更等原因,我们无法实施其他有效的替代审计程序,因而无法判断未回函账户货币资金列报的准确性。

2、资产减值事项

(1)应收账款,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二)“应收账款”所述,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21.88 亿元,坏账准备为 8.06 亿元。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对期末大额应收账款执行了函证、核查走访、查阅合同、查询工商档案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通过以上审计程序的执行我们了解到,公司大额应收款项的客户存在:资金短缺,无法按合同约定付款进度进行结算、付款;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暂停,无法产生经营性的现金流;项目融资困难,无法明确资金筹措计划保障项目资金投入。因此,我们判断上述客户履约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应收账款回款存在重大疑虑。针对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贵公司未提供其计提坏账准备比例的具体依据,亦没有提供上述剩余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评估的充分证据。

3、或有事项

截至 2018年12月31日,贵公司逾期金融负债涉及金额154,524.32万元、为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14宗涉及金额148,863.51万元、法律诉讼 100 宗涉及金额224,190.89万元、离职员工仲裁90宗涉及金额358.85万元。我们虽然执行了检查、函证、走访及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等程序,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贵公司对外担保及法律诉讼、仲裁等事项是否充分披露,以及是否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及时确认相关负债和成本费用。

4、持续经营能力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日,贵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 1,039.24 万元,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短缺,贵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多项资产存在被抵押、冻结、资产保全事项、存在大量逾期未偿还债务、职工薪酬未能按时支付、欠缴税金等情形;生产经营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且面临较多诉讼及担保事项,很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营运能力持续恶化。虽然贵公司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我们无法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而无法判断贵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 2018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至于会计师真实的意思是什么,大家心知肚明。

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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