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印发《浙江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根据《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土壤〔2019〕25号)的要求,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于2019年11月22日至11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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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浙江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9-11-26 16:13 来源: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 

日前,浙江印发《浙江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浙江生态环境厅.jpg

根据《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土壤〔2019〕25号)的要求,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于2019年11月22日至11月29日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发电子邮件到指定邮箱。(联系人:朱心宇,联系电话:0571-28869148,电子邮箱:xinyuzhu89@foxmail.com)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附件:

浙江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的通知》(环土壤〔2019〕25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12 号) 精神,加快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 为核心,以保障地下水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以下简称“双源”)为重点,坚 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治理,落实各方责 任,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管、监测和防控能力建设,为 全省水环境安全提供有力保障。到 2020 年,全省地下水国考 点位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 9.4%左右,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 重点化工园区等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初步监控。到 2025 年,建 立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重点化工园区等地下水污染源得到有效监控,地下水污染加剧趋 势得到有效遏制。到 2035 年,力争全省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 改善,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

以地下水利用较多区 域、重点化工园区为重点,开展重点区域地下水环境状况调 查。在此基础上,2020 年,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各设区市要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明确相应保护区、防控区和治理区范围和分区防治措施。结合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逐步掌握地下水污染源的分布和污染状况。(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 厅、省水利厅等参与,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落 实。以下工作均需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不再列出)

(二)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

根据国家有关地下 环境监测网建设要求,围绕“双源”保护和治理需要,整合重点企业地下水污染监测井、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开采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监测井, 制定并实施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建设方案。2020 年底前,完成 重点地区监测井整合建设;2024 年底前,基本建成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网。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监测、评价技术规范, 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推进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共享,为饮 用水源保护和污染治理提供技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省自 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集中式地下型饮用水源保护。

坚持饮用水同质同标,将集中式地下型饮用水源纳入全省水源地保护攻坚 战。结合实施“千吨万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2020 年底前, 完成供水人口在 10000 人或日供水 1000 吨以上的地下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定期监测评估集中式地下型饮用水源保 护区和补给区水质状况,持续开展影响水源安全的污染源排查整治。经监测水质超标的,有关县(市、区)应制定并实 施相应污染修复或防控方案;对难以恢复饮用水源功能且经 水厂处理无法满足相应水质要求的水源,应按程序撤销或更 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关停现有地下型饮用水源,采取地表 水联网集中供水,可将原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调整为应急备用水源。(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 农业农村厅、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四)推进重点地下水污染源风险防控。

结合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排查梳理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 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生活垃圾填埋等重点行业的企业, 2020 年起,建立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纳入全省重 点排污单位名录,按年度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发布。对列入名 单的企业,督促落实地下水污染风险排查和管控,开展地下 水自行监测试点。根据重点监管企业地下水污染风险排查结 果,对存在较大地下水污染风险的,分期分批督促采取必要 的防渗、生产及污水管线架空或地下水污染治理等措施。 2019 年底前,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 衢州市、舟山市、丽水市等 8 个市,要完成 128 个地下油罐防渗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 省商务厅等参与)

(五)加强地表水与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加快城镇污水老旧或破损管网更新改造,减少因管网渗漏污染地下水。加强农田灌溉水水源统筹规划和灌溉水水质监测,使用污水 处理厂再生水灌溉的,应当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水用水水质》(GB 20922),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中一级 A 排放要求;避免在土壤渗透性强、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头区进行再生水灌溉。有效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 水水质影响。(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 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经调查表明, 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的土壤污染造成地下水环 境风险的,有关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 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污染防治方案。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中,应当分别明确地下水污染 和环境风险状况。经风险评估需对建设用地地块的地下水污 染进行治理的,应当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名录。加强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协同治理, 对涉及地下水污染治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修复工程,2019 年 6 月 18 日之前开工的,应当执行《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 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2018)》《污染 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DB33/T 2128-2018); 2019 年 6 月 18 日后开工的,还应当执行《污染地块地下水 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省生态环境厅 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七)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示范。

支持丽水市建设地下水污染防治示范区。2019 年底前,各设区市要分别确定 并上报至少 1 个重点企业、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厂或垃 圾填埋场等防渗改造试点项目;2020 年底前,各设区市要分 别再确定并上报至少 1 个防渗改造试点项目、1 个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纳入各级土壤污染防治协调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 告工作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参与)

(二)严格绩效奖惩措施。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任 务的调度考评。各设区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绩效,与 中央和省级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挂钩。比照国家要求,适时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 保护督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参与)

(三)完善资金筹措机制。督促污染地下水责任主体切 实承担污染治理的经济责任。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统筹省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有效保障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省财政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四)推动科研保障支撑。围绕地下水污染调查、污染治理和风险管控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快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整合高校、科研机构人才资源,建立我省地下水污染防治专家库。借助省内现有科研院所和高校平台, 重点扶持建设省级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 心等研究基地。(省科技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 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五)有效引导公众参与。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加强污染防治知识普及,逐步形成全社会参与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加强对重点监管企业的培训教育,提高依法履行地下水污染防治责任的意识。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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