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泉州发布《泉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试行)》和《泉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方案》。详情如下:泉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试行)(一)为推进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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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及考核方案

2020-03-12 13:09 来源: 北极星水处理网 

日前,泉州发布《泉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试行)》和《泉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方案》。详情如下:

泉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试行)

(一)为推进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运行维护管理机制。根据《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号)及《福建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设施、管网设施、处理终端及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以及附属设施。农村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除外。

(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依照政府主管、市场主导、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的原则。

(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根据设施规模和所处环境,建立数据监测、检查维修、定期保养、设备更换等日常管理制度,实现处理水量计量、水质监测、污泥规范处置,实现污水收集系统、终端处理系统“防堵塞、防渗漏、防破损、防故障”,保障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五)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赋予的职责监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1)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考核方案的修订,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2)市城管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泵站)运行维护管理的技术指导。

(3)市住建局负责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有条件的城镇周边农村生活污水通过管网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配合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相关技术标准。

(4)市卫健委负责全市农村户用厕所改造的监督指导,指导各地按照卫生的规范标准实施农村户用厕所改造。

(5)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统筹预算安排,用于运行维护管理、奖补治理成效突出水质优良的县(市、区)。

(六)建立以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县级主管部门为监管主体、乡镇(街道)为协助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六位一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七)县级政府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领导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1)全面推行县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

(2)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确定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乡镇、村级组织、农户、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按各自职责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3)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4)组织对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和镇、村自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运行维护投入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八)县级主管部门作为监督管理主体,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制订运行维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度,对运维单位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考核。规范设施档案管理,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础信息资料上报工作。

(九)乡镇政府作为协助管理主体,负责镇级自管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对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督促村级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协调解决辖区内设施运行维护工作中的矛盾纠纷。

(十)村级组织作为落实主体,在乡镇指导下负责村级自管设施运行维护,加强对设施运行日常巡查,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把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农房污水纳管处理。

(十一)农户作为受益主体,要做好户用三格化粪池、接户管、清淘井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主动参与设施的巡查管理、简单维修。要按照谁排放谁付费原则,承担一定比例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污水处理费)。

(十二)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服务主体,要依据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负责对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及时排除处理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要制订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建立设施运行情况台账,定期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每座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运行情况、进水量和出水水质等情况。对服务范围的设施故障、停运的设施要24小时内向县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报备,并在规定的时限完成整修。

(十三)各县(市、区)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

(1)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对于需要一定或较高技术管理能力的、采用动力(或微动力)生物处理方式的设施,一般实行委托专业公司管理模式,由县级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运行维护。

(2)乡镇(村)自行运行维护。对于偏远的、规模小、工艺简单、操作简便、维护技术要求不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以采用乡镇(村)自行运行维护管理。

鼓励采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

(十四)采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管理的,应当与运维单位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要求等运行维护的具体要求,以及运行维护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十五)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在村内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设施运行维护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收集管网配套、管道通畅;

(2)雨污分流;

(3)检测进出水水质。日处理能力不足三十吨的集中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日处理能力三十吨以上不足二百吨的集中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日处理能力二百吨以上的集中处理设施,实时检测进出水水量、水质;

(4)定期对格栅进行清渣,对集水井进行清淘,对厌氧池池底进行清淘,污泥无害化处理;

(5)日常维护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特别要注意防止跌入厌氧池。厌氧池下人清理时,须在白天进行,并应有人在池外配合。清理前须用清水冲洗干净池子,确保池内无危害气体后方可进入;

(6)定期检查维护回流泵、提升泵、潜水泵、风机运行情况;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长期不用的水泵应吊出集水池存放;

(7)定期巡查电气设备、电力电缆运行情况,并填写巡查记录,特殊情况应增加巡查次数;

(8)电力的绝缘必须满足运行要求,电缆终端连接点应保持清洁,相色清晰,无渗漏油,无发热,接地应完好,埋地电缆保护范围内应无打桩、挖掘、种植树木或可能伤及电缆的其他情况;

(9)定期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井盖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发现盖板上杂物、覆土等应及时清理;

(10)定期检查人工湿地植物生长状况,及时补种,及时清理杂草、垃圾,冬季对植物及时进行收割;定期检查湿地系统是否堵塞,若遇堵塞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通。

(十七)设施运行维护人员的基本要求:

(1)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并经专业技术培训;

(2)熟悉维护管理设施(包括设备、工艺等),熟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操作熟练;

(3)具有质量管理意识,工作认真负责。

(十八)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停用等原因确需停运全部或者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县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十九)县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二十)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1)损毁、盗窃污水处理设施;

(2)穿凿、堵塞污水处理设施;

(3)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4)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酒糟、豆腐渣、蕃薯粉渣等废渣;

(5)向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6)建设占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7)其他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十一)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实时监控处理设施运行动态。

(二十二)各县(市、区)按照谁排放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建立政府补贴、农户付费和社会支持的设施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要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给予补帖,实现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

(二十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列入各县(市、区)党政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内容,按照考核方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地运行维护成效和安排市级奖补资金的依据。各县(市、区)应制定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方案,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及镇村自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二十四)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泉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方案

根据《泉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试行)》,为有序开展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考核工作,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与原则

考核对象为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泉州台商投资区等10个涉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考核工作以“完善机制、注重实效”为原则。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地运维成效和安排市级奖补资金的依据。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制度措施、工作实效、社会评价和加分内容4项。考核各项内容均应有证明资料,否则相应项不计分。

(一)管理制度

1. 县(市、区)政府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和考核方案(包括对第三方运维公司考核);

2. 县(市、区)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第三方运维及镇村自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年底进行1次考核;

3. 各乡镇(街道)制定巡查制度,对设施运维管理情况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明确分管领导、部门、专管员、各行政村具体负责人;设立投诉电话并由专人负责受理、记录并反馈处理结果;

4. 村级组织把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至少配备一名兼职协管员;

5. 第三方运维公司制定日常运维管理制度。

(二)工作实效

1.管网系统和终端

管网系统维护:收集网管配套,雨污分流,农户接口端接入正常,管网完好、通畅、无破损,使用正常;井、井盖及格栅网有巡查和检修记录。

终端运行维护:要求运行维护终端设备完好、运行正常。运维记录完整;终端区域范围内环境整洁,无杂物堆放;人工湿地植物生长良好、维护良好。

2.出水水质、水量

生态环境部门对治理终端出水水质每半年抽查监测1次,必测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评价标准按照《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终端出水水量正常;水量计量有相关记录。

3.建立设施基础信息库(台账)、运维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库(台账)。

4.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及材料。

5.县级财政部门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给予补贴,运行维护经费按规定及时拨付。

6.委托第三方运维设施占比。

(三)社会评价

进行满意度测评,每个乡镇抽1个村,每个村发20份问卷,计算出满意率。

出现下列等情况要扣分,扣完为止:

1.有效信访(由当地信访局出具说明);

2.市级主管部门及以上通报批评;

3.市级及新闻媒体负面报道。

(四)加分内容

对在运行维护管理体制机制方面有创新、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加分,加分项如下:

1.完成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智能化运行维护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2.市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经验交流发言、现场会等。

三、考核程序与时间

考核每年一次,考核年度为上年的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市级负责对各县(市、区)的考核,各县(市、区)负责对第三方运维公司和所辖乡镇(街道)的考核。考核采取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采取以下步骤:

(一)县(市、区)自查县(市、区)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考核办法的要求,对当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工作应在9月10日前完成。各区县(市)在每年9月1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以下自查材料:

1.县(市、区)年度工作总结;

2.县(市、区)自查情况评分表及证明材料;

3.加分项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对县的考核

市对县考核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一)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城管、住建、卫健、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按照本考核办法,对县(市、区)进行考核,考核以现场检查、资料检查、座谈等形式进行。考核工作在9月30日前完成。(二)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参照本规定进行考评,考评方式、考评细则、考评结果应用等另行规定。

四、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分值在75分(含)以上的为合格;分为在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且排名前三名的为优秀。

评优前置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直接取消评优资格):

1.发生群体性信访事件;

2.发生运行维护有关的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

3.出水水质检测综合合格率低于70%(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

考核结果排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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