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无锡发布《无锡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全文如下:无锡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近年来,臭氧污染持续加重,已成为影响优良天数比率的最重要因素。分析表明,我市臭氧生成基本属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区,且轻度污染天数占比较大。根据《江苏省2020年挥发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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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大批项目 无锡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2020-04-16 09:05 来源: 北极星VOCs在线 

日前,无锡发布《无锡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无锡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近年来,臭氧污染持续加重,已成为影响优良天数比率的最重要因素。分析表明,我市臭氧生成基本属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区,且轻度污染天数占比较大。根据《江苏省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20〕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大VOCs减排力度,提高臭氧污染控制的精准性、科学性,有效遏制臭氧上升趋势,确保实现2020年优良天数比率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加强化工园区专项整治,加快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企业源头替代、无组织排放控制和治污设施升级改造,深入实施特殊时段精细化管控,切实减少VOCs排放,有效遏制臭氧污染趋势,实现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点化工园区周边臭氧浓度和臭氧超标天数达市平均水平;重点企业VOCs治理取得明显成效,无组织排放全面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要求,治污设施稳定达标运行;长效减排与应急减排并重,全市VOCs排放较2019年减少18%,臭氧超标天数减少10%,同比减少7天,8个市(县)区目标任务分解见表1。

三、主要任务

(一)突出加强园区综合治理3月底前,江阴、宜兴、锡山完成重点化工园区VOCs摸底调查,制定“一园一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措施、时间节点和责任人。针对涂装、电子信息、橡胶塑料制品、有机化工等重点行业,对芳香烃、烯烃等活性物种排放量大的企业建立管理台账,制定“一企一策”整治方案实施治理;完善园区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系统,具备“工具栏”管理等功能,纳入园区环保监控管理平台。尚未建成园区LDAR管理平台的宜兴市新材料产业园(原宜兴市官林化工集中区)应于6月底前完成平台建设。强化园区和产业集群统一管理,鼓励开展监测、排查、环保设施建设运营等一体化服务。在家具、汽修等喷涂工艺类似的产业集中区,推进涉VOCs“绿岛”项目,加快建设共享喷涂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实现同类污染物集中处理,年底前至少建成1个集中处置中心。6月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储罐升级改造、生产工艺环节密闭化改造等无组织控制环节整治任务。运用建成的VOCs网格化监测系统,动态监控园区及重点企业VOCs排放情况,及时排查问题实施整改,切实降低园区及周边VOCs和臭氧浓度。

(二)大力推进源头替代

1、推进工业企业源头替代。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各市(县)、区要结合实际,加快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低VOCs含量源头替代进度,5月底出台源头替代实施方案,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企业扶持。年底前基本完成汽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工序,钢制集装箱制造箱内、箱外、木地板等工序以及家具、工程机械、船舶、钢结构、卷材等制造行业的替代任务。工业涂装行业重点加快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按照《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量》中VOCs含量限值要求,尽快完成涂装行业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对有机溶剂年用量小于10吨且无法完成替代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关停转移。化工行业重点推广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包装印刷行业重点推广使用植物油基油墨、辐射固化油墨、低(无)醇润版液等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重点推进塑料软包装印刷、印铁制罐等企业的替代任务。工信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关于推进挥发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及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锡经信节能〔2017〕18号)要求,对79个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项目开展“回头看”,确保清洁原料替代项目实施到位,并留存相关台账记录。

2、推进建筑行业源头替代。全面推广水性建筑涂料,市政工程、房屋建设、维修和装修工程全部采用水性建筑涂料,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增加相应条款。

(三)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

各市(县)、区要组织管理、执法及企业人员宣贯《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进一步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督促、指导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开展物料储存、转移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以及敞开液面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排查整治。需进行设备升级、工艺改造的要排出年度重点工程项目,需提升管理水平的要制定整改落实措施,确保6月底前完成整改。7-9月,各市(县)、区要对重点行业及化工园区的无组织控制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石化行业重点加强密封点泄漏、废水和循环水系统、储罐、有机液体装卸、工艺废气等源项治理,严格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规定,深化LDAR工作。化工行业重点提高主要工序密闭化水平,加大含VOCs物料储存和装卸治理力度,废水储存、曝气池及处理设施应按要求加盖封闭,加强无组织排放收集;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开展LDAR工作。工业涂装行业原辅材料应密闭存储,调配、使用、回收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输送,VOCs排放工序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包装印刷行业重点要控制无组织逸散,加强物料储存、调配、输送、使用等工艺环节无组织逸散控制,涉VOCs排放车间应进行负压改造或局部围风改造。

(四)深化改造治污设施

各市(县)、区要加大对企业治污设施的分类指导,鼓励企业合理选择治理技术,提高VOCs治理效率。组织专家对重点企业VOCs治理设施效果开展评估,对设施工程设计不规范、设施选型不合理、治污设施简易低效(无效)导致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不达标的企业,提出升级改造要求,6月底前完成改造并在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逾期未改造或改造后排放仍不达标准的,依法予以关停。VOCs排放量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企业,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去除效率不低于80%。

(五)加快VOCs重点排放企业整治

各市(县)、区要按照《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编写大纲等文件的通知》(苏环办〔2018〕492号)和《关于印发无锡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通知》(锡环控〔2019〕4号)等文件要求,督促列入第一批无锡市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监管企业名录的124家企业在2020年10月底前按照“一企一策”方案全面完成整治,12月底前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绩效评估。列入第二批无锡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企业,要在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一企一策”方案,于2021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整治工作。名录中符合风量要求的重点监管企业,要安装VOCs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各市(县)、区要排查梳理辖区内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四个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情况,按照《无锡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指导性意见(试行)》(附件1)开展专项整治,于2020年8月底前完成整治。其他行业企业应及早启动整治,于2021年12月底之前基本完成VOCs整治工作。

(六)加强油气回收治理

各市(县)、区要巩固提升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成效,完成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加强已安装油气回收设施的储油库、加油站的监管力度。加油站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加油枪气液比、系统密闭性及管线液阻的检查检测,检测结果要纳入商务部门油品销售的换证前置审查;储油库每季度开展油气回收系统接口泄漏检测和油气回收处理装置运行效果检测,检查结果定期报属地生态环境和成品油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县)、区要按照《关于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锡环发〔2019〕151号)要求,持续推进油气回收深度治理。2020年底前,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和储油库,全部完成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2021年起,逐步推广加油站试点开展三次油气回收设施安装工作。

(七)精准管控臭氧污染3月底前,各市(县)、区根据本地VOCs排放情况,更新完善臭氧应急管控企业清单,制定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的停限产或错峰生产措施,在实施年度臭氧控制方案的基础上,紧盯重点时段、重点行业,强化臭氧轻度污染天应急管控,有效提升优良天数比率。重点行业减排比例不低于30%。对烯烃、炔烃、芳香烃等活性物种排放高、无组织控制不到位、治理设施简单低效的企业要加大停限产力度,对已完成低VOCs源头替代、收集处理效率高的企业列入豁免企业管理,树立“干好干坏不一样”的鲜明导向。要加强部门协调,禁止建筑施工使用溶剂型涂料,加大餐饮油烟监管,引导企业实施检维修与技改等措施。4-9月,我市根据省监测中心预测未来72小时臭氧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达148微克/立方米时发布的预警信息,提前48小时落实管控措施,预警解除根据空气质量好转情况决定。应急管控期间,建立会商机制,根据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组织各市(县)、区视频会商,加强臭氧污染管控,切实压实各级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监督处、综合处、大气处、监测信息处、环监局、环科所、宣教中心及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统筹协调指挥VOCs治理工作。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VOCs专项治理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协调,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将VOCs治理作为今年打赢蓝天保卫决胜之战的关键举措,围绕重点园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细化任务,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责任部门和人员。

(二)严密监测监控。各市(县)、区组织对重点地区、工业园区开展现场采样、VOCs走航等加密监测,定期对臭氧污染管控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加快5个化工园区(集中区)、大型加油站、涂装类企业及交通干道的VOCs网格化监测监控系统建设。4-9月,各市(县)、区要充分运用网格化监测预警信息,对VOCs异常高值区域采用走航观测、加密监测等,排查问题症结,及时实施整改。列入市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VOCs排放重点源,按有关规定要求完成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各市(县)、区应加强企业VOCs排放达标情况的监督性监测,并纳入例行监测内容,为精准执法提供支撑。

(三)严格执法监管。加强VOCs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各市(县)、区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及早开展VOCs执法专项行动,对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和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方案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早发现问题,及早加快整治。春夏季节,持续开展重点行业VOCs执法检查,对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不符合国家低VOCs含量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查处。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依规严格处罚,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作用。2020年4月底前制定VOCs专项执法方案,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6月底前重点针对夏季臭氧超标情况开展一轮专项执法检查。

(四)强化科技支撑。健全专家帮扶机制,升档第三方技术支撑团队和臭氧污染防治专班,形成“排查、会诊、整改”工作体系,实现精准精细治理。3月底前,各市(县)、区结合大气污染物源清单编制工作,确立本地VOCs治理重点行业,建立重点污染源管理台账,形成常态化更新机制,切实掌握本地污染源底数。各市(县)、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运用第三方技术服务力量,组建VOCs整治工作技术支撑小组,为整治方案评估、治理效果核查、现场问题排查等方面提供支撑。在实施VOCs综合治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五)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各市(县)、区要层层压实责任,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全力抓好落实。完善“点位长”管理体系,建立重点园区“点位长”制,强化园区领导责任落实。建立空气质量会商机制、任务滞后预警机制,确保“以日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落到实处。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靠后的地方进行约谈或限批。对工作推进不力、工作滞后、治理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强化监督问责。依托“263”在行动等栏目,曝光VOCs治理典型案例和工作不到位地区的臭氧污染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各市(县)、区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引导社会监督,督促责任落实。

(六)加强信息报送。3月底前,各市(县)、区报送VOCs专项工作方案、重点行业VOCs治理项目清单和应急管控企业清单。4月底前,市工信部门扎口汇总79个清洁原料替代项目“回头看”情况清单并报市大气办。6月底前,各市(县)、区报送夏季臭氧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和第二批列入市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名录。12月底前,各市(县)、区报送列入市第一批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124家企业的“一企一策”整治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估材料。

无锡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指导性意见(试行)

为指导和规范我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治理,提高整治成效,压降臭氧浓度,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28号)、《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国家、省相关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等的要求,制定本意见(试行)。

一、总体原则

VOCs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替代、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

(一)源头替代

鼓励实施清洁原料替代,在生产中使用不含VOCs或低VOCs含量的原料。使用含有VOCs的原料,其VOCs含量应当符合《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量》等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二)过程控制

鼓励在生产中采用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的环保型装备和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含VOCs原料与产品在生产和储运过程中的VOCs排放。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三)末端治理

1、废气收集系统对涉及VOCs排放的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参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2008),合理确定排风风量,以较小的风量达到控制效果。对于外部罩,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按GB/T16758规定的方法测量吸入风速,应保证风速不低于0.3m/s(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设置外部收集罩的基本要求:产污源边缘距离收集罩边缘的长度L与产污源最远端距离收集罩的高度H,应满足L≥0.6H。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废气收集系统宜保持微负压状态,按照《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实施技术指南》的规定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泄漏检测值的标准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2、VOCs治理技术的选择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因素,结合设备投资与运行维护费用,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鼓励采用吸附、吸收、生物净化、催化燃烧、蓄热燃烧等多种治理技术联合应用的工艺路线,除确保VOCs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相关要求执行。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

3、VOCs治理设施技术要求

(1)吸附装置及其吸附剂选择、风速、接触时间和操作温度、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等应符合《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386-2007)、《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的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且方便吸附剂更换。吸收装置及其吸收液性质(如pH值、溶解度)、吸收液用量、空塔风速、液气比等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T 387-2007)》的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燃烧温度、停留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安装温度在线监控设备。如采用催化燃烧(氧化)装置,其工作温度、蓄热体使用寿命、设计空速、压力损失、催化剂更换周期等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有机废—15—气催化净化装置》(HJ/T 389-2007)、《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2013)的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且方便催化剂更换;原位再生过程,用于脱附浓缩废气处理的催化燃烧(氧化)装置,须预留采样口以便于测试其独立净化效率且在线脱附燃烧尾气不得混排。如采用蓄热燃烧装置,需符合《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1093-2020)的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

(3)生物处理设施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滤床温度、湿度、pH值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4)低温等离子处理设施仅适用低浓度有机废气或异味处理,并应做好含爆炸性粉尘的预处理。设备外壳材质应为防腐材质;等离子模块应为SUS304或SUS316,厚度不小于2mm,工作过程等离子体应蓝色均匀放电并不得产生打火或拉弧现象和吸附作用,与设备箱体间应采取有效绝缘措施,禁止使用筒状结构,应为锯齿状栅板结构,并具有自动除尘和自净功能;电源应采用可根据废气浓度和风量自动调节的自适应电源。

(四)日常环境管理要求

1、当采用吸附回收(浓缩)、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离子体、高压静电等方法进行末端治理时,应编制本单位事故火灾、爆炸等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并开展应急演练。

2、将VOCs的治理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安排专人负责VOCs污染控制的相关工作,系统梳理VOCs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包括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制定治理设施运行及维护的操作规程。

3、建立企业基本信息、产品工艺原料信息、特征污染物种类信息、产品生产及输出、废气处理等信息档案。应记录原辅材料类别、使用量、产品产量和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废溶剂、废吸附剂回收等信息。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应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记录,相关记录至少保存3年。

4、加强对VOCs收集和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VOCs稳定达标排放。VOCs事故状态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废气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企业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停止生产。5、建立VOCs自行监测制度,根据规定的频次要求(已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开展VOCs排放情况的自行监测,并按规定公开自行监测数据。鼓励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其中,列入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监管名录的化工企业单个排气筒风量大于等于1万立方米/小时或其他企业单个排气筒风量大于等于4万立方米/小时的,必须按要求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6、企业应建立健全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规程和台帐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修维护,确保治理设施的持续稳定运行。

二、重点行业VOCs治理技术

(一)石化行业

1、全面加大石油炼制及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重点加强密封点泄漏、废水和循环水系统、储罐、有机液体装卸、工艺废气等源项VOCs治理工作,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禁止熄灭火炬系统长明灯,设置视频监控装置;推进煤油、柴油等在线调和工作;非正常工况排放的VOCs,应吹扫至火炬系统或密闭收集处理;含VOCs废液废渣应密闭储存;防腐防水防锈涂装采用低VOCs含量涂料。

2、深化LDAR工作。严格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规定,建立台账,开展泄漏检测、修复、质量控制、记录管理等工作。加强备用泵、在用泵、调节阀、搅拌器、开口管线等检测工作,强化质量控制;要将VOCs治理设施和储罐的密封点纳入检测计划中。参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有关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监督要求,对石化企业密封点泄漏加强监管。

3、加强废水、循环水系统VOCs收集与处理。加大废水集输系统改造力度,现有企业通过采取密闭管道等措施逐步替代地漏、沟、渠、井等敞开式集输方式。全面加强废水系统高浓度VOCs废气收集与治理,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浓缩池等应采用密闭化工艺或密闭收集措施,配套建设燃烧等高效治污设施。生化池、曝气池等低浓度VOCs废气应密闭收集,实施脱臭等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加强循环水监测,石化企业每六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循环水塔和含VOCs物料换热设备进出口总有机碳(TOC)或可吹扫有机碳(POC)监测工作,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的,要溯源泄漏点并及时修复。

4、强化储罐与有机液体装卸VOCs治理。加大中间储罐等治理力度,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千帕(kPa)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鼓励企业对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2.8kPa的有机液体采取控制措施。进一步加大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VOCs治理力度,推广油罐车底部装载方式,推进船舶装卸采用油气回收系统。储罐和有机液体装卸采取末端治理措施的,要确保稳定运行。

5、深化工艺废气VOCs治理。有效实施催化剂再生废气、氧化尾气VOCs治理,加强酸性水罐、延迟焦化、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合成纤维等工艺过程尾气VOCs治理。推行全密闭生产工艺,加大无组织排放收集。鼓励企业将含VOCs废气送工艺加热炉、锅炉等直接燃烧处理,污染物排放满足石化行业相关排放标准要求。酸性水罐尾气应收集处理。推进延迟焦化装置实施密闭除焦(含冷焦水和切焦水密闭)改造。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合成纤维等推广使用密闭脱水、脱气、掺混等工艺和设备,配套建设高效治污设施。

6、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石化行业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的要求。

(二)化工行业

1、加强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行业VOCs治理力度。重点提高涉VOCs排放主要工序密闭化水平,加强无组织排放收集,加大含VOCs物料储存和装卸治理力度。废水储存、曝气池及其之前废水处理设施应按要求加盖封闭,实施废气收集与处理。

2、积极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工艺改进和产品升级。制药、农药行业推广使用非卤代烃和非芳香烃类溶剂,鼓励生产水基化类农药制剂。优化生产工艺,农药行业推广水相法、生物酶法合成等技术;制药行业推广生物酶法合成技术;加快生产设备密闭化改造。对进出料、物料输送、搅拌、固液分离、干燥、灌装等过程,采取密闭化措施,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加快淘汰敞口式、明流式设施。含VOCs物料输送原则上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逐步淘汰真空方式;有机液体进料鼓励采用底部、浸入管给料方式,淘汰喷溅式给料;固体物料投加逐步推进采用密闭式投料装置。

3、严格控制储存和装卸过程VOCs排放。鼓励采用压力罐、浮顶罐等替代固定顶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的有机液体,利用固定顶罐储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用气相平衡系统或收集净化处理。

4、实施废气分类收集处理。优先选用冷凝、吸附再生等回收技术;难以回收的,宜选用燃烧、吸附浓缩+燃烧等高效治理技术。水溶性、酸碱VOCs废气宜选用多级化学吸收等处理技术。恶臭类废气还应进一步加强除臭处理。

5、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退料、吹扫、清洗等过程应加强含VOCs物料回收工作,产生的VOCs废气要加大收集处理力度。开车阶段产生的易挥发性不合格产品应收集至中间储罐等装置。化工企业应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VOCs治理操作规程。

6、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7、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工业企业(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2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3农药制造、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8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2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5兽用药品制造、276生物药品制品制造)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实施要求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7823-2019)。其中标准之间有不一致的,从严执行。

(三)工业涂装行业

1、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加快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辐射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汽车制造底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涂料,乘用车中涂、色漆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或水性涂料。加快客车、货车等中途、色漆改造。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辐射固化、粉末等涂料和水性胶粘剂;金属家具制造大力推广使用粉末涂料;软体家具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胶粘剂。船舶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机舱内部、上建内部推广使用水性涂料。工程机械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粉末和高固体分涂料。钢结构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水性涂料。集装箱制造行业(钢制集装箱)在箱内、箱外、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涂料,在确保防腐蚀功能的前提下,加快推进特种集装箱采用水性涂料。

2、推进使用紧凑式涂装工艺,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鼓励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

汽车制造行业推广“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以及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配置密闭收集系统。汽车金属零配件企业鼓励采用粉末静电喷涂技术。

木质家具推广使用高效的往复式喷涂箱、机械手和静电喷涂技术。板式家具采用喷涂工艺的,推广使用粉末静电喷涂技术;采用溶剂型、辐射固化涂料的,推广使用辊涂、淋涂等工艺。

船舶制造行业优化涂装工艺,将涂装工序提前至分段涂装阶段;推广使用高压无气喷涂、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工程机械制造行业要提高室内涂装比例,推广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

钢结构制造行业大力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逐步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推进钢结构制造企业在车间内作业,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

卷材制造行业推广使用自动辊涂技术。

集装箱制造行业推广采用辊涂涂装工艺。

3、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存储,调配、使用、回收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输送。除大型工件外,禁止敞开式喷涂、晾(风)干作业。除工艺限制外,原则上实行集中调配。调配、喷涂和干燥等VOCs排放工序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

4、喷涂废气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喷涂、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处理方式,小风量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艺。调配、流平等废气可与喷涂、晾(风)干废气一并处理。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采用燃烧方式单独处理,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

5、对于喷涂、流平、烘干(晾干)等涂装工序合一封闭空间操作的固定式漆房,涂装物件应表、里全干且漆房内非甲烷总烃浓度低于无组织排放限值后方可移出;移动式或伸缩式漆房,涂装物件应表、里全干且漆房原空间非甲烷总烃浓度低于无组织排放限值后方可移动或收缩漆房。

6、完全采用水性漆的涂装工艺,可采用水吸收塔对废气进行处理。水吸收塔采用填料或湍球塔,液气比不小于1,空塔风速不大于1m/s,有效接触时间不小于1s。吸收循环水中的COD不大于2000mg/L;产生的废水须采用生化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7、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8、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业(包括汽车整车及车身制造,不包括汽车改装、维修及零部件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江苏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江苏省《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2-2016)。轧钢工业涂层机组大气污染物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目前,其他行业的工业涂装VOCs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要求。国家、省制定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前,建议各地在整治过程中,参照上海市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的要求执行。

(四)印刷包装行业

1、鼓励使用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在印刷工艺中推广使用植物油基油墨、辐射固化油墨、低(无)醇润版液等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塑料软包装印刷企业推广使用水醇性油墨、单一组分溶剂油墨,无溶剂复合技术、共挤出复合技术等,鼓励使用水性油墨、辐射固化油墨、紫外光固化光油、低(无)挥发和高沸点的清洁剂等。印铁企业加快推广使用辐射固化涂料、辐射固化油墨、紫外光固化光油。制罐企业推广使用水性油墨、水性涂料。鼓励包装印刷企业实施胶印、柔印等技术改造。

2、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加强油墨、稀释剂、胶粘剂、涂布液、清洗剂等含VOCs物料储存、调配、输送、使用等工艺环节VOCs无组织逸散控制。含VOCs物料储存和输送过程应保持密闭。调配应在密闭装置或空间内进行并有效收集,非即用状态应加盖密封。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含VOCs物料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系统。凹版、柔版印刷机宜采用封闭刮刀,或通过安装盖板、改变墨槽开口形状等措施减少墨槽无组织逸散。印刷企业可以通过涉VOCs排放车间进行负压改造或局部围风改造来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

3、推广使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辐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无水胶印、数字印刷等清洁生产技术设备。大力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挤出复合、共挤出复合技术。

4、采用凹印、丝印的印刷车间及印制铁罐的车间应具有有机气体收集装置,车间挥发的有机废气需经抽风系统集中收集。车间应配备良好的通风设备,厂区内车间外的空间无明显异味。

5、根据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1)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冷凝回收技术。对高浓度但无回收利用价值的有机废气,宜采取热力燃烧和催化燃烧法。

(2)对于低浓度、大风量的印刷废气,适宜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吸附浓缩+催化燃烧等技术,并可视组分、排放总量等情况,分别选用吸附法、吸收法或微生物法多级连用技术净化处理。

6、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7、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目前,印刷包装行业VOCs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要求。国家、省在制定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前,建议各地在整治过程中,参照上海市的《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 -2015)的要求执行。

(五)纺织印染行业

1、以蒸汽或天然气作为热定型热源工艺,代替后整理加工中的导热油锅炉定型工艺,鼓励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含量的印染助剂。

2、定型机高温废气宜经过热能回收系统回收热能。强化印花废气、定型机废气和涂层废气的收集,车间内无明显的烟雾和刺激性气味。

3、定型机废气宜采用喷淋洗涤、吸附、高压静电等组合工艺进行处理。印花废气宜采用喷淋洗涤、吸附、冷凝回收、催化燃烧等组合工艺进行处理。涂层废气宜采用喷淋洗涤、吸附、冷凝回收、催化燃烧、蓄热式燃烧、蓄热式催化燃烧等组合工艺进行处理。

4、净化回收的废油应妥善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5、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6、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目前,纺织印染行业VOCs排放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要求。国家、省制定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前,建议各地在整治过程中,参照浙江省的《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的要求执行。

(六)电子信息行业

1、电子产品制造推广使用粉末、水性、辐射固化等涂料。推广使用环保型、低溶剂含量的油墨、清洗剂、显影剂、光刻胶、蚀刻液等环保材料,减少VOCs污染物的产生量。

2、优先采用免清洗、无溶剂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工艺。

3、对各废气产生点采用密闭隔离、局部排风、就近捕集等措施,尽可能减少排气量,提高浓度。

4、本行业有机废气具有大风量低浓度特点,优先采用吸附浓缩与焚烧相结合的的方法处理。

5、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6、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电子行业中的半导体VOCs排放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的要求。

(七)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

1、参照化工行业要求,对所有有机溶剂及低沸点物料采取密闭式存储,以减少无组织排放。

2、橡胶制品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石蜡油等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

3、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推行全密闭生产工艺,加大无组织排放收集。

4、橡胶制品企业产生VOCs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高效净化处理装置,确保达标排放。

(1)密炼机单独设吸风管,进出料口设集气罩局部抽风,出料口水冷段、风冷段生产线应密闭化,风冷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

(2)硫化罐泄压宜先抽负压再常压开盖,硫化机群上方设置大围罩导风,并宜采用下送冷风、上抽热风方式集气。

(3)炼胶废气应采用袋除尘+介质过滤等进行预处理,再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焚烧处理,小型企业可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氧化、微生物除臭、多级吸收、吸附等组合工艺进行处理。

(4)硫化废气宜采用静电除油等技术。

(5)打浆、浸胶、喷涂、烘干应采用密闭设备和密闭集气,禁止敞开运输浆料,溶剂废气应采用活性炭或碳纤维吸附再生方式回收利用。

5、PVC制品企业增塑剂应密闭储存,配料、混炼、造粒、挤塑、压延、发泡等生产环节应设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配料、投料、混炼尾气应采用布袋除尘等高效除尘装置处理,过滤、压延、粘合等尾气可采用静电除雾器对有机物进行处理,发泡废气优先采用高温焚烧技术处理。其他塑料制品废气根据污染物种类及浓度的不同,分别可采用静电除油雾、干式过滤、多级填料塔吸收、光催化氧化、吸附、高温焚烧等连用多级技术净化处理。

6、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7、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橡胶制品行业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的要求。目前,塑料制品行业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要求。国家、省制定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前,建议各地在整治过程中,参照上海市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的要求执行。

因篇幅太长,略有删减。加微信,获取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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