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构建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19〕113号)

首页 > 固废处理 > 危险废物 > 政策 > 正文

山东滨州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2020-04-24 10:39 来源: 北极星固废网 

为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构建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19〕113号)要求,现发布滨州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滨州市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引导社会资本有针对性地投入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

一、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基本情况

2019年,滨州市共申报危险废物产生量161万吨,其中,企业自行利用处置88.95万吨,委托利用处置66万吨。从贮存量看,2019年末全市贮存量22.17万吨,较2018年贮存量增加5.87万吨,主要贮存危险废物类别为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8),新增贮存量7.78万吨,占总贮存量的83.68%。

2019年产生的危险废物涉及类别28个,超过1万吨的危险废物类别有7个,按产生量由大到小排序依次为废酸(HW34)、精(蒸)馏残渣(HW11)、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8)、焚烧处置残渣(HW1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农药废物(HW04)、含铅废物(HW31),共计157.77万吨,占全市总产生量的98%。

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情况

(一)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情况

滨州市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处置企业25家,包括已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20家(1家专家已现场评审,即将发证),试运行2家,豁免利用企业2家,拟申请试运行企业1家。全市现有总处置能力141.41万吨/年(不含企业自行利用处置能力),其中焚烧5.65万吨/年,物化3.24万吨/年,填埋17.12万吨/年,利用115.4万吨/年。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具体信息可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查询。

(二)在建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滨州市在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2个,总设计规模16.35万吨/年。其中,焚烧规模8万吨/年,物化规模5万吨/年,填埋规模3.35万吨/年。

(三)规划拟建项目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加快贮存大修渣(HW48)处置进度,现有处置单位拟增加处置能力,由10万吨/年增加至20万吨/年。此外,目前规划拟建项目4个,总设计规模56.8万吨/年,其中利用规模35.5万吨/年,焚烧规模9.3万吨/年,物化规模12万吨/年。

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情况分析

在建及规划拟建利用处置项目建成后,全市集中利用处置能力为224.56万吨/年。其中,焚烧能力为22.95万吨/年,物化能力20.24万吨/年,填埋能力30.47万吨/年,利用能力150.9万吨/年,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利用能力已满足需求。

基于以上情况,滨州市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危险废物处置类建设项目,不再批准建设废酸、废矿物油类、废活性炭、含铬废物等利用类建设项目;严格限制其他危险物利用类建设项目;鉴于当前滨州市固体废弃物处置和利用能力已饱和,原则上不再审批固体废弃物处置项目。确需办理的其他危险废物和固废利用建设类项目须由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会商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下一步引导推进意见

(一)提升现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生产工艺和自行利用处置水平

按照《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6年版)》要求,积极引导企业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通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企业从源头削减或避免危险废物产生。鼓励石化、化工等产业基地、大型企业集团根据需要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支持大型企业集团跨区域统筹布局,集团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二)鼓励经营单位做大做强,第三方投资参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

鼓励现有处置危险废物的龙头企业在本市范围内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推行危险废物专业化、规模化利用,建设技术先进的大型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降低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量。

(三)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的指导性意见》(鲁环发〔2019〕142号),鼓励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具备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等1处以上设施)自行建设或者参股建设收集体系,鼓励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自行建设收集站点。原则上一个县(市、区)不超过2个收集试点单位,收集范围为滨州市内,不允许跨设区市收集,年收集总规模不大于1万吨。

(四)鼓励开展基础性研究工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第三方投资参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加强危险废物源头控制、利用处置和污染管理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积极鼓励有关科研院所和重点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单位针对处置量大综合利用难度较大的危险废物类别开展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工作,并在危险废物自动化管理、大数据平台、环境风险、事故预警、应急处置、损害评估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开展探索性管理创新。对于成功的利用技术和成熟的管理创新加大推广力度,形成示范带头作用。

加大危险废物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的开发、实验和示范推广。对能够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在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开展综合利用方式,逐步替代终端处置方式。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4月23日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