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美好的生活环境,一直都是大家的向往和追求。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让我们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习惯也正向绿色转型。6月5日,第49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并为大家做相关法律提示,倡导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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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污染环境不可取 违法行为必被惩

2020-06-04 10:1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 李静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美好的生活环境,一直都是大家的向往和追求。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让我们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习惯也正向绿色转型。6月5日,第49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并为大家做相关法律提示,倡导大家保护环境、热爱我们共同赖以生存的家园。

案例一:澡堂污水未经处理排放,经营者被罚款30万元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9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李某经营的某澡堂时发现,该澡堂经营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院内西侧渗坑内,造成周边环境污染。随后,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给李某,李某提出听证要求。同年12月27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举行了听证会。会后经研究,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李某提出的免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并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李某罚款30万元。

李某不服,向房山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房山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某认为,他经营的澡堂将废水排放到东侧的自家地内,并没有向西侧废弃坑内排放,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房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和房山区政府均认为,执法机关在调查时,对李某经营的澡堂院内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产生的污水排放到院内西侧渗坑内的事实,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同时,还对其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李某对笔录作了签字确认,最终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李某提出被告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认定涉案澡堂产生的污水排放地点是否有误,但根据房山区生态环境局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对于涉案澡堂所产生的废水排入院内渗坑的事实,李某均签字确认,故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房山区政府接到李某的复议申请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结论正确。故法院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保护和改善本市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污水再生利用,需要所有公民的共同努力。对于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生活或生产废水等水污染物,不但直接污染我市的环境,还可能引发其他危害,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因此,携手共同努力保护我们所生活的环境,注重废水污水的排放,确保水污染物的排放时刻处于监管状态,方能真正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案例二:未依法备案登记表,汽车维修店被罚一万元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2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刘某经营汽车维修店,进行检查,该维修店在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噪音和固体废物,虽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没有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房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生态环境局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处罚告知、听证告知、集体讨论、制作处罚决定及送达等程序,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法官讲法】

实践中,若经营过程中产生噪音和固体废物,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虽然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依法应当备案管理。因此,尽管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还远远不够,仍需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案例三:未安装油烟净化被罚,拒不缴纳罚款或成“失信人”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5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胡某的小吃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厨房内有两个灶眼,均未安装配套油烟净化设施。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在调查、听证告知胡某后,依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后经催告,胡某仍未缴纳。房山区生态环境局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胡某罚款一万元。

【法院裁判】

胡某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又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向房山区生态环境局缴纳罚款,所以行政罚款一万元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法院审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胡某罚款一万元并无不当,故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罚款一万元。

【法官讲法】

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罚款决定,胡某不提起诉讼,又拒不缴纳罚款,法院已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罚款一万元。若胡某仍拒不缴纳罚款,将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统一向社会公布,成为“老赖”,其日后的交通出行、住宿、网购等生活,均可能受到影响,甚至还可能影响到子女读书考学,尤其是考公务员、军校等,政审可能无法通过。因此,污染环境者会付出“代价”,法律会严惩相关不法行为。


原标题:世界环境日:污染环境不可取 违法行为必被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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