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樯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家环境保护土壤环境管理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摘要】本文对场地污染风险评估应用现状,《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发布背景、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关标准、标准制定原则、标准主要内容、标准的使用进行解读。一、场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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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樯: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解读实践

2020-06-16 09:16 来源: 生态修复网 作者: 陈樯

作者:陈樯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家环境保护土壤环境管理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摘要】本文对场地污染风险评估应用现状,《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发布背景、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关标准、标准制定原则、标准主要内容、标准的使用进行解读。

一、场地污染风险评估应用现状、标准发布背景

(一)地块金字塔与知识金字塔


(二)层次化的风险评估应用


(三)《土十条》主要内容


(四)打好两大基础



(五)土壤环境管理体系


(六)必要性

《土十条》要求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2017年底前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风险和科学技术水平,并按照土地用途,制定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

第六十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2号),明确规定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原《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不适用于建设用地。

落实《土十条》、《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切实需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七)制订过程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以下简称为“95标准”)自1995年发布实施以来,在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95标准”已不能满足当前土壤环境管理的需要,且“95标准”不适用于建设用地。

2005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启动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以下简称为“95标准”)的修订工作,经过长时间修订方案研究论证,2014年确定建设用地与农用地标准分开,到2015年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两项标准征求意见稿,其间3次征求社会各方意见。

2015年至今,历时四年,5次公开征求意见,3次召开技术审查会,5次部长专题会审议,2次部常务会审议。

2018年6月28日正式发布, 2018年8月1日实施。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关标准

(一)以管控土壤污染风险为目标

•管控土壤污染风险。不同于水、气环境的“达标管理”。

•“源-途径-受体”为风险三要素。消除污染源、切断暴露途径、移除受体均可控制风险。


(二)通过健康风险评估方法推导标准值

▪ 可接受健康风险水平:通常致癌风险大于10-4-10-6,非致癌危害商大于1,认为风险不可接受。美国一般选用10-6(个别州选择10-5,个别污染物选择10-4),欧盟成员国多选用10-5。

▪ 污染物含量标准值: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采用风险评估方法,推导土壤污染物含量标准值。


(三)区分主要用地类型

•多数国家、地区标准中建设用地一般分为2-3类,主要包含住宅用地和工商业用地两类。

•两类用地区分主要在于是否存在儿童的长期居住。


三、标准制定原则

(一)基本原则

•立足国情。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不超越国情制订土壤标准。

•问题导向。落实《土十条》要求,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制订标准。

•创新思维。根据我国国情,分别制定筛选值和管制值,对建设用地进行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

•科学合理。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充分利用我国最新数据。

(二)筛选值与管制值的定位



(三)标准值确定方法采用《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规定的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方法。

场地和土壤性质参数、建筑物参数、暴露人群、暴露途径参数中,采用了我国本土化的数值。污染物毒性参数采用了2017年国际最新数据。

筛选值致癌风险控制在10-6至10-5范围内,管制值致癌风险控制在10-5至10-4范围内,符合国际常用水平。

四、标准主要内容

(一)标准名称

为充分体现《土十条》风险管控思路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要求,修订后的标准名称采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有关保护地下水和生态受体的土壤标准另行制订。

目前标准的使用范围,与《土十条》要求和《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相适应。

(三)建设用地分类

根据保护对象暴露情况的不同,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中建设用地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用地。

第一类用地:儿童和成人均存在长期暴露风险,主要是居住用地。考虑到社会敏感性,将学校、医疗、养老相关的用地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公园绿地(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也列入第一类用地。

第二类用地:成人存在长期暴露风险。主要是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商业用地、交通用地、其他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建设用地可参照上述类别划分。

(四)土壤污染物项目

确定85项污染物指标。基本涵盖了重点行业污染地块中检出率较高、毒性较强的污染物。



五、标准的使用










原标题:陈樯: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解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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