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会资本方垃圾发电项目获取的方式,基本上就是PPP模式。至于政府自行投资的,那是另当别论,因政府自行投资的垃圾发电项目,通常由政府的城投平台公司等代为执行,视为政府自行建设,不存在获取的问题。垃圾发电项目目前仅剩PPP途径,具有历史背景(实际上也不止垃圾发电项目,污水处理等同样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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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垃圾焚烧发电的事——之业务获取方式

2020-07-09 15:06 来源: 环保与法律 作者: 努力游泳的鱼

目前,社会资本方垃圾发电项目获取的方式,基本上就是PPP模式。至于政府自行投资的,那是另当别论,因政府自行投资的垃圾发电项目,通常由政府的城投平台公司等代为执行,视为政府自行建设,不存在获取的问题。

垃圾发电项目目前仅剩PPP途径,具有历史背景(实际上也不止垃圾发电项目,污水处理等同样如此)。原先在PPP模式推行之前,可能存在BOT招标模式,也可能存在直接与政府协议谈判的方式,无论怎样,在以前管控较为宽松的情况下,形式灵活多样。截至当前,还是经常在网络上或者其他途径获知,有人总是认为,BOT是BOT,PPP是PPP,就是因为有这个历史背景。

自中央对政府债务进行梳理严管以来,执行严格的先有预算,后上项目的预算约束制度。经过多年的债务清理梳理,将城投债务与政府债务进行了分离,严控政府隐形债务,严控地方政府变相举债产生隐形债务。目前,对于政府的投资项目,钱的来源渠道,基本上就剩下了几个途径:一是要么地方政府有钱任性,不需要融资(像深圳),直接自行真金白银的投;二是发债,发债还是只能通过省级政府,省级政府分配额度;三是为了打通社会资本参与地方政府项目投资,又避免导致政府隐形债务,2014年开始推行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领域建设的PPP模式。

因此,PPP模式是政府认可的,唯一不作为隐形债务的政府上项目的融资途径,因为PPP项目需要经过严格的甄选评审入库等程序,债务可预测可控,有严格的预算约束,被政府大力推广使用。

PPP模式有很多政策性文件,以财政部为主线,相关政策文件中非常明确的说明,BOT模式,仅是PPP下面的一种项目运作方式,因此,目前也就不存在所谓的BOT不是PPP的说法了。不过实践中,总是有人爱钻空子扯犊子,坚称BOT可以不走PPP,撺掇个别实施机构不入库,所谓的以BOT模式招标垃圾处理或者污水处理等项目,这应该就是传说变成现实的迅雷不及掩耳盗铃的情况吧。这种情形往往在后续实施过程中面临很多问题,以银行放贷为典型代表,没有走严格的入库程序,没有完整合法的手续,银行就是不放贷,让项目无法推进。

就此问题,财政部发过专门政策,要求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具有收益性的项目中,强制推行PPP模式,即必须以PPP模式实施项目,那么社会资本在项目获取中也得遵守该要求,获取的途径也就剩下PPP方式了(当然,项目建成投运后,进行股权并购收购,是另外一回事,此处只说新建项目)。

因此,项目获取方式不规范已成为历史,不能总是站在过去历史的时点看现在的问题,也不能总是拿过去的宽松法规政策,用到现在的大的环境中,否则,仅凭一厢情愿判断违反社会绝大多数人认可的游戏规则,通过非常规途径取得项目,最终只会贻笑大方,当然损失的也是真金白银,出了责任时,坑的也是最信任的朋友。

项目获取中的关键法律事项,后续再说。

(备注:短文只是简要介绍类似项目实际业务的结果性事项,因不是论文分析,具体到短文里面相关的政策以及法规等,均可通过网络搜索查询,短文中就具体的政策文号、法规条文等不再具体描述)


原标题:说说垃圾焚烧发电的事 —— 之业务获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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