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近几年在秋冬季曾发生过重污染天气,为进一步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机制,以持续改善特护期大气环境质量特别是减少重污染天数为目标,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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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0-09-07 15:34 来源: 北极星大气网 

岳阳市近几年在秋冬季曾发生过重污染天气,为进一步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机制,以持续改善特护期大气环境质量特别是减少重污染天数为目标,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和《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文)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在2017年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5号)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制定《岳阳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有效应对空气重污染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实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6号)

《湖南省环保厅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湘环函〔2018〕260号)

《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岳政发〔2015〕8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划分标准,实时监测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天气。大气重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等。

1.4预案体系与衔接

1.4.1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岳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下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下级预案(子预案)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方案、各重点排污企业重污染天气减排实施方案和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子预案共同组成岳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4.2预案衔接

本预案在预防预警机制、信息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环节与《岳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互衔接。当发生重污染天气事件时,应按事件的危险性及影响范围,根据要求及时启动《岳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本预案的制订服从上级预案,原则上与上级预案相衔接,符合上级预案的总体要求,在执行中,服从上级预案的需求。

(1)与《岳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

《岳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于岳阳市范围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且超出重污染天气下应急能力和救援能力时,由岳阳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向岳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本预案根据情况将接受岳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指挥,本预案应急组织机构配合处理相关事宜。

(2)与《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衔接

《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或发生省外对本省有较大影响的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应急响应或区域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应急联动。

当重污染天气需启动省内或联系省外区域应急联动时,且超出岳阳市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能力时,由岳阳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向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本预案根据情况将接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指挥,本预案应急组织机构配合处理相关事宜。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保障公众健康

以保障公众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根本目的,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应急管理,引导公众采取应急防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参与空气质量指数评价的主要污染物在空气中的浓度,缩短空气污染持续的时间,减小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1.5.2预防为主、分类控制

尽量减少应急措施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在污染程度相对较轻的情况下,采取以预防性减排措施为主、强制性减排措施为辅的应急方案,针对不同的减排对象进行分类控制,谨慎使用影响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1.5.3统一领导、分级响应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污染的程度采取分级预警、分级响应、分类控制。根据不同排污对象,实行部门分类管理,既坚持满足应急管理的需要,又按照部门职能各负其责。

1.5.4加强预警、科学处置

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各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配合、协调,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建设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平台,建立沟通会商机制,做到提前预报,及时响应。成立应急专家库,有针对性的储备相应的应急技术,做到科学处置。

1.5.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岳阳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湖南省岳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警支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气象局、等为成员单位。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对照响应级别制定本部门应急响应措施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点废气排放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定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职责

2.2.1市指挥部

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报请市政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调整和终止;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措施;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城市重污染天气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提请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城市重污染天气情况;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负责本预案实施情况的总结及评估。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组织专家对空气质量进行应急会商,形成本预案启动、调整、终止的建议,并提交市指挥部;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向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信号;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体系建设工作;协助市指挥部做好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的总结及评估工作。

2.2.3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本市各级政府网站、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空气质量会商和信息发布;建立并更新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名单;拟定重污染天气对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实施应急停产、限产措施,并报市指挥部审核,市政府批准;对重点废气排放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湖南省岳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空气质量的监测、统计和分析。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供电企业对重污染天气重点废气排放企业依法执行限电、停电措施;督促重污染天气燃煤发电企业依法落实限产减排应急保障措施。

市交警支队:负责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应急保障措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督促重污染天气市城区储备土地场地平整项目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重污染天气市城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场地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督促重污染天气增加市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以及落实渣土砂石、基建材料运输扬尘控制措施;督促市城区园林、绿化施工场地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禁止违规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重污染天气交通工程施工场地及作业车辆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依法制定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措施。

市水利局:负责督促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保障措施。

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负责编制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和疾病预防告知信息,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对重污染天气敏感人群的医疗救治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污染气象因素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制作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制作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市指挥部;与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3专家组

市指挥部成立专家组,在城市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应对时,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3.监测和预警

3.1监测

3.1.1湖南省岳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空气质量监测、统计分析,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湖南省岳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和报告。

3.1.2市气象局负责污染气象因素的监测、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发布全市未来24小时(1天)、48小时(2天)、72小时(3天)和96小时(4天)重污染天气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并对168小时天气空气质量变化趋势预报。

3.1.3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将可能造成城市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并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Ⅲ级、Ⅱ级、Ⅰ级,预警颜色分别为黄色、橙色、红色。

Ⅲ级预警(黄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发布Ⅲ级预警信息。

Ⅱ级预警(橙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发布Ⅱ级预警信息。

Ⅰ级预警(红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500,发布Ⅰ级预警信息。

3.3预警发布与解除

预警发布:湖南省岳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重污染天气实时监测工作,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状况实时监测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综合考虑AQI数据、气象数据、重点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预测污染发生强度、发展趋势、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按照预警等级,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预警发布应提前24小时以上预警信息。收到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预警提示信息时,按照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对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采用电话、传真形式发布;对公众采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电子显示屏、微博、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布。预警信息要及时多种渠道发布,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城市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等。

预警解除与调整: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收到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解除预警信息时,解除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调整和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一致。

3.4预警措施

3.4.1Ⅲ级预警措施

市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告知受影响区域和防护措施,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提出建议;通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进入应急状态,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市生态环境、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气象部门对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进行跟踪监测,对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以及变化作出准确预测预报,告知公众。

3.4.2Ⅱ级预警措施

在Ⅲ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市生态环境、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气象部门进一步加强预测预报,增加告知公众频次。

3.4.3Ⅰ级预警措施

在Ⅱ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市生态环境、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气象部门严密监测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态进展,第一时间向公众更新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

4.应急响应和措施

4.1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分级,城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行三级响应。发布Ⅲ级、Ⅱ级、Ⅰ级预警时,分别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响应。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低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跟进落实。

4.2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响应同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收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相应的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或办公室主任分别按预警级别开展相应应急响应的指挥、督查、协调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处置措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4.3响应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公众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4.3.1Ⅲ级响应措施

Ⅲ级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部门单位启动Ⅲ级响应措施。

4.3.1.1公众健康防护指引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频次。

(2)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和疾病预防告知信息报市政府新闻办,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呼吸道疾病治疗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3)协调市级政府网站、电视台、新闻媒体、通讯单位发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送的公众告知信息,并做好新闻报道工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4.3.1.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减少建筑室内施工中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4.3.1.3强制性减排措施

(1)依法禁止高排放车辆(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中型和载货汽车等)在市交警支队制定的限行范围、时段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

(2)对纳入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应急减排措施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监督工业园区内各个工业企业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依法监督燃煤发电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4)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监督供电企业对重点废气排放企业依法执行限电措施。(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落实市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洗保洁1次/天,保持道路清洁,控制道路扬尘;加强街道占道餐饮经营管理,市城区禁止露天烧烤、出店经营餐饮和燃放烟花爆竹;监督市城区园林、绿化施工场地停止施工作业。(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6)依法监督市城区室外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等施工停止作业,防止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

4.3.2Ⅱ级响应措施

Ⅱ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在落实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单位启动Ⅱ级响应措施。

4.3.2.1公众健康防护指引

(1)编制提醒市民避免户外运动、室外作业和儿童、孕妇、老年人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的公众健康和疾病预防告知信息报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导致的呼吸道疾病预防、控制与治疗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协调市级政府网站、电视台、新闻媒体、通讯单位发布市卫计委报送的公众告知信息,并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3)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弹性教学措施。(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4.3.2.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降低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

(2)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4.3.2.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落实市城区路面全天保湿措施;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停止运输。(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对纳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应急减排措施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载货汽车在中心城区的路段、时段内限行;在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基础上,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重型柴油货车禁止城区范围内上路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

(4)依法监督市城区室外建筑工地土石方、场地平整、护坡护岸、交通建设工程等施工停止作业,防止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3.3I级响应措施

Ⅰ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在落实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单位启动I级响应措施。

4.3.3.1公众健康防护指引

(1)编制提醒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的公众健康和疾病预防告知信息报市政府新闻办。(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协调市级政府网站、新闻媒体、通讯单位发布市卫计委报送的公众告知信息,电视台、公共电子显示屏循环播出公众告知信息,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3)落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课措施。(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4.3.3.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2)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4.3.3.3强制性减排措施

(1)每日城市道路机械清扫、洒水、冲洗不少于4次,落实市城区路面全天保湿措施。(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监督供电企业对重点废气排放企业依法执行临时停电措施。(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实行环境监察人员驻企业监管制度,对纳入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应急减排措施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除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区范围内对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

(5)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加速空气中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沉降。(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6)依法监督市城区室外所有建筑工地停止作业。(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补充说明:

为保障民生和重点项目、工程,鼓励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以下企业或建设项目,可纳入《免于停(限)产企业名单》。此类企业也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包括提前谋划,安排合理的工程进度、生产进度,提前储备原材料,减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车辆运输、使用达标工程机械等,确保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达标排放。

(1)企业免于停产条件。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停产的企业或满足免于停(限)产要求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中,经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

(2)重点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3)机动车免于限行条件。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在Ⅱ级、I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警务、无线电监测、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4)无特殊情况,应急响应期间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明细规定执行相应的减排措施,当国家、省、市、县要求执行强化措施时,按照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4.3.4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时,上述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可适时调整。

4.4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市政府发布响应终止令,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各重点废气排放单位终止应急行动。

4.5信息公开

4.5.1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管控措施、大型活动停办通知等,以及应急工作进展等情况。

4.5.2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媒体或平台等新闻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县委宣传部统一安排,配合媒体,回应社会关切。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政府门户网站及各级各部门相关门户网站在应急响应期间连续发布相关信息。

(2)各级广播电视台及其所属新媒体,在应急响应期间及时插播或滚动播报相关信息。

(3)部门政务新媒体及时刊登预警信息。

(4)公安交警部门在限行区域内重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5)各镇街、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在应急响应期间,广泛利用各类宣传载体进行宣传。

4.6信息的报送与发布

4.6.1报告程序和时限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省应急办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和周边市县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重污染天气的最新趋势,督导市生态环境局、湖南省岳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局做好应急监测、分析、会商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应提前24小时以上。各级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应急响应期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要每天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前一日本单位、本部门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总结;预警解除后1日内,将整个预警期间本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总结报送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在预警解除后2日内,将全市预警应急工作总结报指挥部。

4.6.2报告内容

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省应急办确认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后首次向市应急指挥部通报;续报在查清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后随时向市应急办上报,市应急办将结果呈报给向省应急办;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向市应急办上报,市应急办将结果呈报给向省应急办。

(1)初报。省应急办通报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时间、范围、起因及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以及常规监测数据。

(2)续报。在初报基础上上报有关处置的进展情况,主要包括监测数据及结果、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专家分析评估意见、控制措施及意见、污染控制效果及结果、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重污染天气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和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6.3报告的方式

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标明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6.4信息通报

重污染天气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5.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重点废气排放单位应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总结评估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响应过程、响应措施、响应效果进行总结评估,编制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指挥部、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

(一)总结。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终止2日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送本次应对工作总结。

各相关部门和重点废气排放单位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台账制度。

(二)评估。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各部门响应及企业措施落实情况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于每年5月前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相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完备性。

根据评估结果,应急预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应急保障

6.1人员和组织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值班人员,值班电话:12369,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重点废气排放单位均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队伍,并定期开展演练。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组织管理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空气重污染应急主体责任,细化分解任务,严格组织实施。

6.2技术保障

加强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和预测预报系统建设,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联合开展预警、会商、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提供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同时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停产限产企业名单和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行、重大活动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名单,并定期更新,及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列入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6.3通信保障

建立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应急负责人、联络员通讯录,确保应急处置的通讯畅通。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应急值守制度,保证应急值守系统顺畅。黄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保持备班备勤;橙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在岗值守;红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全天(含节假日)值守。红色预警期间,指挥部办公室可抽调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联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协调调度、检查督查等工作。

6.4资金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经费列入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6.5物资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落实应急值守场所,畅通应急通信指挥,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6.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要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防护及救治等研究工作。按照预案要求,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做好患者诊治工作。

7.监督与管理

7.1宣传与演练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途径,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宣传,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健康防护常识,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预警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提高应急处置重污染天气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适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7.2监督与检查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要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应急分预案、公开应急措施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7.3责任追究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应预案任务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通报。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依据《岳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向社会公布。市直各相关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应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重点废气排放工业企业应制定本企业具体“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应对实施方案,应向市和所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预案修订

本次《应急预案》是对《岳阳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岳政办发〔2017〕5号)的第一次修订。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提前进行修订:

(1)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时;

(3)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

8.3预案实施

《应急预案》由岳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适时予以修订。《岳阳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岳政办发〔20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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