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境修复网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征求《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两项文件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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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于征求《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等两项文件意见的通知

2020-09-08 10:05 来源: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征求《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两项文件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等两项文件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有关规定,加强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指导和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附件1)、《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附件3),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9月16日(星期三)前通过网站或电子邮箱反馈。

附件:1.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4.《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7日

(联系人:崔工,电子邮箱:zrc@meeb.sz.gov.cn)

附件1:

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和《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暂未印发,随本次发文一起征求意见),修订本工作程序。

一、评审组织工作责任分工

(一)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初步调查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各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组织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详细调查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

(二)对于涉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的项目,市、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加评审。

(三)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边界文件、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以下简称“权属信息”)。

二、初步调查报告评审程序

初步调查报告评审实行“形式审查-技术初审-专家评审”三级评审制度。工作流程详见附件1-1。

(一)形式审查

1.审核方式

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城市更新计划申报单位或项目实施主体、土地用途变更申报单位或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污染责任人等(以下简称“项目责任单位”)或报告编制单位将初步调查报告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如广东省或深圳市后期开发新系统,则使用新系统,下同)后,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对照《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暂未印发,随本次发文一起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及形式审查要点(详见附件1-2),于5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调查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中下达形式审查意见。

2.权属信息审核

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应通知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或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权属信息审核,并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下达审核意见。

3.审查结果

初步调查报告相关内容不满足任意一项形式审查要点要求,将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针对形式审查不通过的报告,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或权属信息审核部门应一次性告知不通过的原因,并由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中予以退回。

(二)技术初审

1.审查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报告技术初审机构,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及技术初审要点(详见附件1-2),于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初步调查报告进行技术初审,并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中下达技术初审意见。如技术初审机构需开展抽样复检或重新采样测试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

2.审查内容

技术初审要点包括“一票否决”审核要点和一般审核要点。若报告存在任意一项“一票否决”情形,则视为存在原则性技术问题,不满足上会要求,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应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中予以退回;若报告不存在“一票否决”情形,但不满足一般审核要点要求,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应通知项目责任单位或报告编制单位在上会前根据技术初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3.意见申述

项目责任单位或报告编制单位若对技术初审意见存在质疑的,可于3个工作日内向技术初审机构提交相关解释说明材料。

(三)专家评审

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会同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1.会前审查

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应于专家评审会前2个工作日将需要评审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送达专家组所有成员。专家组成员应提前审阅报告及相关资料,独立出具个人审查意见,对其出具的个人审查意见终身负责。专家个人审查意见表参考附件1-3,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2.参会人员

专家评审会参会人员须包含评审专家,区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主管部门的代表,项目责任单位、报告编制单位、样品采集与分析检测单位的代表。

3.专家要求

参会专家不得少于5人,应至少包括生态环境管理、地块环境调查、环境分析检测领域专家各1名。评审会上推荐其中1名专家作为专家组组长,专家组长应具有5年及以上从业经验。专家原则上应从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专家库中选取。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涉及电镀、制革等行业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相关企业的,应从专家库中挑选至少1名熟悉相关工艺流程的行业专家;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从专家库中挑选至少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

4.会议材料

项目责任单位与报告编制单位的委托合同/协议副本或同等效力文件(加盖双方公章)、附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项目责任单位承诺书》及《报告编制单位承诺书》(模板见《工作指引》附件1-3至附件1-5)的初步调查报告纸质原件、分析检测单位CMA证书、检测能力附表、分析检测原始记录和仪器谱图、现场采样相关视频等。

5.会议议程

专家评审会议程应至少包括地块现场踏勘、报告编制单位介绍报告内容、宣读形式审查及技术初审意见、专家和管理部门代表质疑与讨论、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等基本环节。

6.评审方法

评审专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并结合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及现场考察情况等,并结合专家评审要点(详见附件1-2),对初步调查报告的合理性、规范性及真实性做出整体判定。

专家评审要点包括“一票否决”审核要点和一般审核要点。专家组在评审时应首先根据“一票否决”审核要点进行判断。若报告存在任意一项“一票否决”情形,则视为报告存在原则性技术问题,报告不通过专家评审;对于报告相关内容均不存在“一票否决”情形的,专家组应根据一般审核要点对初步调查报告进行审阅和讨论,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四)专家评审结果及处理

经与会专家集体讨论后,专家组组长综合现场踏勘、专家个人审查意见和会议评审情况,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专家组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专家组评审意见的表述应明确:①专家组成员是否进行了现场察看,是否充分了解地块点位布设情况及企业生产运行现状;②调查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③调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内容应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地下水相关评价标准。污染物含量超过相应标准的,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等内容);④土壤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下水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地下水相关评价标准;⑤初步调查报告关于地块是否为污染地块的判定结论是否合理可信,详细调查报告关于地块是否存在潜在风险的判定结论是否合理可信;⑥对土地流转、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提出监管意见(若有)。

除上述要求外,专家评审意见的结论须明确调查报告是否通过评审,评审结论包括“通过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后通过专家评审”或“不通过专家评审”三类。

1.通过专家评审

若初步调查报告完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则视为“通过专家评审”。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于3个工作日内将专家组评审意见及专家个人审查意见等(以下简称“评审材料”)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并下达“报告已通过专家评审”的意见。

2.修改完善后通过专家评审

若初步调查报告基本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无原则性技术问题,调查结论合理可信,仅需补充相关资料,完善相关内容,则视为“修改完善后通过专家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中需明确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将专家评审意见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并退回报告。项目责任单位或报告编制单位应于30个工作日内取得专家组组长复审意见,并将报告终稿及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的报告修改说明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于3个工作日内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上传评审材料,并下达“报告已通过专家评审”的意见。

3.不通过专家评审

若初步调查报告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存在原则性技术问题,调查结论不可信,或存在任何“一票否决”项,则视为“不通过专家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中需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初步调查报告评审过程中,专家组若质疑调查数据的准确合理性,可要求项目责任单位或报告编制单位重新开展现场采样和分析检测,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可同步进行重采重测比对工作。

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将评审材料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并退回报告。项目责任单位或报告编制单位再次上传初步调查报告后,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依本评审工作程序对初步调查报告重新组织相关审查和专家评审。

(五)地块性质确认

1.未发现污染迹象的地块

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下达报告已通过专家评审的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初步调查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将地块移出疑似污染地块名录。

2.发现污染迹象的地块

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下达报告已通过专家评审的意见后,市生态环境局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下达“该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的意见。

三、详细调查报告评审程序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报告技术初审机构,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及评审要点,开展详细调查报告的形式审查和技术初审。详细调查报告通过审核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具体评审组织形式、程序、工作要求等参照初步调查报告评审。

四、其他说明

(一)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与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或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主管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报告上传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后能够及时开展权属信息审核工作。

(二)初步调查阶段发现土壤污染物超标的地块,项目责任单位或报告编制单位可在初步调查结束后直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编制详细调查报告并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对于直接上传详细调查报告的地块,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应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下达“经调查,该地块土壤污染物超过筛选值标准,移交市生态环境局监管”的意见。

(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通过评审后,若发现存在未查明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污染区域),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应要求项目责任单位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重新评审。

(四)市生态环境局将按季度统计全市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单位的业务情况及评审通过率,并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予以公布。报告编制单位如连续4个季度未提交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则视为近一年内未在深圳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业务,将不再纳入统计范围。

(五)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重新评审的项目,每次评审材料均需存档。

(六)针对报告编制单位或个人涉嫌弄虚作假行为的及现场检查、评审现场踏勘发现地块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情况的,相关线索及时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依法立案调查,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理处罚。

(七)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试行)》(深环〔2019〕312号)停止执行。如国家和广东省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提出新的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将对相关评审工作程序进行适时调整。

附件1-1

企业微信截图_20200908100045.png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流程图

附件1-2

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要点

一、编制依据  

Ø《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

Ø《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

Ø《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暂未印发,随本次发文一起征求意见)。

二、形式审查要点 

(一)调查期间,地块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已完全停产,且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设施、设备和建(构)筑物已拆除完毕。

(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项目责任单位承诺书》及《报告编制单位承诺书》齐全;填写信息正确,与送审报告中的内容相匹配。

(三)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中的“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情况”勾选前三项内容,送审报告附有建设用地审批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送审报告加盖项目责任单位和报告编制单位的公章。

(五)送审报告具有项目责任人和报告编制单位从业人员信息及亲笔签名。

(六)实验室检测报告加盖CMA章(若开展采样)。

(七)送审报告已公示公开,公示网址有效。

(八)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中上传地块边界文件。边界文件坐标系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边界文件字段名称及属性满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的要求;边界文件名称及字段内容与送审报告中的相关信息相匹配;送审报告中主要边界拐点、中心点、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点及污染范围拐点(若存在超标)等经纬度统一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九)地理位置图、地块现状平面布局图、各时期历史影像图、用地未来规划图、主要企业位置图(若地块存在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点位布设图(若开展采样)、地下水流向图、(水文)地质剖面图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范围图(若存在超标)齐全;图件内容清晰可辨。

(十)现场踏勘、土壤和地下水点位设置、地下水建井、洗井及土壤和地下水现场采样照片或视频齐全;照片和视频内容清晰可辨。

(十一)人员访谈表、检测实验室CMA资质、现场钻孔、建井、洗井、采样及样品流转记录表(若开展采样)齐全

(十二)地块权属信息准确。

三、技术初审要点

(一)“一票否决”审核要点

1.需布点采样的区域划定不合理,未将工业生产活动区域纳入布点采样调查范围内。

2.潜在污染因子识别不充分,遗漏地块的特征污染物。

3.疑似污染区域和非疑似污染区域划定不合理,遗漏识别较为重要的疑似污染区域。

4.土壤和地下水点位数量不满足《工作指引》要求。

5.土壤和地下水布点位置不合理,未在最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布设采样点。

6.地下水监测井未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建设。

7.送检样品数量不满足《工作指引》要求。

8.送检样品不具有代表性:送检样品的采集深度未根据潜在污染源(如污水处理池、地下管线及管槽)埋深、潜在污染物迁移性及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设置;根据现场快速检测仪结果和土壤岩芯照片,存在明显污染痕迹的土层未采样送检的情形。

9.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运输过程操作不规范:现场工作照片或视频不足以证明样品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方法、保存方式、流转及运输过程规范的情形。

10.检测项目不全面,初步调查中检测项目遗漏了地块的特征污染物;详细调查中检测项目遗漏了初步调查报告结论中明确的土壤和地下水的特征污染物,土壤理化性质样品检测项目不全面。

11.分析测试方法不满足《工作指引》要求。

12.现场和实验室质控样品数量不满足《工作指引》要求。

13.评价标准选取不准确,未根据未来规划用途选取土壤风险筛选值;未根据地下水功能及地块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位置关系选取地下水风险筛选值。

14.调查结果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掌握的环境监管和环境监测相关数据严重不符。

15.调查结论不可信:报告中调查结论不清晰,未明确土壤或地下水超标污染物;地块性质判定结果与检测分析数据不匹配;污染范围划定不科学(若有);污染土方量及水方量估算不合理(若有)。

16.报告发现涉嫌弄虚作假行为:根据调查报告正文、现场工作照片及视频等,发现存在不相关项目照片和影像等资料充当支撑材料的情形。

17.存在其他可能严重影响调查结论的情形。

(二)一般审核要点

1.调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地块基本信息阐述是否全面。

2.地块所在区域自然环境资料(如水文地质、土壤类型、地下水功能、地块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位置关系等资料)收集是否完整。

3.地块初步调查过程及结果是否阐述完整、全面(仅针对详细调查报告)。

4.企业事业单位原辅材料及中间体清单、产排污情况、平面布局、工艺流程、地下管线分布、化学品储存及使用清单、泄露记录及地上及地下水储罐清单、地勘报告等资料是否收集全面。

5.相邻地块现状与历史情况描述是否全面,是否遗漏了可能对地块存在影响的污染源。

6.地块500m范围内的环境敏感点描述是否完整、准确。

7.现场踏勘是否充分,是否勘查地块重点区域、污染痕迹、储罐与管线、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体、排水管/渠、污水或其他地表水体、废物堆放地、相邻地块可能存在污染的企业及周边环境敏感点等区域;踏勘结果描述是否全面,是否可根据报告判定地块现状、拆除情况及存在疑似污染痕迹的情形。

8.访谈人员是否有代表性;访谈信息是否能准确体现地块及周边的环境状况。

9.污染识别分析是否完善:是否明确地块及相邻区域有无潜在污染源;各潜在污染源的污染类型、污染状况、来源和潜在污染物是否描述清晰。

10.土壤和地下水点位布设依据是否清晰,是否明确采样点具体位置,是否可判断采样点与潜在污染源的位置关系。

11.土壤钻探深度是否合理:初步调查中土孔钻探深度是否达到饱和带;详细调查中土孔钻探深度是否达到未受污染的土壤深度。

12.地下水监测井地面高程及稳定水位埋深是否有数据来源、监测井建设尺寸、规格及长度等信息是否描述清楚。

13.地下水流向图及水文地质剖面图绘制是否规范:水文地质剖面图中的土层描述是否规范;地下水流向判断是否有数据依据。

14.水文地质调查内容是否全面(仅针对详细调查)

15.样品采集、保存、流转的质量控制与质量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样品检测方法及其过程的质量控制与质量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报告中明确现场及实验室质控样数量及统计结果。

16.样品检测数据汇总整理、分析和表征是否可信、准确、全面,是否包含污染源解析和成因分析。

17.报告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18.报告全文是否存在明显纰漏,上下文内容是否存在相互矛盾。

19.现场钻孔、地下水建井、洗井、土壤和地下水采样及样品追踪监管等原始记录的信息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四、专家评审要点 

(一)“一票否决”审核要点

1.通过现场踏勘,发现遗漏的潜在污染源或污染区域;根据地块原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清单等,存在未识别到的特征污染物。

2.通过现场踏勘,发现采样点位置与报告中描述的不一致;根据采样点的四至照片,无法通过地上建(构)筑物等辅助找到采样点。

3.通过现场踏勘,发现地块存在疑似污染区域内未布设采样点;布点位置未在最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土壤对照点位设置未满足《工作指引》要求(仅针对可能存在土壤污染物高背景含量的地块)。

4.通过现场踏勘,发现存在其他可能严重影响调查结论的情形。

5.发现存在以下涉嫌弄虚作假行为: 

(1)根据分析检测原始记录和仪器谱图,发现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2)通过现场踏勘,发现存在隐瞒或故意遗漏特征污染物或重点污染区域的情形;(3)通过现场采样记录(含原始记录表、工作照片、视频等),发现存在伪造、调换真实土壤或地下水样品的情形;(4)发现存在故意选择错误评价标准,且无法给出正当说明,导致评价结果产生颠覆性改变的情形;(5)发现存在项目责任单位、报告编制单位、分析检测单位串通进行样品或数据造假的情形;(6)发现存在与他人串通,伪造访谈记录和地块历史资料的情形。

(二)一般审核要点

1.企业事业单位原辅材料使用、产排污情况、平面布局、工艺流程、地下管线分布、化学品储存及使用清单、泄露记录及地上及地下水储罐清单等资料是否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2.污染识别分析是否完善,潜在污染源及潜在污染物是否识别全面。

3.土壤和地下水点位布设方法及依据是否合理。

4.水文地质调查内容是否全面。

5.土壤和地下水检测方法选取是否合理。

6.土壤和地下水样品采集、保存及流转等过程操作是否规范;现场调查原始记录是否规范,内容是否记录清晰;样品追踪监管记录是否全面。

7.土壤和地下水筛选值选取是否合理。

8.是否具有全流程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措施;土壤和地下水现场及实验室质控样检测结果是否合理。

9.地下水流向图及水文地质剖面图绘制是否规范;地面高程、稳定水位及地层分类等信息是否准确。

10.报告结论与建议是否完整、清晰:是否明确地块污染情况、污染介质、污染物种类、浓度及空间分布等;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及合理性。

11.报告是否对形式审查和技术初审意见进行合理且较为详尽的回应或说明。

附件1-3 

 专家个人审查意见表

企业微信截图_20200908095958.png 

附件3:

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适用范围与定义

第二章工作流程与要求

一、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三、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

四、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五、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

六、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效果评估

七、后期环境监管

第三章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

要求一、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技术要求

二、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技术要求

三、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要求

第四章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编制要求

一、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二、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

三、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附件3-1/附件3-2/附件3-3/附件3-4/附件3-5/附件3-6/附件3-7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方案》,加强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规定了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的适用范围、工作流程、技术要求和报告编制要求。

本指引首次发布于2018年,此次为第一次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本市的实际情况,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指引名称由《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修改为《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

2.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3.修订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污染识别、点位布设与样品采集、筛选值选取、调查结论等环节的技术要求;

4.补充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模型参数;

5.细化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制要求。

本指引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将根据实际管理需求适时修订。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深人环〔2018〕610号)停止执行。

本指引起草单位: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指引主要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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