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进原材料节约和资源循环利用。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质增效行动。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
根据水利部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近一倍,用水总量稳定在6100亿立方米以内。
原则同意《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规划》中提出到2035年,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60.69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
强化节约集约利用,持续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全市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5%;用水总量控制在13.83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相关部门落实〕2.强化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强化行业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加强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管理。
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35%;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40.0亿立方米;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35%;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
第十一条【指标控制】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统筹黄河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护的目标要求,制定黄河流域用水总量、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水体水质等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9837.89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40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
持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区生产生活用水总量控制在市级下达的用水指标以内,万元gdp用水量比2023年下降1%左右。二是深化水环境治理。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064.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92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
2035年,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9974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9845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0.66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7.97万平方千米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377.6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86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378.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2.5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709.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1.32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709.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1.32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0327.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5.13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37.11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29.64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612.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08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67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46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
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37.4%;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3382.82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59.69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201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5.36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
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1%;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23.2%;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
工业用水总量显著下降。2022年,我省工业用水总量为50.87亿立方米,工业耗水量4.51亿立方米,较2020年分别下降12.22%、67.22%。重复用水率逐步提高。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143.56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96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