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湖北省人民政府获悉: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鄂政发[2012]35号)及《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推进电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大气污染治理,确保完成年度和“十二五”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经研究,现就深入推进电力、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污染减排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当前我省大气重点行业减排面临的严峻形势为推动大气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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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深入推进电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2014-10-08 09:30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湖北省人民政府获悉: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鄂政发[2012]35号)及《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推进电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大气污染治理,确保完成年度和“十二五”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经研究,现就深入推进电力、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污染减排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当前我省大气重点行业减排面临的严峻形势

为推动大气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国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列为“十二五”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并出台了一系列更为严格的行业排放标准。平板玻璃行业已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火电行业已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钢铁行业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水泥行业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近年来,在各级环保部门和各有关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顺利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大气污染物年度减排目标任务,但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滞后问题突出,相当一批企业不能满足新标准达标排放的基本要求。截至2014年6月底,全省仍有67台火电机组尚未建设脱硝设施;29台烧结、球团生产线未上脱硫设施,24条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未建成脱硝设施,23条玻璃窑生产线均未建成脱硝设施。相当一批的企业自备电厂、烧结机和玻璃窑已建成脱硫设施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行业新标准要求。在2014年上半年环保部对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中,我省多家小火电、钢铁烧结、平板玻璃企业由于未建设脱硫、脱硝设施或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被倒扣减排量,对全省的总量减排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二、大气重点行业污染减排要求

(一)火电行业和企业自备电厂

1、加快推进火电脱硫、脱硝设施建设。

火电企业和企业自备电厂现役燃煤机组,尚未建设脱硝设施或脱硫设施不能满足新标准限值要求的,必须于2014年12月底前完成脱硫、脱硝设施建设改造工作。各有关企业建设和改造要求及时限见附件1。

2、烟气脱硫设施仍保留脱硫旁路的机组,要按照规定在2015年6月底前取消脱硫烟气旁路。

3、加强机组运行管理。在脱硫、脱硝设施建成投运之前,需加强入炉煤硫份监控,完善配煤系统,严禁使用高硫煤,确保机组全年燃煤平均硫份低于上年度。对烟气在线监控系统测点不规范的脱硫设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化建设和改造。

(二)钢铁烧结、球团行业

1、加快推进钢铁烧结、球团脱硫设施建设。现有烧结机及球团设备需于2014年12月底前全部建成脱硫设施,并实现全烟气脱硫,已有脱硫设施但未实现烟气全收集的需在12月底前完成改造工作。各有关企业建设和改造要求及时限见附件2。

2、加强烟气脱硫设施旁路烟道管理和自动监控系统改造。新建烧结机及球团设备脱硫设施不得设置旁路烟道,鼓励现有钢铁企业逐步拆除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旁路烟道挡板门必须采用电动传动装置启停,并保留密封风机电流、旁路烟道开启度等信号。保留烧结机原有排气筒且净化烟气通过脱硫塔顶直接排放的,原有排气筒参照旁路烟道进行管理,必须装有烟气自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CEMS”)。脱硫设施停运或开启旁路运行期间,钢铁企业应采取限值生产负荷、降低原料燃料硫份等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排放。

3、加快淘汰钢铁烧结、球团落后产能。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关于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相关要求,须全面淘汰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及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各级环保部门要对辖区钢铁烧结、球团企业现有生产装置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对发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线,要及时报请辖区政府予以淘汰。

(三)水泥行业

1、加快推进水泥窑脱硝设施建设。生产能力40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须在2014年12月底前建成投运脱硝设施,4000吨/日以下生产线务必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建成脱硝设施并投入运行,计划关闭生产线须加快淘汰进度,确保关闭到位。各有关企业建设要求及时限见附件3。

2、加快水泥窑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水泥企业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7)等要求,在窑头、窑尾安装CEMS,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平板玻璃行业

1、加快推进平板玻璃脱硫、脱硝设施建设。未建设脱硫、脱硝设施的平板玻璃企业需在2014年12月底前建成脱硫、脱硝设施并投入运行。已建设脱硫设施但运行不稳定的需在12月底前对现有脱硫设施实施改造,确保稳定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规定限值要求。各有关企业建设和改造要求及时限见附件4。

2、加快烟气在线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平板玻璃企业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7)等要求,在玻璃熔窑排气筒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三、切实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总量、污防、环境监察等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对附表中的辖区企业要逐一对接,督促企业认真制定脱硫脱硝工程建设改造计划并严格落实;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设施建设进度滞后的企业要予以挂牌督办。

(二)各相关企业要加快脱硫、脱硝设施建设。要建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人,按照时限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脱硫脱硝实施方案,落实建设资金,合理安排工期,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建立完善的设施运行管理维护制度。

请各市、州环保部门督促辖区相关企业按要求尽快制定脱硫、脱硝工作实施方案,并将工作落实情况及辖区各企业实施方案于2014年10月20日前报省环保厅总量处。

联 系 人: 省环保厅总量处 刘畅

联系电话:(027)87167367、(027)87167365(传真)

电子邮箱:163173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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