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贵州省环保厅获悉: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2015 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全面部署2015 年贵州省环境监测任务,我厅制定了《2015 年贵州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并于2015 年7 月10 日、12 月20 日前分别将本地环境监测上半年、全年工作总结报我厅。
一、环境质量监测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国控点位监测
⑴监测范围
9 个中心城市33 个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
⑵监测项目
SO2、NO-NO2-NOX、PM10、PM⑵5、CO、O3、气象五参数、能见度。
⑶监测时间
每日24 小时连续监测。
⑷数据报送
以VPN 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每日14 时前通过国家空气质量监测联网管理平台报送前一日
经审核的小时数据。每月5 日前向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报送月报统计结果。
⑸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评价6 项污染物。
2.设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省控点位监测
⑴监测范围
铜仁、毕节、都匀、凯里、兴义、清镇、赤水、仁怀、福泉9 个城市21 个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
⑵监测项目
新指标点位监测SO2、NO-NO2-NOX、PM10、PM⑵5、CO、O3、气象五参数、能见度;老指标点位监测SO2、NO2、PM10。
⑶监测时间
每日24 小时连续监测。
⑷数据报送
省控点位于每月3 日前报送各项监测指标点位日均值至省站数据库平台。直联系统建设完成后,按国控点报送方式报送经审核的小时数据。各监测站统计各项指标月日均值、月优良天数、主要污染指标、综合指数,于次月4 日前上报省站。
⑸评价方法
5 个市州中心城市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评价6 项污染物。4 个县级市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老标准评价3项污染物,并发布API 指数。
3.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⑴监测范围
全省88 个区(县、特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
⑵监测项目
SO2、NO2、PM10。
⑶监测时间
每日24 小时连续监测。
⑷数据报送
各市州站汇总、统计各县排名数据和小康数据,每月8 日前报送至省站大气室,数据库平台建设完成后报送点位日均值。直联系统建设完成后,按国控点报送方式报送经审核的点位数据。各监测站统计各项指标月日均值、月优良天数、主要污染指标、综合指数,于次月4 日前上报省站。
⑸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老标准评价3 项污染物,并发布API 指数。
(二)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
⑴监测范围
遵义市赤水市金沙沟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站。
⑵监测项目
SO2、NO2 和PM10。
⑶监测时间
每日24 小时连续监测。
⑷数据报送
以VPN 方式实时报送。省站编写年度区域(农村)环境质量报告书和质量管理报告书。
(三)酸雨监测
⑴监测范围
贵阳、遵义、六盘水、安顺、铜仁、毕节、都匀、凯里、兴义、清镇、赤水、仁怀、福泉13 个县级以上城市。
⑵监测指标
pH、电导率、降水量、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 种离子浓度。
⑶监测时间
每天上午9:00 到第二天上午9:00 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⑷质量保证
执行《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
⑸数据报送
按酸雨例行监测数据格式和方式报送监测数据,每月10 日前(含10 日,遇周末顺延)报送上月监测数据。12 月底前报送全年监测数据。省站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进行酸雨数据报送,每月15 日前报送。
(四)温室气体监测
⑴监测范围
贵阳市。
⑵监测指标
CO2、CH4。
⑶监测时间
24 小时连续监测。
⑷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空气监测网络质控手册-温室气体监测站》进行日常维护,每月报送质控手册填写记录。
⑸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实时报送小时数据,每月3 日前(含)报送上月汇总数据。
(五)地表水水质监测
1.国控断面监测
⑴监测范围
地表水8 个国控监测断面(点位)(环发〔2012〕42 号)。
⑵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 的基本项目(23 项,总氮除外),以及流量、电导率。
⑶监测时间
每月1~10 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
15 日。
⑷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⑸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各监测站于当月20 日前向省站报送数据,省站审核后,25 日前通过“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将数据报送总站。
⑹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省站和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2.省控断面监测
⑴监测范围
贵州省全省地表水77 个(不含8 个国控断面)河流监测断面。全省地表水25 条湖库监测垂线。
⑵监测指标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 的基本项目(23 项,总氮除外),以及流量、电导率。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 和水位等指标。
⑶监测时间
全年按季进行4 期常规监测,每期连续监测2-3 天,每天监测一次。有专项月报监测任务的断面(垂线)按月报频次和时间进行监测。
⑷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⑸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市(州、地)环境监测站该季尾月20 日前向省站报送水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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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
⑹数据报送格式
省站数据平台导入模板。
(六)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国控水质自动站
⑴监测范围
赤水市鲢鱼溪国家水质自动监测断面(点位)。
⑵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五参数、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总有机碳等。
⑶监测时间
执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每4 小时监测一次。根据需要可增加至2 小时一次。
⑷数据报送
自动站数据实时自动报送。周报数据由托管站于每周一中午12:00 之前通过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软件报送。
⑸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 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 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2.省控水质自动站
⑴监测范围
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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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五参数、氨氮、高锰酸盐指数等。
⑶监测时间
执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每4 小时监测一次。根据需要可增加至2 小时一次。
⑷数据报送
自动站数据实时自动报送。省站编写月度报告。
⑸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 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 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七)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⑴监测范围
9 个市州中心城市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办函
〔2012〕1266 号)。
⑵监测项目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① 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 的基本项目(23 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 的补充项目(5 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 项),共61 项,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 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 项。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 项(见环函[2005]47 号),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39 项。
⑶监测时间
常规监测
每月1~10 日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须加密监测。
全分析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6~7 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⑷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常规监测数据
各市州站于当月20 日前上报数据至省站综合室。省站审核后,于当月25 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至总站。
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各市州站于9 月30 日前上报数据至省站综合室。省站审核后,于10 月15 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至总站。
2.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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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监测范围
县级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⑵监测项目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常规监测: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 的基本项目(23 项,COD 除外)、表2 的补充项目(5 项)共28 项。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 和水位等指标。小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 的基本项目(23 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 的补充项目(5 项)和表3 的优选特定项目(33 项),共61 项,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 项(见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⑶监测时间
常规监测
每月1~10 日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须加密监测。
小全分析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 日采样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⑷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
(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⑸数据上报和报告编制
各市(州)环境监测站负责采样及分析,统计后常规月监测数据于当月20 前上报省站。报送数据需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顺序上报;并且在表格设置时必须列出对应标准值,同时做出水质评价。省站对监测数据汇总分析后编制《贵州省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每季度小全分析数据于3 月、6 月、
9 月及12 月底前向省站报送。省站审核后,于10 日内报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每半年由省站报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
⑹报告要求
根据相应监测数据编制正式水质综合报告,超标项目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对超标项目和超标原因做出分析说明。以上各类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若监测数据异常时,承担监测分析的单位须立即通知水源地环保部门和上级环保部门。
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⑴监测范围
各乡镇所在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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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监测项目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 的基本项目(23 项,COD 除外)、表2 的补充项目(5 项)共28项(并统计取水量)。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 和水位等指标。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 项(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⑶监测时间
每月1~10 日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须加密监测。
⑷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
(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⑸数据上报和报告编制
各县市环境监测站于当月20 前将乡镇所在地集中式饮用水地监测数据上报各市州环境监测站。各市州环境监测站汇总后于当月30日前报送省站。数据需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顺序上报;并且在表格设置时必须列出对应标准值,同时做出水质评价。省站对监测数据汇总分析后报省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若监测数据异常时,承担监测分析的单位须立即通知水源地环保部门和上级环保部门。
(八)声环境质量监测
⑴监测范围与监测项目
地级以上城市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和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
⑵监测内容与时间
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每个点位监测24 个小时的等效声级(dB(A));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每个网格监测10 分钟的等效声级(dB(A));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 分钟的等效声级(dB(A)),记录车流量(轻型汽车、重型汽车)。
⑶监测频次
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每季度监测1 次,共4 次;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昼间每年各监测1 次。
⑶数据报送方式与时间
各市(州)环境监测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 日前向省站报送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于每年12 月1 日前报送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数据。省环境监测站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5 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总站报送所辖地级以上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于每年12 月5 日前向总站报送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数据。
(九)生态环境监测
⑴监测范围
全省88 个县(市、区)。
⑵监测项目
遥感监测项目为土地利用/覆盖数据(6 大类,26 小项),其他项目为土壤侵蚀、水资源量、降水量、二氧化硫排放量、COD 排放量和固体废物排放量等。
⑶数据报送格式
①省域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数据
以省和县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包括2014 年和2015年现状解译数据,2013-2014 年和2014-2015 年动态解译数据。数据格式:coverage。以景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和以县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地面核查数据和地面核查报告,包括核查照片、核查点统计表和核查报告。其他数据:降水量、水资源量、水土流失、COD 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和固体废物排放量。
②典型生态区域或者生态专题监测和评价数据,包括:遥感解译数据、地面监测或调查数据以及报告等。
③)省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包括纸版和电子版。
⑷数据报送时间
8 月~9 月。
(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⑴监测范围
全省九个市(州),每个市(州)选择3 个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开展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畜禽养殖场规模为常年存栏量为500 头以上的猪、3 万羽以上的鸡和100 头以上的牛等。若无符合上述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行政区内有代表性的其他规模的畜禽养殖场。
⑵基本情况调查
①自然和社会经济情况
监测区域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自然植被、周边水系、水文状况、气象特征等自然环境情况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和工农业生产等状况等。
②畜禽养殖场及周边土壤情况
畜禽养殖场名称、场地面积、养殖畜禽种类、数量;畜禽养殖场周边土壤类型、成土母质、区域背景等。
③排污及周边污染源情况
畜禽养殖场目前主要污染物及排放去向;畜禽养殖场周边一定范围内有无污染源(或排污口)、污染源类型、数量及分布等,找出可能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来源。
⑶监测布点
每个畜禽养殖场周边土壤共布设5 个监测点位。在畜禽养殖场外围500 米范围内采用网格法进行随机布点,网格大小为100 米×100米。
⑷监测项目
①必测项目
土壤理化指标:土壤pH、有机质含量、阳离子交换量;无机污染物:镉、汞、砷、铅、铬、铜、锌和镍;有机污染物:六六六、滴滴涕和苯并(a)芘。
②选测项目
无机污染物:钒、锰、钴、银、铊、锑等。
⑸监测时间和频次
1~8 月,监测一次。避免在有明显污染源或者固废堆放点附近采样。
⑹分析与评价
分析方法执行《关于印发<2011 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总站生字[2011]161 号),没有列入的项目执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样品分析测试技术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2006)。评价标准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对GB15618 没有的评价标准执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环发〔2008〕39 号)。评价方法执行《关于印发<2011 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总站生字[2011]161 号)。
⑺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保证技术规范》、《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2013 年土壤例行监测质量控制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完成质控报告。质控检查等要求将另行下发。
⑻报送时间和要求
10 月15 日前,各市州站负责完成本辖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并完成数据(*.xls)和监测报告(*.doc)的汇总和编写,以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
(十一)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⑴监测范围
8 个市(州)18 个县,有贵阳市的花溪区,遵义市的赤水市,安顺市的关岭县、镇宁县、紫云县,六盘水市的水城县,毕节市的七星关区、威宁县、赫章县,铜仁市的江口县、沿河县、印江县、石阡县,黔西南州的望谟县、册亨县,黔南州的荔波县、平塘县、罗甸县。监测对象为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水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和自然生态质量。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需加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出水水质。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开展和具体任务详见《贵州省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
⑵监测内容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包括村庄监测和县域监测两个层次。在村庄监测层次上,监测所有必测村庄(每年固定监测的村庄),同时在每个县域至少选择3 个村庄;在县域监测层次上,以县域全境为监测区域。具体监测内容和技术要求详见《贵州省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综合村庄层次和县域层次的监测结果,从点到面评价县域农村环境质量,反映我省农村区域环境状况及其变化。
⑶监测方法
详见《贵州省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进一步加强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⑷监测频次
详见《贵州省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
⑸评价方法
参照执行《农村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技术规定(试行)》(总站生字[2014]148 号)。
⑹报送时间
各市(州)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本行政区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每季度的后3 天报送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以及河流湖库水质监测数据;5 月和10 月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
测数据;10 月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同时,11 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站报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纸质版)。
二、污染源监测
(十二)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
⑴监测范围
《2015 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有废水或废气排放的企业。
⑵监测内容
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涉重金属企业应按照排放标准的规定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废气和废水排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以及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排放的重金属。
对排污口自动监测系统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按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的要求,按季度开展比对监测。其他自动监测系统按照每季度不少于25%抽测比例,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浓度值开展比对监测。
⑶监测项目
按照《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 年贵州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黔环通〔2015〕40 号)执行。
⑷监测时间和频次
按照《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 年贵州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黔环通〔2015〕40 号)执行。
⑸监测任务分工
按照《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 年贵州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黔环通〔2015〕40 号)执行。
⑹监测结果报告
按照《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 年贵州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黔环通〔2015〕40 号)执行。
2.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参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要求执行。
3.其他污染源(非国控、省控)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由各市、州、县(区)环保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和相关规范安排部署。
三、专项监测
(十三)“锰三角”地区水质监测
⑴监测范围
“锰三角”地区地表水17 个水质监测断面。
⑵监测指标
流量、水温、pH 值、电导率、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和锰等指标。
⑶监测时间
每月1-10 日监测1 次;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 日。
⑷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 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⑸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铜仁市环境监测站20 日前向省站报送水质监测数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于25 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软件将数据报送监测总站。
⑹数据报送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监测数据后加“L”,检测限至少满足国家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未监测则填写“-1”;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监测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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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控制断面水质
监测
⑴监测范围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 年)》中包括的三峡库区及其上游规划控制断面望水渡口(遵义市站)。
⑵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 的基本项目(23 项,总氮除外),以及流量、电导率。
⑶监测时间
每月1~10 日监测1 次;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
月15 日。
⑷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省站审核后,于每月20 日前报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
(十五)赤水河中、上游地区水质专项监测
⑴依据
按照黔环通[2004]73 号文《关于实施赤水河中、上游水质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要求,自2004 年7 月开始在赤水河中、上游河流断面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并执行月报制度。
⑵监测范围
赤水河地区4 个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
⑶监测指标
河流监测流量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 中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汞、铅、挥发酚、石油类10 项指标。
⑷监测时间
每月1-10 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⑸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 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⑹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毕节市站、仁怀市站每月20 日前向省站报送水质监测数据。
⑺数据报送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监测数据后加“L”,检测限至少满足国家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未监测则填写“-1”;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监测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十六)“三岔河河长制”水质监测
⑴依据
按照(黔环通[2009]30 号《三岔河流域水质监测断面分布及监测办法》的通知,从2010 年5 月开始对三岔河流域断面开展监测工作,并执行月报制度。
⑵监测范围
三岔河流域地表水11 个水质监测断面。
⑶监测指标
河流监测流量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 中的悬浮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均群、氯化物、、硫酸盐、硝酸盐、铁、锰共计29 项指标。
⑷监测时间
每月1-10 日监测1 次;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 日。
⑸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 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⑹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毕节市、六盘水市、安顺市环境监测站每月20 日前通过省站邮箱将数据报送到省站。
⑺数据报送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监测数据后加“L”,检测限至少满足国家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未监测则填写“-1”;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监测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十七)羊昌河、重安江、清水江水质专项监测
⑴依据
根据贵州省政协议案,省环保局(黔环通[2006]24 号文《关于在清水江流域增加省控监测断面的通知》决定,2006 年4 月在清水江和主要支流重安江增设常规监测断面进行水质监测,并执行月报制度;根据省环保局《关于开展清水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的通知》(黔环通[2007]92 号)要求,从2007 年9 月起对清水江流域部分重点企业和河流断面开展监测工作,并实施月报制度。
⑵监测范围
清水江流域部分重点企业10 个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重安江、清水江地区8 个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
⑶监测指标
河流监测流量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 中pH、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氟化物等6 项指标。
⑷监测时间
每月1-10 日监测1 次;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 日。
⑸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 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⑹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黔南、黔东南州环境监测站20 日前通过省站邮箱向省站报送水质监测数据。
⑺数据报送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监测数据后加“L”,检测限至少满足国家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未监测则填写“-1”;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监测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十八)贵州省跨市(州)界断面水质监测
⑴依据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黔环通[2008]14 号《贵州省主要河流跨市(州、地)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自2009 年4月开始对全省河流跨界断面实施水质监测工作,并执行月报制度。
⑵监测范围
全省跨市(州)界地表水22 个水质监测断面。
⑶监测指标
河流监测流量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 中的24 项指标。
⑷监测时间
每月1-10 日监测1 次;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 日。
⑸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 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⑹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贵州省各市(州)环境监测站20 日前通过省站邮箱向省站报送水质监测数据。
⑺数据报送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监测数据后加“L”,检测限至少满足国家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未监测则填写“-1”;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监测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十九)红枫湖、百花湖水质监测
⑴监测范围
红枫湖8 条垂线、百花湖5 条垂线。
⑵监测指标
水温、透明度、pH 值、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氰化物、氟化物、挥发酚、磷酸盐、粪大肠菌群、叶绿素
a 等14 项。
⑶监测时间
每月一次,每次两天,全年共计12 次。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两次的监测结果均报送省站。
⑷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⑸数据上报和报告编制
贵阳市环监站、安顺市环监站负责采样及分析,并于当月20 前将数据上报省站。报送数据需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顺序上报;并且在表格设置时必须列出对应标准值,同时做出水质评价。
⑹报告要求
根据相应监测数据编制正式水质综合报告,超标项目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对超标项目和超标原因做出分析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