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县环保局今年起对小微企业免征环境监测服务费。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海盐县对列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免征环境监测服务费。相关信息已在海盐县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凡在2015年1月1日后进行现场监测并已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的,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退付已缴纳环境监测服务费。
原标题:海盐免征小微企业环境监测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