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开庭审理宣判首例污染环境案,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规定在自家院中非法进行电镀加工,私设暗管,利用渗井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12月17日19时许,宁晋县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在宁晋县纪昌庄乡纪昌庄村有一非法镀锌窝点,大队和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
经查,这家镀锌厂的经营者周某(宁晋县纪昌庄乡纪昌庄村人)于2014年6月开始从事非法电镀,通过镀锌工艺加工悬挂拉杆。电镀过程中利用具有腐蚀性的盐酸进行酸洗,将含有酸性的废水和其他电镀废水直接排到车间内的渗井中。
经邢台市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电镀厂所排电镀废水中pH值为1.58,总锌含量为262毫克/升,已超出国家排放标准3倍以上。经过审查,宁晋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周某已于2014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依法移送起诉至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宁晋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自家院中非法进行电镀加工,私设暗管,利用渗井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
原标题:宁晋宣判首例污染环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