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碳市场构建的基本原理是根据不同主体减排成本的差异,通过交易,帮助国家、企业以更低的成本来实现其减排义务,鼓励减排成本低的超额减排。目的有两个:一是降低履约成本,实现减排目标;二是为减排提供资金支持。但实际上,这两个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低碳价能够提高履约率,推动减排目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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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低迷意味着碳交易机制失败?

2015-07-21 16:41 来源:新环境微信 作者: 刘涛 雷放

国际碳市场构建的基本原理是根据不同主体减排成本的差异,通过交易,帮助国家、企业以更低的成本来实现其减排义务,鼓励减排成本低的超额减排。目的有两个:一是降低履约成本,实现减排目标;二是为减排提供资金支持。但实际上,这两个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低碳价能够提高履约率,推动减排目标实现,但不利于筹集资金。

目前,我国大多数没有市场交易经验的企业对碳交易比较陌生,欠缺交易能力,交易策略和决策流程比较僵化,一般只是在需要碳配额履约的特定时间,集中高价购买碳配额现货,这会造成碳市场长时间交易冷谈,而在履约前出现大量交易,也不利于市场成熟。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成本,《京都议定书》建立的三个灵活机制,在传统的行政强制手段之外,引入市场机制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然而,2012年之后的国际气候制度仍处于谈判阶段,加上金融危机、经济疲软以及欧盟碳配额过剩等因素,导致CDM市场、欧盟碳市场(EU ETS)前景不明,碳价暴跌。与此同时,美国、日本等国却开始建立自己的ETS,我国也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计划于2016年启动全国碳市场。

CDM市场和EU ETS的低迷冷清是否意味着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失败?国际碳市场经验对我国碳交易市场建立有哪些借鉴意义?面对看似无人问津的国际碳市场和初具雏形的国内碳市场,我国金融机构又该采取哪些措施?这些疑问正是我们要探讨的内容。

1国际碳市场发展动态如何?

目前国际社会已同意将《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有效期延至2020年,具体到CDM等灵活机制的发展前景,存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内外分别建立新机制两种倾向——在2012年多哈会议上,缔约方同意在UNFCCC下,细化新市场机制(New Market-based Mechanism, NMM),同时表示将在UNFCCC之外,探索搭建综合措施框架(Framework for various approaches, FVA)。

FVA包括市场和非市场措施的结合,要求在同一个框架下,设定相关规则,以确保制度一致性。FVA是自下而上的,首先承认国家层面建立减排机制的必要性,再考虑国际合作。FVA既可成为UNFCCC机制之一,也可同UNFCCC并列并获得其认可,一国国内碳配额若符合FVA要求,便可被用于UNFCCC下的履约。

与FVA不同,NMM是UNFCCC的一个市场机制,而非多种措施组成的框架。NMM是从上而下的,首先考虑国际层面的市场机制,希望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一个比CDM更大范围的碳交易市场机制。与CDM不同,NMM不局限于单个项目,而是以行业、技术或者地区为减排对象,不过具体做法尚未确定。

UNFCCC下,国际碳市场的发展趋势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将会继续存在。CDM等市场机制的优势已获得国际社会认可,FVA、NMM都将市场机制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

二是未来的市场机制将不再局限于单个项目减排,而是以更大规模的项目群、更大范围的行业、地区为对象,建立行业排放交易系统;将突破国际公约的局限性,不要求参与国必须是缔约方,从覆盖范围、参与主体、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等多个方面扩大ETS,降低碳泄漏风险,避免CDM项目繁琐冗长的审核程序,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形成更有效的价格信号,引导资本投向,实现更大的减排效果。

三是未来的市场机制将会设定更高的减排目标。CDM的基准线是按照“基准情景”下的排放量,低于基准线的排放量便是可以出售的配额。而未来碳排放机制可能以比“基准情景”更严格的基准线来确认配额。

另一方面,EU ETS已进入第三阶段。在第三阶段一开始,市场上就多余了大概20亿的配额,EUA(碳排放配额)价格一直处于低位。对此,延迟拍卖方案提议暂停2013-2015年期间9亿配额的拍卖,将拍卖改到2019-2020年,以减少当前市场供给,但并没有减少总的配额供给,只是暂缓配额进入市场,主要是考虑到未来经济回暖,碳配额需求量可能会大幅上升。

EU ETS第二阶段最后一年(2012年)和第三阶段将覆盖范围扩展到航空业。

欧盟认为,航空业排放量仅次于电力行业,占欧盟碳排放的10%以上,因此被纳入ETS,而且ETS平等对待所有的航空公司,不存在贸易壁垒,加之航空业市场化程度较高,可通过提高票价转移成本,纳入ETS不会影响企业竞争力。

不过,由于航空业涉及多个国家管辖,《京都议定书》对此也没有约束,其他国家对于欧盟单方面将其纳入ETS的举动提出强烈反对,欧盟不得不采取“停止时间”方案,暂时不强制执行非欧盟航空公司提交配额的义务。

有资料显示,航运业的排放量比航空业更大。由于长期以来航运业碳排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减排潜力巨大。为此,欧盟制定了MRV草案(航运业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实机制),预计2018年开始强制实施。这释放了未来航运业碳排放可能受到监管的信号,一些船舶运营人先行建立自己的MRV系统,利用电子数据搜集系统,掌握能源利用情况,并据此降低能耗。据了解,一些公司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了25%,并由于能效减少,节约了成本,预计到2030年会节省成本高达500亿欧元。

除了上述两大市场,美国目前较为活跃的碳交易市场主要是加州排放权交易机制和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

加州排放权交易于2013年实施,并与加拿大魁北克省交易体系对接,成为北美最大的碳市场。由于加州存在政策限制电价的情形,电厂难以通过价格转移成本,因此可免费获得配额。加州设定了每吨配额10美元的拍卖底价和40美元、45美元、50美元及以上的触发价格,一旦碳价上涨到触发价格,政府将释放预留的储存配额,以增加供给、稳定价格。

RGGI只适用于电厂。由于在加入RGGI的州,电力行业已经市场化,能将成本转移到最终用户,RGGI选择100%拍卖配额,并设置2美元的拍卖底价,每年递增2美元,到2017年底价为10美元。同时,RGGI会根据市场情况,在总量限制原则下增加配额供给。

澳大利亚的ETS分阶段实施,有350家公司被纳入交易机制,占国内排放一半以上,ETS不涉及渔业、土地使用等领域的碳排放。

东京ETS覆盖对象限于位于东京的大型公共建筑这种间接排放源,大约有1400栋办公大楼。东京ETS履约机制很有特色:对外公布未能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名单。日本的企业大多重视声誉影响,不愿自己的名字被公布,一般都会自觉履行减排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东京ETS将“交易”定位为实现减排的一种方式,而不是目的,即减排目标的实现是关键,至于交易是否存在或活跃,不是重点。因此,东京ETS没有花费太多精力来构建交易机制,甚至都没有建立交易平台。

2国际市场借鉴意义几何?

国际ETS基本原理是根据不同主体减排成本的差异,通过交易,帮助国家、企业以更低的成本来实现其减排义务,鼓励减排成本低的超额减排。其被赋予的目的有两个:一是降低履约成本,实现减排目标;二是为减排提供资金支持。低碳价能够提高履约率,推动减排目标实现,但不利于筹集资金。

可见,这两个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ETS作为一种市场机制,主要功能是实现整体减排成本最低,筹集资金是“副作用”,因为市场价格不可能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多种工具配合使用,仅靠ETS无法解决所有问题,资金筹集可通过征收税费等其他方式实现。同时,商品(碳配额)供给需求变化自然会引起价格起伏。

但是,正如不能因价格波动就否定市场机制,碳价下降与当前经济环境、制度设计有关,不能因此否定ETS本身。现在看来,ETS主要目标已经实现,相较其他政策,有着无法替代的优势:

第一,ETS通过设定碳配额总量,提出明确的减排目标,至少能够确保实现设定的减排效果。

第二,ETS通过市场机制形成价格信号,影响排放行为,降低整体减排成本,更具灵活性,能及时调整减排目标,设计分阶段、跨时间、跨行业的交易机制。

第三,碳税与ETS都是将外部成本内部化,提高排放成本,促进减排。然而,碳税是由政府决定外部成本(税率)、获得税收收入,存在税率是否合理、税收再分配使用等问题。而ETS中排放成本一定程度上受市场引导,减排主体通过交易直接获得资金激励,直接影响的范围小于碳税,通过约束少数行业,便能覆盖大部分排放源,还能让减排成本低的主体、金融机构、交易平台等获益,因而得到了更多支持。

第四,ETS能够突破国家管辖的限制,让更多国家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扩大合作范围。

我们认为,国际碳排放交易机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政策稳定性及其执行力度对ETS的存续具有决定作用。

碳市场不是一个自发的市场,而是由政府主导形成的,碳配额作为商品的价值高低取决于政府行为。因此,ETS未来能否继续、交易是否活跃,直接取决于人们对ETS政策的预测,如果人们质疑政府通过ETS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对ETS失去信心,交易量与价格自然就会下跌。

对此,一个有效的应对方法是明确ETS政策,最好能上升至法律法规层面,为ETS的建立运行提供法律保障,对政府改变排放总量的程序、保障市场主体的配额权利等问题给予明确的规定。

政策对人们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是设计ETS首要考虑因素

政策目标的实现取决于政策将如何影响适用对象的行为。同样,设计ETS首先要考虑ETS能否以及如何影响人们的行为。以ETS的覆盖范围为例,目前ETS一般规范电力、钢铁等行业,很少涉及农林、交通等。因为电力等行业的MRV较为成熟、简单,可操作性强,而交通业大多是移动排放源,数量种类多,监管成本高,很难设定普遍通用的基准线。

又如EU ETS的覆盖范围大多是电厂等直接排放者,而韩国、我国深圳将建筑物等间接排放者也纳入ETS。这是因为欧盟电力市场自由化程度较高,可将成本通过提高电价转移给最终消费者,进而影响后者的用电行为,不需对间接排放者重复约束。而韩国、我国对煤价、电价实行管控,电厂难以转移成本,需要对间接排放者也进行约束,改变其排放行为。

再如,美国RGGI严格限制使用抵消机制,而加州则比较宽松,因为加州电力市场化程度不如RGGI,履约成本较高,需要更灵活的履约机制。

把握总量控制政策稳定与灵活的平衡。

政策的稳定便是ETS的稳定。ETS总量政策要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预见性,若每年都设定总量,每年碳配额的数量及价值都因政府的行为而产生变化,市场作用就会慢慢萎缩。EU ETS的延迟拍卖方案即使被认为是救市方案,也受到一些反对,因为这是人为地提高碳价的行为,会损害原本正常对ETS做出预期判断的主体利益。

一般价格的高低会自动影响商品的供给和需求。由于ETS中碳配额的供给由政府确定,缺乏其他市场的自动调节能力,因此灵活的总量调整机制对ETS至关重要。目前的措施主要有储存、借贷和抵消机制,取消或延迟配额发放,或设定价格下限、避免价格过低。

澳大利亚的总量设定较为新颖:每年公布第t+5年的总量,一方面显示ETS会长期存在,增强市场确定性,表明政府推行ETS的决心;一方面市场参与者能够了解未来5年的总量,预测之后10年的总量,进而做出相应的决策和行为。

适度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市场活跃度是ETS成功的关键。

通过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易,降低整体减排成本,是ETS的优势。如果只有政府的初始配额分配,市场无法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ETS便与行政收费没有差别。交易发生的前提是存在供给和需求,尤其对于ETS,需求是其正常运行的关键。比如欧盟作为CERs最大买家,其经济状况和EU ETS直接决定了CDM的命运。

扩大ETS覆盖范围、增加市场参与者,是创造买家的一个重要措施,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稳定碳价,让市场变得更为成熟。覆盖范围如果很窄,市场主体的减排成本可能相差不多,交易难以实现。此外,更大的市场能够避免个别主体对市场的操纵,比如,在一个小市场中,某个大型钢厂的排放量就可能占据当地排放总量的一半,其行为将直接导致供需、价格的大幅波动,但在一个参与者众多、体量更大的市场,个别主体的行为就很难影响整个市场。

3金融机构可以有怎样的战略布局?

截至2015年一季度末,我国7个碳试点省市中,湖北碳市场的成交量居全国第一,这与其大力推动碳金融授信、创新碳质押贷款、碳资产托管、碳基金等业务相关,这些金融活动会极大地提高市场流动性和活跃度。

然而,考虑到我国ETS刚刚起步,在是否允许场外交易、金融机构能否买卖配额等方面,各试点省市相关规定不一,相关制度有待完善,市场主体对ETS也需进一步了解和熟悉。金融创新应围绕通过ETS实现节能减排这一目的,根据我国碳交易试点的实际情况及监管制度,分阶段提供与ETS相关的金融产品服务。现阶段,我们建议以适度金融创新,提供传统融资支持、风险管理、能力培训等产品和服务为主。

↑围绕“碳排放权”的资产价值进行金融创新。

在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金融机构已经认识到,碳配额可被看作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资产。围绕碳配额的资产价值,国际各主要交易所提供碳现货、期货等多种交易产品,金融机构也将碳资产的特点和债券、票据、信托、基金、理财、结构性产品等金融产品相结合,推出了多种碳金融产品。

我国在碳金融产品创新方面也有突破。如兴业银行开发出碳资产的评估工具,创新推出国内首个专门以国际碳资产为质押品的金融产品,并积极开发国内碳资产质押融资产品,为国内碳交易试点省市提供碳交易制度设计咨询、交易及清算系统开发等服务,并与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合作推出了全国首个基于银行系统的碳交易代理开户系统,为机构和个人提供更为便利的开户通道,降低参与难度和成本,提升了碳市场吸引力。

了解节能减排融资需求,并借此拓展客户类型和合作领域。

如今,节能减排任务已经分配到企业,这将促使节能减排项目、技术的开发实施,相关融资需求巨大。通过参与碳市场,金融机构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资金需求和技术情况;通过与交易平台合作,由其推荐客户、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有针对性地为具体减排项目或者一系列类似的项目或客户,提供融资支持。而且,被纳入碳交易试点的企业大多是电力、钢铁、能源等行业的龙头企业,金融机构可将碳金融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手段,扩展与这些企业的合作关系。

全国统一碳市场形成后,将消除地域限制,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交易量和需求量可能上升。从降低履约成本、规避交易风险的角度出发,企业可能直接开发减排项目或购买中国经核证减排信用(CCERs)。金融机构可利用之前CDM项目经验,为客户提供项目开发咨询、交易撮合、文本审定、风险评估、融资支持等服务。

增强风险评估能力,帮助客户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虽然我国金融机构在执行国内绿色信贷政策,参考赤道原则、国际金融公司的绩效标准和行业指南等国际经验的过程中,已经开始着手建立环境社会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但因欠缺相关数据支持和评估能力,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大多是定性分析。在ETS中,排放成本以碳价形式量化,为金融机构提供了针对企业风险的量化工具。而且,风险量化为具体数值,更符合金融机构习惯于进行财务数据分析的决策模式,更为规范和严谨,便于金融机构理解和管理,给其投融资决策提供更加明确的信号。

因此,金融机构一方面需关注潜在的环境社会事件和相关政策实施对项目、企业、行业、区域的影响,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另一方面,针对具体的企业和项目,可以模仿财务分析的方法,制定环境成本效益表,对企业经营或项目运行的各个环节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对环境成本和效益进行估值量化,并在投融资决策中考虑评估结果。

被纳入ETS的企业一般会面临两方面的风险:一是因欠缺交易能力而产生的交易风险;二是环境成本内部化产生的风险。金融机构在进行风险评估时,能够找出企业环境成本最高的生产经营环节,客户可据此改进,降低风险与成本。

目前,大多数没有商品市场交易经验的企业对碳交易比较陌生,欠缺交易能力,交易策略和决策流程比较僵化,一般只是在需要碳配额履约的特定时间,集中高价购买碳配额现货,这会造成ETS长时间交易冷谈,而在履约前出现大量交易,价格波动较大,也不利于市场成熟。这种情况下,具备丰富交易经验的金融机构提供的避险工具、能力培训成为市场主体必需的,特别是在我国碳交易中介机构缺乏、企业交易能力有待提高的现实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

正在开展的碳交易试点是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服务、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创新尝试、战略调整的最好机会。金融机构应当早做准备,在了解、研究国际碳交易市场和碳金融经验的同时,关注国内试点政策走向和制度设计,结合金融监管环境和自身的经验优势,积极探索,占领碳金融这一潜在的重要市场。

(刘涛,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现供职于兴业银行总行贸易金融部;雷放,现供职于兴业银行总行环境金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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