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8月14日晚间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泰豪智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泰豪智能节能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各方已就涉案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并签署了《和解协议》。此次合同纠纷和解协议的达成有助于公司提前收回在干熄焦项目的投资及相应的收益,有利于公司集中资源发展主业,同时会对公司2015年度的利润有所贡献。
2012年6月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泰豪智能节能公司与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简称“亚太公司”)签署了《合同能源管理(EMC)合同》,约定泰豪智能节能公司按“合同能源管理”、建设、采购、调试专项节能服务;项目建成投产后,泰豪智能节能公司与亚太公司分享项目产生的蒸汽收益。同日,泰豪智能节能公司与亚太公司和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美锦集团”)签署了《保证合同》,美锦集团承诺愿意在上述《EMC合同》项下对亚太公司可能发生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合同签署后,泰豪智能节能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投资设计、采购、建设了干熄焦及制取蒸汽装置和利用焦炉烟道余热制取蒸汽装置(简称“制取蒸汽装置”),上述装置已经于2014年4月竣工投产并对外供应蒸汽。但亚太公司却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全部义务。
2015年3月1日,泰豪智能节能公司与亚太公司、山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美锦煤化工公司”)签署了《三方协议》,各方均同意亚太公司将《EMC合同》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美锦煤化工公司,美锦煤化工公司同意承继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同日,泰豪智能节能公司与美锦集团、美锦煤化工公司、亚太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美锦集团同意亚太公司将前述《EMC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美锦煤化工公司,美锦集团同意按照《保证合同》中的约定,为美锦煤化工公司履行《EMC合同》下的义务提供保证担保。
前述《补充协议》和《三方协议》签订后,美锦煤化工公司承担了《EMC合同》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但美锦煤化工公司未能按照《EMC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关款项。为此,泰豪智能节能公司于近日向上海市高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高院在受理该合同纠纷案件后,被告方美锦集团和美锦煤化工公司与泰豪智能节能公司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经各方友好协商,已对解决该合同纠纷案达成一致,并于2015年8月14日共同签署了《和解协议》。
原标题:泰豪科技子公司涉诉以和解“收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