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相关合同的公告
一、合同情况介绍
2008 年 5 月 4 日、2009 年 7 月 21 日,原控股子公司新疆国际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焦化公司”,现在更名为“拜城县峰峰煤焦化公司”)与格菱动力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格菱动力”)签署了《新疆拜城县余热发电项目合作合同》、《补充协议》, 约定煤焦化公司向格菱公司(项目经营主体格林能源环境(拜城)有限公司)有偿提供余热资源,格菱公司运营期结束后即 2015 年 7 月 31 日后,将余热电厂项目无偿转让给煤焦化公司。2010 年 7 月 5 日,公司与煤焦化公司签署了《协议书》,双方约定余热电厂项目运营期限届满,煤焦化公司接收相关资产后,由煤焦化公司向国际实业支付该等资产价款。余热发电相关协议内容见 2008 年 5 月 7 日、2009 年 9 月 11 日公告。
二、合同进展及终止原因
近日,公司收到拜城县峰峰煤焦化公司关于焦炉余热发电相关事宜的函,对焦炉余热供给及格菱电厂运营情况进行了介绍,拜城县峰峰煤焦化公司自 2012 年 7 月原清洁型焦炉 3#、4#焦炉停产,2013 年 11 月1#、2#、5#焦炉停产,致使格菱动力发电项目全部停产,请本公司免除2010 年 7 月所签署的《协议书》约定的关于余热发电运营到期后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协议。
公司通过多方询问、调查,获知格菱动力余热发电项目自拜城县峰峰煤焦化公司 2013 年原有清洁型焦炉停产后,余热发电项目已停运,项目处于亏损状态,格菱动力尚无法收回余热电厂投资成本,致使拜城县峰峰煤焦化公司原与格菱动力签署的《新疆拜城县余热发电项目合作合同》没有得到实施,根据前期供气状况,拜城县峰峰煤焦化公司未能如期接收格菱动力发电资产,该合同约定的余热发电业务何时实施完毕,且何时将该余热电厂转让与拜城县峰峰煤焦化公司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余热发电项目停运后存在减值,折旧后资产价值较低。鉴于此,为集中精力发展公司主业,本着从实际情况出发,公司决定放弃《协议书》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终止。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格菱公司在拜城县投资建设电厂,利用拜城县峰峰煤焦化公司原有清洁型焦炉余热发电,本公司未向其进行任何投资,也不存在任何经济资助,放弃《协议书》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公司财务无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8 月 25 日
原标题:国际实业:关于终止相关合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