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烟台市财政局、经信委发布《烟台市节能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了解到,本细则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为烟台市境内的节能服务企业、节能与循环经济技术装备生产企业、重点用能企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等。节能产业主要包括: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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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市节能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全文

2015-11-04 10:14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山东省烟台市财政局、经信委发布《烟台市节能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了解到,本细则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为烟台市境内的节能服务企业、节能与循环经济技术装备生产企业、重点用能企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等。

节能产业主要包括: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诊断及综合节能改造方案实施;节能类投资解决方案设计及集成服务;节能及节能服务企业成长增值服务;工业企业、公共领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项目。主要投向重点用能企业,例如节能技术改造和产业化项目;先进节能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国家和省规划等政策文件确定的重大节能专项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经发)局,市财金公司,有关投资机构:

为加强市节能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我们研究制订了《烟台市节能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节能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节能环保领域,推动全市节能产业快速发展,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5﹞3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策支持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烟政发﹝2015﹞13号)的有关规定,设立烟台市节能投资引导基金,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烟台市节能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并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与循环经济领域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节能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第五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烟台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财金公司)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管理、拨付及绩效评价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节能与循环经济投资项目库,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引导基金的目标、政策效应及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烟台财金公司根据授权对引导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提出的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股的子基金;

(二)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监督子基金投向;

(五)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报告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

第九条 子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出资人(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金融机构,三方按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章 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十条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子基金。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同等条件下,对熟悉节能领域相关法规政策标准,拥有专业化的节能人才队伍,具有节能产业投资经验或合作设立过其他同类型基金的申请者予以优先选择。

第十二条 子基金的设立,除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烟台市境内注册,且投资于烟台市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出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政府出资人出资额一般不高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子基金管理机构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2%;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3;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且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四)子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总资产的20%。

(五)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意。

第十三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子基金进行增资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为烟台市境内的节能服务企业、节能与循环经济技术装备生产企业、重点用能企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等,主要投向国家、省、市出台的节能与循环经济规划、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和节能专项行动计划等确定的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重点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节能与循环经济改造项目、重大节能与循环经济技术装备示范应用项目、节能量交易和节能融资与资本运作项目等。

(一)节能产业。主要包括:1、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项目;2、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3、节能诊断及综合节能改造方案实施;4、节能类投资解决方案设计及集成服务;5、节能及节能服务企业成长增值服务;6、工业企业、公共领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项目。

(二)重点用能企业。主要投向:1、节能技术改造和产业化项目;2、先进节能技术装备示范应用;3、国家和省规划等政策文件确定的重大节能专项项目。

(三)节能量交易。主要包括:1、节能量交易平台建设;2、节能评估及政府节能量的收购、储存和交易调控,平抑节能量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证节能量交易顺利开展。

(四)增值服务。主要包括:1、通过对行业节能减排领域的跟踪研究,为被投资企业发展战略确定和经营企划提供帮助;2、协助节能类企业实施对外并购重组;3、帮助企业开展节能类培训及咨询服务。

(五)循环经济。主要投向:1、循环经济技术改造和产业化项目;2、先进循环经济技术装备示范应用;3、国家和省规划等政策文件确定的重大循环经济专项项目;4、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确定的循环经济重点项目。

(六)国家和省、市鼓励发展的其他领域。

第十五条 烟台财金公司统一受理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材料,并对上报方案进行初审后,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烟台财金公司对拟参股子基金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征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意见后,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报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六条 对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的项目,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参股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确认子基金方案,批复引导基金出资额度,在其他出资人资金到位后,由烟台财金公司按规定拨付子基金账户。

第十八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

子基金运行满3年后,如达到投资绩效和支持产业等目标,经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也可通过股权转让、社会股东(或合伙人)回购等方式提前退出。引导基金股权转让给社会出资人,基金原社会股东(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转让价格应按照公共财政原则通过评估确认、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 烟台财金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五)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

(六)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子基金企业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5%-2.5%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除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子基金企业可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其中,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20%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烟台财金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承诺:如于基金到期后无法清算,将受让烟台财金公司在基金中的财产份额,转让价格按评估值确定。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引导基金托管银行由市财政局选择确定。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子基金企业选择确定,并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四条 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烟台市有分支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烟台财金公司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投资于已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六)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对子基金的70%资金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烟台财金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烟台财金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烟台财金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烟台财金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当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烟台财金公司应及时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报告,并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终止合作。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烟台财金公司、子基金企业、子基金管理机构、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5﹞3号)和《烟台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烟财办﹝2015﹞2号)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5年1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2017年11月26日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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