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收官的环保十二五虽然成绩喜人,但并非没有亟待完善之处。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源管理中强化重点污染源管控;减少地方干预,理清事权,把环境治理任务交还地方政府等措施都是十三五时期需要弥补的短板。加快排污权许可证制度十三五环境管理亟待创新十二五收官,各地环境污染防治取得了一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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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排污权许可证制度 十三五环境管理亟待创新

2016-02-17 10:49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胡生康

已经收官的环保“十二五”虽然成绩喜人,但并非没有亟待完善之处。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源管理中强化重点污染源管控;减少地方干预,理清事权,把环境治理任务交还地方政府等措施都是“十三五”时期需要弥补的短板。

加快排污权许可证制度 十三五环境管理亟待创新

“十二五”收官,各地环境污染防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环境管理角度来看,还存在一些不足。作为一名地方环保工作者,笔者就如何加强“十三五”环境管理谈一些思考。

首先,应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议尽快出台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应解决哪些排污单位需要强制申领排污许可证、什么时候发、环保部门依据什么发放、该如何发放等问题。笔者认为,环评审批或备案、登记应该是排污许可证发放条件之一,但发证条件不宜设置过多。排污许可证可以分为A、B证,占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90%以上的排污单位可以发放A证,并且要在企业依法整改完善后才能发放。要将环保“三同时”验收、总量控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排污申报、排污收费、执法监管等各项环境管理活动都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衔接环保各项行政许可,通过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强化“一证式”管理。其余的排污单位,可依申请发放B证,经简要环评备案或登记,实行达标管理,适时开展稽查。排污许可证最好能与营业执照一起发。当然,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还应规定A、B证管理体系,完善申领、扣证、处罚、吊销、注销等操作流程。建议尽快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先予以施行,待成熟后再制订相关法律。

其次,在污染源管理中,应强化重点污染源管控。应以县市区为控制单元,按照区域9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来划线筛选、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并发放A类排污许可证(将非法排污企业列入“黑名单”)。对重点排污单位要实行有偿排污、在线监测、刷卡排污、月度监察等全过程、“一证式”规范管理。其余的排污企业,发放B类排污许可证,实行达标管理。即只规定其排放量限值,实行企业申报领证、稽查管理。

例如,浙江省金华市共有10个县市区,按90%以上排放量划线,全市高于此限值的工业企业有660家左右。因此,要对这660家工业企业发放A类排污许可证,纳入重点管理。因为年排放量小于此限值的工业企业至少有十几万家,如果都按A证管理,环保部门力量不足。对排放量小于此限值的工业企业,要依申请发放B类排污许可证,实行达标管理。规定其排放量限值,实行企业排污申报、稽查管理。同时,对非法低、小、散企业和无证排污企业开展严厉打击。

第三,尽量减少地方干预,理清事权,把环境治理任务交还地方政府。“十三五”期间将要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这一改革能够有效减少地方政府对环保工作的干预,加强环境监管。现实中,地方环保部门不仅负有环境监管的职责,还有环境治理的职能。然而,按政府职能分工,地方环保部门并没有掌握足够的要素资源,很难开展环境治理,只能牵头制订环境治理方案,通过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协调建设、农业、发改、经信、公安等有要素资源的地方政府部门去实施,协调起来非常困难,环境治理工作也容易打折扣。因此,当前急需把环境治理任务还给地方政府。按照新环保法规定,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因此把环境治理任务还给地方政府在法律上有依据。为此,笔者建议厘清事权,督促地方政府整合农办、治水办、治气办、生态办、减排办及相关部门力量,组建地方生态环保治理委员会,专门代表地方政府牵头负责、组织开展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这样就理顺了体制、机制,容易做到监管到位、治理高效。

作者系浙江省金华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主任 胡生康

原标题:加快排污权许可证制度 十三五环境管理亟待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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