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成都市人民政府获悉,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成都市水十条)内容如下: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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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

2016-02-19 08:46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成都市人民政府获悉,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成都市水十条)内容如下: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5〕59号),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

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控制和削减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为重点,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统筹推进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风险防范;坚持抓“两头”(重污染水体治理和良好水体保护)带“中间”(一般水体),上下游结合、山水田林湖协控,分类施策;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标准、政策、行政等综合管理手段,推动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强化检查督查,落实各方责任和考核问责,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法规体系、监管体系、运行体系,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逐步恢复。

工作目标:到2017年,全市劣Ⅴ类水质断面有较大幅度减少,区域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地表水水质较好水体和一般水体稳中向好,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府河、江安河、新津南河、毗河等河流水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

到2017年,成都市外环内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府河、江安河、新津南河、毗河等河流的主要支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

到2020年,岷江、沱江成都流域纳入国家和省考核的断面水质达到考核要求;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0%以上;全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中心城区、各区(市)县城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分别达到98%、95%、90%以上;地下水纳入国家和省考核的监测点位水质保持稳定。

到2030年,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5%以上;岷江、沱江成都段干流及其一级、二级支流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全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中心城区、各区(市)县城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10+1”小企业。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境保护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对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和磷化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列出清单,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

各区(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市)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专项整治“10+1”重点行业。

市经信委和市环保局联合制定造纸、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和磷化工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等排放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保局组织督促“双超”、“双有”企业和涉氮、涉磷等特征污染物排放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生产达标行动;市经信委组织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强化总磷排放控制和重金属污染防治。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磷行业的项目建设,总磷超标地区执行总磷排放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所有涉磷重点工业企业应完善厂区冲洗水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建设规范的雨水收集池、回水池、渗滤液收集池和应急污水处理系统,并推进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日处理规模1万吨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部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强化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重点涉重金属企业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治动态管理数据库,开展重金属企业迹地场地环境调查工作。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延伸阅读: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市环保局组织排查工业集聚区的水污染治理情况,2016年6月底前列出问题清单,会同市经信委等督促各区(市)县政府落实污染整治措施,重点整治涉氮、涉磷工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已经建成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要正常稳定运行。

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步规划、建设和运行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集聚区内的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涉磷工业集聚区应增加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城管委、市规划局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4.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编制中心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十三五”规划,各区(市)县制定本辖区建设与改造实施计划,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实施除磷脱氮等改造和升级。2016年6月底完成中心城区第三、四、五、八污水处理厂扩能提标改造,出水主要指标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总氮除外)。2017年完成各区(市)县城市及府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20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中心城区、郊区(市)县城市、乡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98%、88%、75%以上。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5.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加强统筹规划,深入实施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重点对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污水截流收集、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治理等措施。组织完成地下污水管网问题调查,着力解决污水管道错接、断头、堵塞和带压运行等问题。启动《成都市中心城区深隧排水系统规划》研究工作。推进乡镇和农村新型社区污水收集系统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积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中心城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区(市)县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

6.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落实《成都市污水污泥处置发展规划(2016-2025)》,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2016年6月底前,全面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并列出问题清单,2016年底,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组织制定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方案和项目实施计划,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中心城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5%以上、各郊区(市)县达到90%以上。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林业园林局

延伸阅读: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7.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2016年6月底前,市农委列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需治理(完善)的规模化养殖场名单;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督促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按照污染防治要求,配套建设粪便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加强散养密集区环境整治,2016年6月底前,市农委完成排查并列出散养密集且对水体造成污染的区域名单;在散养密集区加快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实施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等环境整治。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8.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2016年底前,市农委组织完成农业面源污染现状调查与监测评价,编制《成都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加快实施《成都市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总体方案》和《成都市到2020年农药减量控害行动方案》。到2020年,初步建立科学施肥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以崇州、邛崃、蒲江、金堂等现代植保示范市(县)为重点,层层建立、打造IPM绿色防控示范园区,到2016年,建立示范区面积13万亩。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到40%;农药利用率达到41%,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2016年底前主要农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3%、2020年底前达到45%。

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重点推进设施作物、蔬菜、果树、茶叶等经济园艺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开展水肥一体化技术示范,逐步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全市每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提高4%,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肥料利用率达到40%以上。

改善农村环境和河流生态。2016年起,持续推进农村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治理,建设生态河塘。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确保在灌溉水质等方面达到相关环保技术要求。充分利用现有沟、塘、渠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并综合利用。近期重点实施新津县黑石河、崇州市桤木河中小灌排河流治理工程等。到2025年,全市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比例达到60%。

牵头单位:市农委、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9.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

在本市东部低山丘陵水资源贫乏区(龙泉驿区和金堂县部分地区)试行退地减水,适当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旱作作物、经济林等,发展高效、节水的现代农业。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10.加快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

编制实施农村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全面实施岷江、沱江流域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开展新都区、郫县农村污水综合治理试点项目,推进全市农村污水综合治理工作。加快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微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不能进入村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采用分散方式有效处理;到2020年,全市50户以上农村新型社区全部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达到50%以上。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农委、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

延伸阅读: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二、推动经济绿色发展

(四)调整产业结构。

1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大力发展水资源消耗相对较少、水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都市现代农业。市经信委根据国家公告的淘汰落后产能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实际,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年度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限期淘汰。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12.严格环境准入。

按照流域水质目标、区域功能划分、容量总量核定的环境准入要求,进一步细化准入条件,严格准入标准,强化分类指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流域、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减排绩效挂钩制度;划定本市生态红线。逐步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资源、水污染物调控方案,相应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区(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明确各区(市)县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精细化、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五)优化空间布局。

13.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市域主体功能区,分类规划区域和产业发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在岷江、沱江干流成都段沿岸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在编制和审查各级规划时,将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

14.推动污染企业退出。

本市三环路以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有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工业项目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只减不增”。各区(市)县组织排查城市建成区内污染较重企业,制定分年度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方案,重点推进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延伸阅读: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5.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2016年底前市规划局编制完成《成都市域蓝线规划》,城市规划区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明确河流、湖泊等的保护边界;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城市湿地、河道、湖泊等水域。2016年底前,市水务局组织排查非法挤占河道、湖泊等水域行为,非法挤占的限期退出。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到2020年,全市禁止开发区域面积不少于15.65万公顷。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六)推进循环发展。

16.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

市经信委指导钢铁、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对废水综合利用项目给予优先支持。2016年起,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在未充分利用再生水的前提下,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17.促进再生水利用。

制定再生水利用方案,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2020年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40%、2025年达到50%、2030年达到60%。

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将污水达标排放纳入高速公路服务区星级评定考核内容;2017年所有服务区污水处理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并启动服务区污水循环利用系统试点示范,2020年建成一批服务区污水循环利用系统。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建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管委、市交委、市林业园林局、市规划局

延伸阅读: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七)控制用水总量。

18.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完成各区(市)县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体系建设,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到2020年,保证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65.1亿立方米以内(不含河道生态环境用水),2030年控制在66.3亿立方米以内。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方,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实施严格用水管理。对用水大户、自来水供水大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2016年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实施监控。

实行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达到行业用水先进水平,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的要求。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

19.严控地下水超采。

在水资源论证阶段,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深层承压水原则上只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不得超过地热、矿泉水最大涌水量和取水许可证确定的取水量,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超过规定生产规模开采地热、矿泉水用于商业经营的要依法查处;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开发利用地下水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排查已建机井并加强管理,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新建机井。

2016年启动全市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开展地下水水资源调查和污染现状评价;2017年,完成地下水限采区划定工作;2019年,实现对地下水水质的区域监控和重点地区的实时监控,完善全市地下水监测网络。2020年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3.76亿立方米以内。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局

(八)提高用水效率。

20.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

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市)县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政府督查室

延伸阅读: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1.抓好工业节水。

市水务局结合《四川省用水定额》修订工作,确定全市高耗水行业企业名单及产品名单,制定并完善全市高耗水行业取水定额,电力、钢铁、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定额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加大节水改造力度;在建设项目环评、方案初审和项目验收中,将节水作为重要审查内容;运用价格和税收手段,逐步建立高耗水工业企业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到2017年,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0.2立方米,取用水计量率达到99%,重点工业企业用水循环利用率提高到91.4%。到2020年,创建一批具有行业示范和带动作用的节水企业。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22.加强城镇节水。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组织加强对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2016年6月底前列出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企业数量、分布和产销信息清单,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节水标准产品和设备的违法行为。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出台《成都市建筑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实施管理办法》,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

加大老旧管网改造力度。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2017年底前,全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建设海绵城市,2016年起,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

牵头单位:市建委、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

23.发展农业节水。

实施高效农业节水行动计划,加快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在安排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时,推广应用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2017年底前建设节水灌溉面积11万亩。逐步完善大中型灌区取水枢纽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发展耕作保墒技术,改善土壤的透水性。在青白江区、金堂县和龙泉驿区等东部丘陵区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17年,全市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35;到2020年,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36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60以上。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

24.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深化节水型社会重点区(市)县建设,继续推进青白江、双流等全省首批节水型社会重点区建设。鼓励企业、学校、社区、宾馆等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活动。到2020年,全市区(市)县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九)科学保护水资源。

25.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

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组织开展水功能区水质巡测,2016年3月底前,市水务局组织完成全市重要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并形成报告,开展水资源保护年度考核评价。2016年底前,完成重要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核定。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延伸阅读: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6.建立完善调水用水方案。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制定完善全市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结合天府新区水源保障、南河上游观音岩水库水源调蓄等工作,提升南河水环境质量;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加快“引青济岷”、“引大济岷”工程前期工作,促进跨流域调水,解决天府新区水资源需求。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环保局

27.开展水环境容量核算。

组织开展全市水环境容量核算、更新工作,在确定水环境功能区、流域、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基础上,建立分流域、分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动态数据库,确定流域汇水区内各级行政区域、控制单元和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放量、许可排放量,逐步建立以水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水质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28.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突出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等环保重点领域的技术推广。市科技局组织开展污水处理先进技术及成果试点示范,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市经信委牵头推进水污染处理装备技术产品产业化;市环保局组织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2020年底前重点推广应用一批水污染防治技术成果。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29.发挥创新驱动主体作用。

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培育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参与的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一批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推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2016年底前完成平台设计整合工作;2020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科研平台体系,构建覆盖水污染处理全过程的创新链,加快成熟适用技术的示范和推广。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十一)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30.开展水污染防治关键技术攻关。将水污染防治技术相关内容纳入科技惠民计划,给予重点支持。发挥成都水环境领域科技资源优势,鼓励在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开展水资源、水环境领域科学研究,支持开展水资源节约、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氮磷污染控制、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开展涉重金属、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环境管理风险评估和水污染事故的损害评估。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31.加强水环境保护多方交流合作。

邀请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环保组织及相关企业提供水环境保护技术咨询和服务,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难点问题协同攻关。推进成都水污染防治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引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技术,借鉴成功经验,提升水环境污染防治水平。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外事侨务办

延伸阅读: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十二)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32.规范环保产业市场。

积极培育环保产业,推动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重点打造以金堂县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基地为核心,成都高新区、成华区、锦江区配套发展的节能环保服务业聚集区。加快引进培育一批水污染治理方面的骨干企业,壮大环保产业规模;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的环保企业上市;支持企业在水污染控制与治理、污水处理集成、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研发技术设备并形成产业化。到2017年,本市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力争达到500亿元,培育扶持年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的节能环保装备生产企业2家。到2020年,全市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800亿元,培育具备一定规模的环保服务企业150家以上。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科技局

33.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

明确监管部门、排污单位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加强环保服务企业培育,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到2020年,通过开展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委、市水务局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三)理顺价格税费。

34.加快水价改革。实行差别化资源价格,发挥阶梯水价机制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中心城区及都江堰市、崇州市、邛崃市、彭州市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2018年底前,其他区(市)县城区以及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原则上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价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078号)要求,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落实国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35.完善收费政策。

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合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综合考虑全市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提出污水处理收费调整方案,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研究建立排污收费系统与排污费征收入库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

36.依法落实税收政策。

全面落实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落实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对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须进口的关键零部件等,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进口税收减免。配合开展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以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责任单位:成都海关

延伸阅读: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十四)促进多元融资。

37.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支持,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在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工业集聚区污染防治、城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等方面,推动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38.增加政府资金投入。

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对本市水环境保护的支持。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建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加强政府投入的引导,优化完善现有环保专项资金分配机制与使用方式,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从“前补助”向“后奖励”转变。探索建立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及运行经费分级负担制度。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十五)建立激励机制。

39.健全环保“领跑者”制度。

按国家和省要求,制定完善本市节水环保“领跑者”指标并进行动态更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节水环保“领跑者”遴选和发布,公开环保“领跑者”名单和产品目录。通过宣传、推广、政策激励和加强监管,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选择使用量大、减排潜力大、环境标准完善和环境友好替代技术成熟的产品,以水体污染源头削减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领跑者”示范。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40.推行绿色信贷。

鼓励政策性银行发挥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加强协作联动,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采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完善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化工等高环境风险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范围。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延伸阅读: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41.完善水环境治理激励惩罚机制。

探索建立市域内跨区(市)县行政区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考核激励机制,研究建立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区(市)县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超标扣缴资金力度,增加扣缴考核断面和提高扣缴标准;加强黑臭河渠综合治理后日常管护工作,逐步纳入水质超标扣缴资金考核。继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六)完善法规标准。

42.健全地方法规制度。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清理、修订和出台水污染防治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较完整的水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体系。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

43.完善标准体系。

严格执行国家地表水、地下水等环境质量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等。2017年底前配合修订《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纳入国家和省考核的岷江内江、沱江成都相关流域区域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府河、江安河、新津南河、毗河等重点流域率先执行氨氮、总磷特别排放限值。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

(十七)加大执法力度。

44.实行“红黄牌”制度。

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达标排放;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对达标企业采取在线监控、网格化管理、大数据核查等综合管理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双超”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在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文广新局

45.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

建立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检察、监察等部门(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制度,加强对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实行通报、约谈和公开曝光制度。配合开展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的研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监察局

延伸阅读: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46.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环保、公安、水务等部门(单位)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监察局

(十八)提升监管水平。

47.完善流域协作机制。

健全本市与阿坝州、眉山市、雅安市、德阳市、资阳市等市(州)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市域内流域上下游各区(市)县政府和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联动联治,推进全流域统一监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环评会商、应急联动。落实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交委

48.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

优化完善全市水环境监测网络,市环保局组织完成本市“十三五”环境监测网络规划;2016年完成全市水环境重点考核、评价监测断面(点位)的设置;2020年底前,分批完成全市“国控”、“省控”及主要“市控”水质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浮游生物、底栖动物)和生物毒性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水平。逐步实现重点河道的水量与水质同步监测。加强地下水环境质量和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2017年新建地下水监测站(点)10个。市国土局组织开展相关地下水监测工作。到2020年,市水务局建设水位站9处、雨量站102处,基本完成全市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水务局

49.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建立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制度,落实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增强基层执法力量、提升人员的素质,加强环境执法信息化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明确监管责任人,划分监管等级,建立工作制度和流程并向社会公开。2016年起,全市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重点流域的河流断面逐步实现环境质量在线监测全覆盖。探索在国家和省级工业园区、重点工业集聚区及重点乡镇建立环境监察机构。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十九)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50.开展水质达标工作。

开展全市水环境污染现状调查,启动涉磷企业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水环境容量为依据,结合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本市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将治污责任落实到汇水范围内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督导各区(市)县政府制定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2016年起,每半年向社会公布达标方案实施情况;同时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政府督查室

延伸阅读: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二十)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51.深入推进污染物总量控制。

推行流域、区域、行业污染物总量控制,通过污染治理和源头把关,消化污染物存量,控制污染物增量,实施“双重削减”。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信息化管理体系;探索将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纳入环境统计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继续控制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2016年起,探索在府河、江安河、新津南河、毗河流域实行按环境容量控制氨氮、总磷污染物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水务局

(二十一)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52.防范环境风险。

组织对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开展环境与健康检测、调查和风险年度评估,落实防控措施。执行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要求,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严格地表水型水源地上游和地下水型水源地集水区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环境准入。落实风险防范责任,推进政府、污染源单位和供水单位的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加强水源地关联区域工业、交通等风险源防控,建设完善保护区防撞栏、事故应急池、路面径流导排系统等防护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卫计委

53.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科学、有效、稳妥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强化危险源、敏感点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配备应急装备设施,加强培训和演练,增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水务局

(二十二)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54.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按期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其他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农委

55.加强许可证管理。

摸清全市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做好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分配工作,建设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排污许可证网络化、信息化管理。以改善水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对于近三年河流水质持续为劣Ⅴ类的相关流域区域内水污染物排放单位,执行从严的排污许可。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农委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三)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56.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

建立和完善全市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评估、公布制度,组织对城市供水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监测、检测和评估,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对小区供水设施进行改造,保障用户水龙头水质安全。2016年起向社会公开中心城区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2018年起各区(市)县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建委、市房管局

延伸阅读: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57.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编制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2016-2025年)。各区(市)县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设施)和排污口。2016年6月底前完成市自来水二(五)厂、七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磨儿潭应急水源安全防护工程建设。加强与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市(州)的协调联系,建立紫坪铺水库等水源地水质预警预报和风险管理机制。2022年完成第二水源李家岩水库建设。开展城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年度评估工作,实行水质月报制度(农村饮用水水源实行半年报)。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城管委、市卫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58.防治地下水污染。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环境状况。开展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等区域地下水污染排查,指导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新建加油站未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建设的不予经营许可,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2017年底前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查,2020年底前,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按轻重缓急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防渗处理不达标的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存量生活垃圾进行处置。2017年底前,组织对矿山开采区防渗状况和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20年底前,责令责任单位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回填。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成都石化园区管委会

(二十四)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59.编制重点流域污染防治方案。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编制实施岷江、沱江成都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方案。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划分流域重点控制单元,实行精细化、差别化管理;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水务局

60.加强良好水体保护。

对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2017年底前,市环保局编制本市优良水体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严格保护生态敏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区域良好水体,建立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机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二十五)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61.控制渔业养殖环境影响。

开展全市水产养殖业污染调查,建立水产养殖污染基础数据库。依法划定渔业禁养区、限养区,以纳入国家和省、市考核的流域为重点,大力推广生态养殖;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配套完善水净化设施,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发展池塘养殖,加快老旧池塘改造,完善池塘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养殖技术,提高池塘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鱼药行为,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

牵头单位:市农委

62.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2017年底前,组织对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按国家规定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延伸阅读: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二十六)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63.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

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2015〕130号)相关要求,完成本市外环内地表水水体(包括江河、湖泊、渠道和人工景观水体等)的排口数量、分布位置、排水性质、污水来源等排查和水质检测工作,列出黑臭水体整治名单,并将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向社会公布;之后每半年公布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结合外环内下河排水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采取控源截污、治理内源,活水循环、补给清水,净化水质、修复生态等措施,对排查判定为轻度或重度黑臭的水体实施综合整治。2017年,本市外环内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全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农委

64.实施河渠沿线环境卫生治理。

清理河渠沿线的垃圾、淤泥、杂物、违建,深入持久开展全市城乡水域环境卫生治理。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农委、市环保局

(二十七)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65.强化河湖水生态保护。

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6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并查处侵占和破坏水源涵养空间行为,限期予以恢复。推进河道清洁化、规范化、生态化建设,营造“水清、岸绿、健康、生态”的河道优美景观。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推进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在保障主要河流生态基流条件下,建设河湖湿地,推动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家园”、“海绵城市”建设。到2025年,全市湿地保有量不低于2.13万公顷,环城生态区内湖泊河道水系面积比例达21%,市域范围内其他主要河流两侧控制林带宽度为50-100米,市区河道绿化普及率达到85%以上。

牵头单位:市建委、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园林局

66.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制定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加强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组织开展水生生物资源普查,建立健全重点河流的水生态监测系统,强化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监管能力建设。鼓励采取种群恢复、种群控制、放流增殖等技术。按计划每年向岷江、沱江水系的重点流域投放鱼苗、鱼种300万尾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委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八)强化属地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67.编制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各区(市)县政府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按要求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区(市)县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延伸阅读: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二十九)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68.建立工作统筹联动机制。

市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督促和考核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研究、督促检查、情况通报等。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三十)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69.落实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规章,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市域内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开展清洁生产,淘汰高水耗、高污染的落后工艺设备,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用水效率。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应积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水务局

(三十一)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70.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市政府与各区(市)县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市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分部门、分流域、分区域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区(市)县应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领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

71.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市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72.强化责任追究。

对未通过国家、省和市年度考核的,约谈相关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延伸阅读: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二)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73.定期公布区(市)县水环境状况。

按照国家和省水环境状况排名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市水环境状况排名办法。对年度考核中排名靠前的给予奖励;对排名靠后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取消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

74.依法公布水环境信息。

市环保局定期公布各区(市)县水环境质量状况;督促“国控”、“省控”等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根据国家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核算方法,开展相应指数核算,并予公布。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统计局

(三十三)加强社会监督。

75.多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境保护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和“成都环保”微信、微博平台作用,接受群众举报投诉,限期办理,公开办理过程和结果,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三十四)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76.强化教育,广泛宣传动员。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多种形式的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设立环境教育公众开放日,在大中小学开展国情、省情、市情教育,依托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培育水环境保护领域民间组织,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家庭、社区、学校、机关等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公众对水生态环境的满意度逐年提升。到2020年,中小学环保教育实际开课比例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

成都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各级各部门要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坚持“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全面贯彻国发〔2015〕17号、川府发〔2015〕59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努力实现水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目标。

名词解释

1.“双有”、“双超”:即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和排放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核定的控制指标。

2.“国控”、“省控”、“市控”污染源:分别指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监控的污染源。

3.“一控两减三基本”:即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膜基本资源化利用。

4.“IPM”:即“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ntegratedPestManagement)”,是对有害生物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系,根据有害生物和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发挥自然控制因素的作用,协调应用必要的措施,将有害生物控制在经济受害允许水平之下,以获得最佳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

5.黑臭水体:指因过量纳污、超出其水环境容量而导致变黑、发臭,通常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水质标准,溶解氧小于2.0mg/L。

6.海绵城市: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

7.深隧排水系统:即深层隧道排水系统,指埋设在深层地下空间(一般指地面以下超过30米深度)的大型排水隧道。

延伸阅读: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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