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广东发改委获悉,关于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和核查规范有关补充说明的通知已经下发。具体内容如下: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各有关企业、核查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企业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2014版)》、《广东省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2014版)》,更好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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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和核查规范有关补充说明的通知

2016-03-01 09:05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广东发改委获悉,关于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和核查规范有关补充说明的通知已经下发。具体内容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各有关企业、核查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企业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2014版)》、《广东省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2014版)》,更好指导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报告工作,现就上述技术文件及有关工作流程进行补充说明,请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技术文件的补充说明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2月26日

(联系方式:广东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小组,电话:020-83138604,83138670;传真:020-83138670,电子邮箱:gdets@gd.gov.cn)

附件

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和

核查技术文件的补充说明

一、《广东省企业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2014版)》的补充说明

(一)各行业共性问题补充说明

1.各行业指南附录B《燃料燃烧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的排放因子参考值》

(1)增加“油页岩”的信息:

a采用日本全球环境战略研究所出版的《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第二卷第一章表1.2的上限值。

b采用日本全球环境战略研究所出版的《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第二卷第一章表1.3的上限值。

(2)删除“原煤”的信息,企业燃料燃烧时使用的能源品种不能以“原煤”进行填报,需细分能源种类,例如需分为烟煤、无烟煤、褐煤等进行报告。

2.各行业指南附录《企业产量、产能报告要求》

本附录中“产能报告要求”修改为:

“产能是指在计划期内,企业参与生产的全部固定资产,在既定的组织技术条件下,所能生产的产品数量,或者能够处理的原材料数量。

企业产能以企业核准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查意见、节能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封口版)为准,优先采用核准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查意见次之,节能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再次之,最后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封口版)。”

3.关于扣减非生产用电的问题

若企业发票或电费通知单等证据文件没有单独反映企业生产用电和非生产用电的量,如果非生产用电有单独计量电表且计量电表有定期校准且有证据文件的,企业用电量可扣减非生产用电部分的排放,否则不可扣减。

4.企业“间接排放”中报告的各工艺过程消耗的电力或热力量,包括外购和自产的电力或热力量。

5.生产情况变化的报告要求

企业因生产品种、经营服务项目改变、设备检修、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停产停业的,应在年度排放报告“其它信息说明——生产情况说明”中报告企业停产和复产的原因及具体日期,并将停产证明文件上传至排放报告中。

6.企业新增排放源的报告方式

(1)企业计划扩建项目/设施设备的,报告方式如下:

若企业计划扩建项目/设施设备,须在年度排放报告的“其他信息说明—生产情况说明”中报告计划扩建的时间、项目/设备/设施的情况等信息。

(2)企业当年度排放信息增加了排放源,报告方式如下:

A. 监测计划:如未填报新增排放源的情况,企业须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监测计划变更备案申请。监测计划中需增加新增排放源信息的填报,包括排放源产能、投产运营情况、涉及的设施设备、能源物料情况、碳排放信息监测情况等,并将相应的核准批复文件(如有)上传至监测计划。

B. 年度排放报告:新增排放源的排放信息需与企业原排放源信息一同报告,并在排放报告中“其它信息说明——企业统计期内组织边界、报告范围的变更说明”部分注明新增排放源及其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时在《数据汇总表》中需要对新增排放源的数据进行单独汇总。

7.报告中附件上传的要求

(1)监测计划需上传的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生产工艺流程图、产区平面图、监测设备(测量仪器)的照片、排放设备的照片、生产情况变化(如停产、扩产等特殊情况)证据文件、产能的证明文件(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查意见、节能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封口版)等文件的盖章页面以及提到产能的页面,如有)等。

注意:上传的文件应分别命名。对于排放设备和监测设备的照片,应按设备名称命名。

(2)排放报告需上传的文件包括:基础数据汇总表(excel格式文件、企业盖章扫描版均需要)、生产情况变化(尤其是停产、扩产等特殊情况)的证据文件等。若企业排放报告中涉及节能量,须上传节能量证据文件。

(3)核查报告需上传的文件包括:《现场核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表》(签字版的扫描件)、《企业不配合核查情况反馈表》(需盖章,如有)等。

(二)电力行业指南补充说明

1.电力行业指南“5.2 企业组织边界识别”修改为:

“企业的组织边界指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厂界区域和运营控制范围。组织边界可以通过企业成立时间、规模、经营范围、资产状况,主要产品种类、产量和产能,主要生产装置、工序及其数量和运行情况,以及厂区平面分布图和组织架构图等进行辅助识别。对于工业企业,应对组织边界内工业生产活动的二氧化碳排放相关数据进行监测、核算与报告,非工业生产活动的二氧化碳排放相关数据不进行核算。

组织边界识别时集团法人、跨省分支机构等情况的处理方式,边界变化的处理方式和存在业务外包情况的处理方式参见附录A。”

2.热电联产企业需填报《燃煤机组供热量折算发电能力计算表》,并将企业盖章版的扫描件及excel格式文档上传至当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

(三)水泥行业指南补充说明

1.水泥企业存在自产电力外输的情况时,参考《广东省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通则(2014版)》中附录D进行核算。

2.水泥企业生产过程需要报告碳排放信息的环节包括:矿山开采、熟料、粉磨、包装等。

二、《广东省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2014版)》的补充说明

(一)核查人员现场核查时需佩戴核查人员工作证。

(二)核查工作流程补充说明

现场核查工作启动前,核查机构需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发送《广东省碳排放信息现场核查计划(××市)》(邮件或传真等);向接受核查的企业发送《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通知书》(快递、保存快递凭证)、《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核查计划》(邮件或传真等)。

若企业不配合核查工作,核查机构需填写《企业不配合核查情况反馈表》并提交至省发展改革委,抄送至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三、关于广东省企业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工作流程的补充说明

(一)基本信息变更流程

企业、核查机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遗失“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系统”账户或密码、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填写《企业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交至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处理。

(二)企业监测计划变更的流程

企业和单位碳排放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如生产设施设备关停或新建,生产工艺改造,燃料类型、监测方法和频次、报告层级、计算方法等),须在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将《碳排放监测计划变更申请表》(表2-4)提交至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所在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后视情况将碳排放监测计划退回企业修改。并委托核查机构核查确保监测计划变更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企业将修订后的监测计划通过所在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提交至省发展改革委重新备案。

广东省发改委网站

201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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