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颁布实施后,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认真贯彻新《环保法》,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4个部长令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坚持用“零容忍”态度和“零容忍”手段,始终对环境污染问题保持高压态势,有效杜绝各类环境违法案件发生,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现将陕西省执行《环保法》配套办法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环保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
1.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
2015年,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0件,罚款金额为2278.0395万元。其中榆林市8件,罚款金额653.18万元;咸阳市1件,罚款金额1580万元;西安市1件,罚款金额44.8595万元。其他市(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为零。
2.实施查封、扣押案件
2015年,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案件177件。其中渭南市120件、西安市41件、商洛市7件、榆林市4件、延安市3件、宝鸡市2件,其他市(区)实施查封、扣押案件为零。
3.实施限产、停产整治案件
2015年,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实施限产、停产整治案件115件。其中宝鸡市45件、榆林市26件、安康市24件、西安市11件、韩城市6件、渭南市2件、商洛市1件,其他市(区)实施限产、停产整治案件为零。
4.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件
2015年,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40件。其中西安市14起、咸阳市10起、铜川市5起、渭南市4起、榆林市3起、延安市2起、汉中市1起、安康市1起,其他市(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件为零。
5.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2015年,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4件。其中西安市4件、咸阳市4件、榆林市2件、商洛市2件、延安市1件、安康市1件,其他市(区)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为零。(详见附件)
(二)信息报送情况
从全省各市月报统计数量来看,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铜川市、延安市、榆林市能够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按时上报,统计上报工作认真负责。其他市(区)均有未按时上报或存在漏报问题,其中韩城市和杨凌示范区仅有1个月的上报数据,西咸新区全年没有统计上报数据。
二、存在问题
(一)处罚案件数量较少
从全省全年统计上报案件数量分析,存在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少、涉嫌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少、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少的问题。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全年没有处罚一起案件。2015年全省仅有3个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其他市(区)没有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咸阳市、铜川市、汉中市、安康市全年没有查封扣押案件;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汉中市全年没有限产停产案件;宝鸡市没有行政拘留案件和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汉中市全年仅向公安机关移送1起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商洛市运用《环保法》配套办法处罚案件少,没有形成执法监管威慑力,受到环保部通报批评。
(二)执法力度失之于软
从全省统计上报案件类型分析,一些案件既适用查封扣押,也适用限产停产和按日连续处罚,如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偷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但各市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适用法律不准确、执法力度失之于软等问题。
(三)信息报送不及时
环保部要求每个月15日前,省厅要求每个月13日前报送上个月配套办法执行情况,但各市(区)在报送信息时还存在时效性不强的问题,有的不能按时上报,有的根本就不上报,导致处罚案件信息收集不及时、不齐全。
三、几点要求
按照环保部要求,2016年,各市(县、区)要继续加大《环保法》及配套办法的执行力度,不断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提高环境执法质量和水平。
(一)加大惩处力度,切实发挥新法新规的作用。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环保法》配套办法的执行情况,将其作为贯彻落实《环保法》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切实加大执法力度。要着力纠正和解决新法新规不会用、不敢用和适用不平衡问题,对信息报送不及时、环境行政处罚松软、移送司法案件少的地区,要公开批评;对执法不力的地区特别是2015年适用新法案件为零的县(区)要重点督查督办,对不作为的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现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监管失职的案件,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信息公开和报送工作。各市(县、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填报环保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7个工作日内在环保部门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决定书全文,切实做到查处一起、填报一起、公开一起。
自2016年1月1日起,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适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整治、移送行政拘留、涉嫌污染犯罪移送案件等五个方面情况(电子版、传真和邮寄件)报送省执法局,神木、府谷两县情况由榆林市统一汇总上报,省执法局统一汇总报环保部。同时有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移送行政拘留、涉嫌污染犯罪移送案件以及干预执法、阻挠执法、暴力抗法方面的典型案件,要详细上报。
(三)完善衔接机制,加强司法移送。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职责,健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执法衔接配合机制。在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工作中,要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移送情况作为稽查重点,严防“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的发生。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对重点案件联合督办。
联系人: 省环保执法局 冀增军
联系电话(传真):029-85429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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