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县环保局正在处理一起环境违法案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处罚2-20万元。而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规定,对于违法时间较短的,应当免予行政处罚,该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全市的各县区环保局。如果我们不按照这个自由裁量标准处罚,市环保局就会批评我们。如果执行这个标准,我们又觉得标准的许多地方规定得不妥。请问下级环保部门是否应当执行上级环保部门的类似标准?
【解答及分析】
一、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是否有普遍约束力?
在实行环保系统垂直管理之前,上下级环保部门之间的关系是行业和业务上的指导与监督关系。也即,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业务上的指导权和监督权,但没有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直接命令、指挥权。因此,市环保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等标准或文件,只对本机关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不具有对全市各县区环保局的普遍约束力。上级环保部门也无权直接命令、指挥下级部门做或者不做某项具体工作。
二、基层环保部门如何确定上级环保部门文件、通知、标准的可执行性?
是否应当执行上级环保部门文件、通知、标准,应当视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则下级环保部门执行之后,就会产生工作上的风险。
目前,基层环保部门应当以政府监察部门及司法机关的立案标准和审判标准作为是否执行上级部门要求以及开展行政活动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①是否会被监察部门及检察机关追究渎职责任;②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会被法院撤销。
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否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确定了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内容和程度,即人民法院能够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或适当性。这就是说,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违法,只是不适当或者部分不合理,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应当进行干预。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如果罚款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行政行为一般不会被法院撤销。
四、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会依照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根据该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原标题:上级环保部门的文件、通知、标准必须执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