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福建省经信委获悉,关于下达福建省2016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已经下发。具体内容如下: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福建省2016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闽经信环资〔2016〕184号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属集团(控股)公司:根据福建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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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福建省2016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2016-04-29 09:48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福建省经信委获悉,关于下达福建省2016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已经下发。具体内容如下: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下达福建省2016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闽经信环资〔2016〕184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属集团(控股)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执法依据的通告》(第38号,闽政法〔2014〕12号)精神,我委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承担。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充分发挥节能监察在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监督约束作用,促进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水平,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依据《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函〔2016〕89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2016年全省节能工作的统一部署,制定了《福建省2016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经我委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各级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计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配合工作。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4月20日

福建省2016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和省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依法推进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保障作用,促进工业企业加强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函〔2016〕89号),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监察对象和内容

(一)日常监察

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含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的监察)

该项工作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下称省中心)已按福建省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结合2015年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开展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闽节能办[2016]3号)精神和要求组织实施。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监察

监察对象

抽查在建和2014、2015年竣工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煤以上(电力消费量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1)。

监察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对节能评估与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体设备及耗能设备是否与审核的内容一致,项目建成后的能效水平是否达标。

监察方式

采取现场监察的方式,对照核准的内容检查被监察对象的相关文件、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购买和安装合同等,并进行现场检查核对有关设备。

监察实施单位及时间

由省中心组织实施,被监察对象所在地的设区市及县级节能主管部门参与。

实施时间:2016年5月至10月。

(二)专项监察

1、能耗限额标准和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1)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

2015年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执行情况专项监察中,产品能耗限额未达标的铁合金生产企业和2015年列入监察对象因关停等原因而未能实施现场监察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2)。

监察内容

对于产品能耗限额未达标的企业,检查企业是否按要求完成整改,及达标情况。

对于2015年节能监察时关停的企业,现场核实企业是否恢复生产,对已恢复生产的铁合金企业实施以下监察:

①铁合金生产企业2015年度能耗限额标准贯彻情况;

②使用淘汰落后产品(设备)情况;

③能源统计制度落实情况。

监察方式

依据《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14〕78号)的要求实行现场监察。

监察实施单位及时间

由省中心和被监察对象所在地的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共同实施,有关县级节能主管部门参与。

实施时间:2016年5月至10月。

(2)钢铁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

钢铁冶炼生产企业(不含电炉炼钢生产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3)。

监察内容

依据《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标准,核查钢铁冶炼生产企业2014、2015年度各工序的单位产品能耗。

监察方式

采用能源审计方法,核实各钢铁冶炼生产企业各生产工序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并应用能源审计的结果实施监察。

监察实施单位及时间

能源审计工作由省中心负责,监察工作由钢铁冶炼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县级节能主管部门参与。

实施时间:2016年5月至10月。

(3)水泥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含阶梯电价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

旋窑水泥生产企业、水泥粉磨站(具体名单见附件4、5)。

监察内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精神和要求,依据《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GB16780-2012),核查水泥生产企业2015年度各生产工序的单位产品能耗、可比熟料综合电耗、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监察方式

旋窑水泥生产企业的监察:依据福建省经信委委托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对相关企业进行能源审计核定的水泥生产企业各工序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水平,以及能源审计结论等实施节能监察。

水泥粉磨站企业的监察:现场核查各企业的产品能源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台帐等,核算各企业的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并依据《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GB16780-2012)等实施监察。

在监察过程中,对于水泥生产线、水泥熟料生产线和水泥粉磨站的可比水泥综合电耗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中确定的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的企业,应向企业提出预警,为2017年水泥行业执行阶梯电价做准备。

监察实施单位及时间

由水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中心协助,有关县级节能主管部门参与。

实施时间:2016年7月至10月。

(4)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

福建省南平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察内容

核查2015年度的铝液交流电耗。

监察方式

采用现场监察的方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解铝企业电耗核查手册的通知》》(工信厅节〔2015〕65号)要求核查企业的铝液交流电耗。

监察实施单位及时间

省中心已于2016年3月前实施并完成。

2、电机能效提升计划执行情况监察

监察对象

列入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用电企业淘汰低效电机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闽经贸环资〔2013〕833号)中,且2015年有淘汰任务的重点用电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6)。

监察内容

依据企业上报的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检查企业2015年度完成淘汰低效电机、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改造任务情况。

监察方式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26号)精神和要求,对照淘汰设备目录和企业的电机淘汰路线图,现场核查被监察单位用能设备台帐等。

监察实施单位及时间

由被监察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县级节能主管部门参与。

时间:2016年5月至10月。

3、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

钢铁冶炼生产企业和水泥粉磨站(具体名单见附件3、附件5)。

监察内容和方式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5〕269号)精神和要求,现场查验被监察企业用能设备及台帐等相关资料,确认企业执行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的情况。

监察实施单位及时间

由被监察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县级节能主管部门参与。

实施时间:2016年5月至10月。

4、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提升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

根据《福建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工程实施方案》(闽经信环资〔2015〕34号)要求,核实各设区市上报的2014-2015年落后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完成情况。

监察内容和方式

先由质监部门对各设区市上报的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工程进展明细表进行比对审核,检查上报锅炉的状况是否与档案登记的一致。若有不一致的情况,省中心将会同质监、环保部门到现场核实。

监察实施单位及时间

由省中心会同省质监、环保等部门共同实施。

实施时间:2016年5月至10月。

二、计划实施的总体进度安排

1、监察工作的部署与培训

2016年5月上旬,召开2016年度的节能监察工作的部署与培训会。省中心负责完成相关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培训。各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确定具体监察人员名单,并组织参加培训。

2、现场监察

2016年5月至10月省中心和各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监察分工,组织实施现场监察工作,并完成节能监察结果的处理。

3、监察情况汇总分析

2016年10月底前,各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对监察工作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将总结报告及监察的相关资料上报省中心。

2016年11月上旬,省中心根据全省节能监察工作情况,编写全省节能监察工作总结报告,对照年度监察计划,汇总分析全省及各设区市节能监察完成情况(包括监察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上报省经信委。11月底前省经信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总结报告。

4、工作总结

2016年12月底前召开2016年度的节能监察工作总结会。

三、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节能监察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与节能监察工作相适应的监察人员,精心安排,确保监察计划的完成。

(二)严格依法监察。各实施单位要严格依法开展监察工作,遵守行政执法的相关法规,严格按照本计划任务的范围和要求实施,对现场监察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

(三)认真做好内业资料工作。各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做好监察资料的整理建档和备查工作,按时上报监察工作总结报告,同时将监察的相关资料(含每个单位的监察通知书、监察笔录、监察报告、整改通知书、监察建议书、收取的被监察单位的原始记录台帐及统计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扫描、拍照等,形成电子文档格式上报省中心备案。

(四)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省中心具体负责全省节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及时协调反馈监察过程中问题,将组织工作小组对各设区市工作开展巡查和督导,并于年底组织召开年度监察工作总结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和体会,分析研究相关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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