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站老板焚烧废旧线路板提炼金属块,私自处理电子垃圾等危险废物,导致环境污染,被福建省长汀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长汀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18 日受理了此案,并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乔某有期徒刑两年和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和1.5万元。据了解,这是长汀县宣判的首例污染环境案。
在焚烧电子垃圾的过程中,会产生二噁英、多环芳香烃等有毒气体,而残留的铅、汞、镉等重金属更严重污染环境。资料图片
『案情』
环保部门查获电子垃圾900余吨
据了解,被告人胡某系长汀本地人,2012年底,胡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某市场开设了一家废品收购店,收购废旧线路板。2013年11月间,胡某以每月 2000元的租金承租了长汀县大同镇新庄村羊耳坑的1亩多荒地。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他聘请被告人乔某在所租的荒地上建造电子垃圾冶炼厂,并于同年12月初建好厂房。胡某又让乔某通过雇佣等方式,组织冉某等贵州籍工人20余人,将胡某从废品收购店运到羊耳坑电子垃圾冶炼厂的废旧线路板,冶炼成金属块销售。而冶炼产生的炉渣,被胡某用于折抵运输废旧电线板及金属块的运费。
2015年4月2日,羊耳坑电子垃圾冶炼厂被长汀县环境保护局查获,发现废旧电路板929.223吨。
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电子垃圾冶炼厂使用的原料为废旧线路板,尽管冶炼后的金属产品以铜为主,不属于危险废物,但电子垃圾冶炼厂的下脚料、炉渣为危险废物。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乔某分别于2015年4月20日、2015年5月5日到长汀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起诉』
检察院提起公诉揭露犯罪事实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岀示了长汀县公安局、长汀县环境保护局制作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财物入库清单及扣押物照片(包括金属锭、废旧电路板、废渣、废手机等)以及账单、收款凭据、现场勘查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也给出了《环境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及长汀县环境监测站岀具的《长汀县羊耳坑电子垃圾冶炼厂污染源检测分析》,电子垃圾冶炼厂的原料——废旧线路板、电子垃圾冶炼厂下脚料、炉渣等为危险废物,电子垃圾冶炼产品以铜为主,不属于危险废物。环境监测部门还展示了电子垃圾的污染情况。
在庭审现场,证人江某说,羊耳坑狐狸杰山场于2005年7月6日由新庄村民委员会转让给大同镇光明村村民赖某泉,2009年5月11日,赖某泉将山场转让给了策武镇陈坊村村民赖某金。
赖某金承认,羊耳坑狐狸杰山场是其向赖某泉租来的,2014年11月前后,被告人胡某打电话给自己,说要租用荒田开设加工厂,他便口头答应了。
2014年12月10日,赖某金到狐狸杰山场查看时发现,加工厂已建起,还有个大烟囱,五六名工人在现场作业。当时胡某只说是加工厂,没说具体加工什么,就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要遵纪守法。
“过完年之后,我又到狐狸杰山场,见他们是将电路板放在炉子里面烧,并提炼岀金属块,在现场闻到有臭味,看见烟囱冒黑烟,有八九名工人在现场操作,还有个外地人在现场负责管理,胡某叫他老乔。”赖某金说。
证人王某锋表示,2013年2月前后,当时自己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市场后的空地盖了十几间铁皮房用于岀租,被告人胡某租了一间用于收购废品,大都是废旧电路板、电线一类,“到了2015年春节前,他就没有再租铁皮房了。”
另一名证人王某才证言,2013年初开始,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胡某后,开始帮其收废旧电路板和杂线,收的电路板和杂线送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市场内的店铺里。
而被告人乔某的弟弟则当庭承认,自己通过哥哥认识胡某后,介绍他将铜块卖给贵屿镇的铜厂。而工人冉某也承认,受被告人乔某雇佣,与其他16名贵州籍工人在羊耳坑电子垃圾冶炼厂冶炼废旧电路板。
长汀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乔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929.223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长汀县检察院建议对两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两名被告人具有自首等悔罪表现,同时两被告人表示愿意退岀非法所得和缴纳罚金,可对他们适用缓刑。
『判决』
法院公开宣判未给予缓刑
经审理、合议庭合议,长汀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乔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一案依法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乔某违反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旧线路板929.223吨及生产产生的炉渣,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胡某、乔某犯污染环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乔某犯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胡某、乔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乔某在非法处置废旧电子垃圾的同时,产生了另一种危险废物——炉渣,并用于折抵运费,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某、乔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胡某、乔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乔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公安机关已扣押的废渣(炉渣)3.08吨及金属锭一块,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继续追缴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的两万元,及被告人乔某违法所得的7500元。
原标题:长汀两被告人非法处置危废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