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20-30年中,土壤保护政策在欧洲国家(特别是英国、德国和荷兰三国)和欧盟层面均得到了逐步发展。为防止新的土壤污染的发生,也为了修复现有的污染土壤,欧盟计划采取新的措施,其中,包括编制污染场地名录和制定目标值,以确定优先进行修复的场地,预计这些计划将对欧盟的土壤管理实践和欧洲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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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管理政策与法规——欧洲

2016-07-15 13:43 来源: 地下水环境 作者: 贾晨夜

在过去20-30年中,土壤保护政策在欧洲国家(特别是英国、德国和荷兰三国)和欧盟层面均得到了逐步发展。为防止新的土壤污染的发生,也为了修复现有的污染土壤,欧盟计划采取新的措施,其中,包括编制污染场地名录和制定目标值,以确定优先进行修复的场地,预计这些计划将对欧盟的土壤管理实践和欧洲国家的土壤政策产生重要影响。

欧盟指令允许欧盟监督与污染场地相关的环境政策的制定。作为综合性更强的污染场地政策制定策略的第一步,欧盟发布了一个环境责任白皮书,用于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环境立法。这部白皮书的内容指向未来的污染问题,而过去造成的污染仍由各国的政策法规进行处理。

此外,工业代表、研究人员和成员国还建立了多个协调机构与组织,以便传播交流欧洲和其它国家与污染场地相关的科研信息。

目前,在欧盟层面上还未见针对土壤保护的专门立法文件。直接或间接与土壤污染或土壤修复相关的规定出现在废物、水、化学品、影响评价、环境责任及空气质量的政策中。这些政策主要关注区域性污染而非地方性污染,并且在处理历史性污染和场地开发商受到限制。表中给出了这些政策的概要。

将土壤视为不可再生资源的观点在欧盟范围内得到了广泛支持。欧盟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2000-2010)所包含的7个专题战略中,就包括土壤保护这一主题。

为了确定修复污染场地,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通过了一份关于土壤保护的专题战略草案,其中包含《土壤框架指令》的草案。该草案要求欧盟各成员国防止土壤污染,制定污染场地清单,并修复已确定的污染场地。此外,该草案还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以提高公正意识并促进与土壤可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和经验交流,包括交流用于修复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场地的最佳技术。

欧盟委员会的目的是逐步建立针对历史性土地污染的基于风险的管理战略,这一渐进的程序包括收集所有成员国的土壤污染程度资料,评估相关风险,进而确定优先修复的场地。

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呼吁制定土壤保护战略。在此之前,尽管欧盟政策中已有了与土壤保护相关的规定,如水、废物、化学品、杀虫剂、工业污染防治以及自然保护等相关领域,但在欧盟层面从未出现过旨在保护土壤的政策。为肯定成员国在土壤保护及其可持续利用上的努力,控制跨国界的土壤恶化趋势,保护水陆生态系统,并避免不公平竞争的发生,建立一个专门保护土壤的管理框架是必要的。

英国根据《污染场地法规》所指定的政策,采用了基于风险管理的方法管理污染场地。当发生如下情况时,需要采取相应的修复行动:污染对健康或环境造成不可接受的实际的或潜在的风险;在考虑了场地的实际或预期用途基础上,有适当的和经济可行的方法处理的土地;修复也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德国1998年联邦会通过了《联邦土壤保护法》,1999年《联邦土壤保护条例》颁布施行。《联邦土壤保护法》规定采取措施保护或恢复土壤功能,具体包括:

(1)每个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有防止土壤污染和清除土壤的义务;

(2)联邦政策有权基于土壤的价值和有关要求颁布相应的行政法规;

(3)就如何对清除污染进行调查和规划以及责任的承担做出了规定,特别是将行政机关的权限放在了突出的地位;

(4)规定了农业土地利用的内容;

(5)规定了相应的专家和调查单位,并对他们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根据联邦土壤保护法,《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规定了关于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修复的具体要求。该条例的相关规定包括:

(1)规定了污染的可疑地点、污染地和土壤退化的调查和评估,规定了抽样、分析与质保的要求;

(2)规定了通过排除污染、防止泄露、保护和限制等措施来防范危险的要求,以及有关整治之调查与整治计划的补充要求;

(3)对防止土壤退化的要求进行规定;

(4)详细规定了启动值、行动值、风险预防值以及可允许的附加污染额度。

原标题:土壤环境管理政策与法规——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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