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大气污染防治引起各界关注,VOCs(挥发性有机物)种类繁多,分布面广,根据部分国外主要环境优先污染物名录,VOCs占80%以上。日本1974-l985年环境普查表明,在检出的化学毒物中,卤代烃类最多共52种,一般烃类次之共43种,含氮有机物(主要是硝基苯和苯胺类化合物)共40种,以上三类占总检出毒物的70%。VOCs污染严重,与NOx、CnHm在阳光作用下发生光化学反应,吸收地表红外辐射引起温室效应;破坏臭氧层形成臭氧空洞,引起人体致和动植物中毒。
随着VOCs污染范围的不断扩大和人们对其危害的逐步认识,1979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跨国大气污染会议,重点讨论了VOCs控制问题,1991年11月通过了《VOCs跨国大气污染议定书》,要求签字国以1988年VOCs排放量为基准,到1999年每年削减30%;1990年,美国修订了清洁空气法(CAA),要求到2000年将VOCs的排放量减少70%。为此,开发VOCs替代产品,寻找VOCs控制最优技术已成为解决VOCs污染的必由之路。 随着世界各国对VOC污染的日益重视和环保法规不断严格VOC的排放标准,VOC治理技术亦在逐渐改进和完善。
国外VOC限量要求一览
近年来,控制VOC限量的规范似乎更新得更加快、更加严。下面仅介绍欧盟及北美对相关的VOC限制情况。
欧盟法规
与VOC关系密切的欧盟法规可能要算欧盟指令2004/42/EC和欧洲生态标签(Eco-Lable)了。欧盟指令2004/42/EC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室内外混凝土、木器、金属底材用水性涂料等产品中的VOC都要达到更低的限值,具体的限值要求如表1所示。作为对比,表1中也列出了之前的限量数据。欧洲生态标签委员会在2008年8月13日就室内用涂料和室外用涂料生态标准的决定为2009/544/EC和2009/543/EC,其中关于VOC的限值数据见表1。2009/544/EC、2009/543/EC对产品的定义与2004/42/EC相一致,对产品中VOC的定义及测试方法也相同,都是指标准大气压(101.3kPa)下,任何初沸点小于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从表1数据对比可以明显看出显著降低VOC的趋势。而德国的生态标签(Blue Angel)则按照DIN 55649定义VOC成分的沸点为低于252.6℃的有机挥发物。
北美法规
虽然北美制定对VOC的限制措施起步较晚,但进展非常快,力度也非常大。北美著名的环保组织Green Seal针对涂料制定的环保标准GS-11明确规定了墙面、地面、屋顶涂料以及防锈涂料、底漆、中涂中VOC的限量要求。GS-11第三版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对不同产品的VOC限量见表2。
单从数据看,GS标准似乎比EC低,但是GS-11第三版中VOC与先前版本的最大不同在于其更高的沸点定义,即指标准大气压下,任何初沸点小于等于280℃的有机化合物。照此方法,常用的成膜助剂TMB(十二碳酯醇)就算是100%的VOC,这无疑对配方设计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GS-36规定了商用粘合剂的环保标准,其中对各类商用粘合剂的VOC都有明确的限量,目前执行的还是2000年10月19日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