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河南濮阳市政府获悉,关于印发濮阳市2016年度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的通知已经下发。根据方案,濮阳市2016年将重点治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和表面涂装VOCs治理。详情如下:关于印发濮阳市2016年度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的通知濮气联办〔2016〕5号市大气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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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2016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 推进石化和表面涂装行业VOCs治理(附名单)

2016-09-05 14:14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河南濮阳市政府获悉,关于印发濮阳市2016年度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的通知已经下发。根据方案,濮阳市2016年将重点治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和表面涂装VOCs治理。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濮阳市2016年度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的通知

濮气联办〔2016〕5号

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濮阳市2016年度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已经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26日

濮阳市2016年度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和《濮阳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大力推进我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综合治理和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降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总量,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及目标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注重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分阶段完成全市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任务,大幅减少重点行业VOCs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企业通过实施工艺改进、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生产环节和废水废液废渣系统密闭性改造、罐型和装卸方式改进等措施,表面涂装企业通过改用环境友好型涂料、提高喷涂效率、安装末端废气处理设施等措施。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3家石油化学与石油炼制行业企业、103家表面涂装行业企业VOCs污染治理,企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大幅提升,重点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成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稳定达到相关控制标准和要求。

深入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安全、有序、高效开展,2016年10月31日前,全市现有2座储油库、165座加油站和36辆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全面完成,以完成竣工环保验收为准。新、改、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必须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在建或试运行的加油站、储油库应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二、重点治理行业VOCs治理

2016年,重点治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和表面涂装。

三、治理标准及要求

(一)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行业

以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为整治重点,主要是指以原油、重油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石油蜡、石油沥青、润滑油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石油炼制工业生产性企业,以及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原料、合成纤维原料、合成橡胶原料等的石油化学工业生产性企业。治理后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1.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体系,细化工作程序、检测方法、检测频率、泄漏浓度限值、修复要求等关键要素,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设置编号和标识,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

2.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排放控制。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采取适当措施尽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废气;火炬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规范的点火系统,确保通过火炬排放的VOCs点燃,并尽可能充分燃烧。

3.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其中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采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运输工具。

4.加强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禁止稀释排放。

5.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装置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废气和检维修前清扫气应接入回收或净化处理装置。

6.建立VOCs监测监控体系。重点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企业的有组织废气排放要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和厂界特征污染物环境监测设施,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7.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优先选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先进密闭的生产工艺,加强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露环节的密闭性和安全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

(二)表面涂装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33金属制品、C34通用设备制造、C35专用设备制造、C36汽车制造、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C40仪器仪表制造、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等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制造(C36)、集装箱制造(C3331)企业,有喷涂车间的汽车4S店等汽车维修保养单位。

1.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其中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电子和电器产品制造企业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2.积极推广绿色涂装工艺。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降低单位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汽车制造喷涂、维修喷涂和补漆工序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的规定,集装箱制造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应符合《集装箱涂料》(JH/TE01)的规定。

3.加强工艺废气逸散控制。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储存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闭工作间内以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各类表面涂装和烘干等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污染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尽可能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涂装工艺线、流平室、烘干室VOCs废气收集率应不低于95%,其他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涂装工艺线VOCs废气收集率应达到90%以上。

4.开展工艺废气治理。烘干废气应收集后采用焚烧方式处理,流平废气原则上纳入烘干废气处理系统一并处理。喷漆废气宜在高效除漆雾的基础上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宜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也可采用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规模不大、不至于扰民的小型涂装企业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技术、活性炭吸附等方式净化后达标排放。VOCs污染控制装置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的VOCs去除率应达到90%以上。

三、油气回收综合治理

2016年10月31日前,全市现有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全面完成,以完成竣工环保验收为准。新、改、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必须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在建或试运行的加油站、储油库应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1.所有加油站必须完成一次(油罐车卸油到加油站储油罐的过程)、二次(加油枪加油到汽车油箱的过程)油气回收治理,其中厂界50米内有居民点、学校、医院等敏感点的加油站应预留油气回收后处理装置接口;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含)的加油站或位于大气臭氧浓度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且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含)的加油站应建设油气回收后处理装置,并预留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接口。

2.所有储油库应建设配套的油气回收后处理装置,并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要求设置处理装置进、出口采样位置和操作平台。

3.所有在册运输汽油的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系统的改造。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环保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任务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将治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单位和企业,明确治理要求和时间节点,全面推进VOCs综合整治工作。VOCs排放企业应积极履行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制定企业VOCs治理、清洁生产改造等相关整治方案,建设并运行VOCs控制或净化处理设施,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进展情况作为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任务考核。

(二)严格监督VOCs治理。市环境监测站应对列入名录的重点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区)环境监察大队要将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和治理设施耗材的采购、更换流转等列为现场执法重点。重点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企业有组织废气排放必须安装在线连续监测设备,厂界安装特征污染物环境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VOCs污染防治装置运行情况,确保VOCs处理装置稳定有效运行。对不能达标排放、闲置治理设施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明确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分工。各县(区)要按照工作目标要求,按时限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管,督促业主单位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确保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外排污染物达标排放。环保部门牵头组织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负责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环保验收及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油罐车运输企业、油罐车辆的资质审查认定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行政许可,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储油库项目核准工作。

(四)规范环保验收。各级环保部门要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勘察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做好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理和油气回收治理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工作。对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发现验收工作存在问题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验收管理资格。

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总体要求

(一)所有产生VOCs污染的企业均应采用密闭化的生产系统,封闭一切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从源头控制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

(二)鼓励回收利用VOCs废气,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宜对浓度和性状差异大的废气分类收集,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

1.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总净化效率达到95%以上。

2.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总净化效率达到90%以上。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3.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处理,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或生物处理技术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有组织废气的总净化效率原则上不低于75%。

4.含非水溶性组分的废气不得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吸收方式处理,原则上禁止将高浓度废气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混合后,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或生物处理技术等中低效技术处理。

5.凡配套吸附处理单元的含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应事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装置进行预处理。

6.对于催化燃烧和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宜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存在VOCs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更换产生的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四)企业废气处理方案应明确确保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的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等离子、光催化氧化等方式处理的必须建设中控系统。

2.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必须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3年。

3.凡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的重点监控企业,推广安装TVOCs浓度在线连续检测装置(包括光离子检测器(PID)、火焰离子检测器(FID)等,也允许其他类型的检测器,但必须对所测VOCs有响应),并安装进出口废气采样设施。

(五)企业在VOCs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时应监测TVOCs净化效率,并记录在线连续检测装置或其他检测方法获取的TVOCs排放浓度,以作为设施日常稳定运行情况的考核依据。

(六)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应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提供采购发票复印件,台账至少保存3年。

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要求

1.业主单位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竣工环保验收检测过程中,应积极主动配合承检单位工作,按时提供环保验收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2.油气排放处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有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回收治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油罐车改装单位应为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具有生产油罐车资质的厂家。

3.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后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安全等规定要求,所有涉及税务、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建设、规划、安全运输、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按国家有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达到规范要求。

4.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未按要求落实油气回收治理的,环保部门不予通过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商务部门不予许可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或不予通过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新登记油罐车未配套建设油气回收系统的,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5.对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加油站、储油库,由业主单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包括油气治理内容在内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查同意,核发临时《通知书》后,可办理其他手续,投入试运行。业主单位需在规定期限内(一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油气回收工程检测,并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提交油气检测合格报告,换领正式《通知书》。

检测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运行和进行改造。对于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检测、逾期未能领取《通知书》仍运行的,按《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6.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未按时完成配套油气回收治理的,或者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同级商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未取得《通知书》的,商务部门不予通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交通运输部门不予通过油罐车年度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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