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配合这部法律,环保部加快了配套办法的制定。
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案办法)提出,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登记表备案管理,取消行政审批。但是,备案办法要求,环保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公开登记表。
环保部称,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约20万个,约占环评审批数量50%。在环保部看来,这些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采取审批制增加了环保部门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政策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2016年7月2日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规定,我部起草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起草工作,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公开征集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14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 全 泉
联系电话:(010)66556426
电子邮件:huanping2633@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根据2016年7月2日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备案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及其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应当采取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第四条 【备案管理】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备案。
第五条 【备案方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其中保密项目采用纸质备案方式。对于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到当地行政服务大厅现场办理网上备案。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并部署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地址链接方式逐级分配备案系统使用权限至行政区内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址链接信息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备案流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在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具体格式见附件),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承诺。
建设单位在备案系统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后,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建设单位可自行打印留存。
第七条【备案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保密项目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信息不公开。
第八条 【备案变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项目选址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重新备案。
第九条 【罚则】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诚信机制】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或者者违反承诺使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内容失实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环境违法、失信记录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在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布名单,同时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