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北京市环保局获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汽车维修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已经下发。征求意见稿对汽车维修行业VOCs排放做了详细的规定。详情如下: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汽车维修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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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汽车维修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6-11-08 09:52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北京市环保局获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汽车维修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已经下发。征求意见稿对汽车维修行业VOCs排放做了详细的规定。详情如下: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汽车维修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我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标准《汽车维修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反馈我局。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日

(联系人:李石,高喜超;联系电话:82636511,68473723;传真:68453217,68473723;E-mail:gwfk@bjepb.gov.cn,kjchu@bjepb.gov.cn)

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引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规范汽车维修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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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业选址、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及噪声防治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2010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GB26877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7701.1煤质颗粒活性炭气相用煤质颗粒活性炭

DB11/307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5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996城乡规划改用地分类标准

DB11/119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DB11/1228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non-onsiteregeneratedabsorptiontechnology

吸附剂不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装置中直接处理再生的吸附处理技术工艺。

4选址

4.1新建、改建、扩建汽车维修项目选址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和DB11/996等要求。

4.2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汽车维修项目。

5污染防治要求

5.1大气污染防治

5.1.1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a)汽车维修过程中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符合DB11/1228-2015表1要求;

b)应记录使用的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种类、数量及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至少保存3年;

c)调漆作业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经活性炭等净化设施处理后排放;

d)喷漆作业应采用高效喷涂设备;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喷枪,应采用密闭洗枪设备,或在密闭设施内清洗并配备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e)所有喷漆、烤漆作业应在密闭喷、烤漆房内进行,废气经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f)喷、烤漆房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应符合DB11/1228要求,调漆室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应符合DB11/501要求,排气筒应设置废气排放口图形标志并按照DB11/1195的规定设置废气采样口和采样平台;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应符合DB11/1228要求;

g)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每万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使用量不应小于1立方米,更换周期不应长于1个月;

h)采用煤质颗粒活性炭为吸附剂时,其性能参数应符合GB/T7701.1的要求;

i)采用吸附式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应按照GB20101要求在进、出口的风管应设置压差计,以测定经过设施的气流阻力(压降),压差宜控制在300~350Pa,超出该压力范围时应对处理设施进行维护;

j)异位再生或废弃的吸附剂在转移处理之前应采用密闭容器贮存,防止被吸附的挥发性有机物挥发;

k)应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运行台账,至少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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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其他废气污染防治

a)切割、焊接、干打磨工位应设置单独隔离间或隔离帘,并配备固定式、摇臂式、移动式除尘装置,干打磨工位应配备无尘干磨机;

b)喷、烤漆房加热装置禁止使用燃煤、废油等作为燃料,非电加热装置应设置专门的废气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应符合DB11/1228要求;

c)机修、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5.2水污染防治

5.2.1从事发动机及变速箱零部件维修的专项维修业户应采用超声波工艺清洗零件,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宜采用超声波工艺清洗零件;清洗过程产生的含油废水应集中收集,并采用截油器、油水分离器等除油设施进行处理。

5.2.2洗车房应配备水循环设施,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70%;在市政再生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应使用再生水作为清洗用水。

5.2.3废水排口应设置废水排放口图形标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应符合DB11/307-2013要求,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GB26877-2011要求。

5.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5.3.1汽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染料、涂料废物,含汞废物,其他废物,废催化剂,详见表1。

表1汽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表

5.3.2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贮存,贮存设施的设计、建设应符合GB18597要求,并按照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5.3.3应配备专门的废油、废液收集设备,宜采用管道集中供油、收集废油,以减少废油桶产生量,减少废油转移过程遗撒。

5.3.4废有机溶剂、废矿物油等液态危险废物盛装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3/4。

5.3.5废有机溶剂、沾有涂料的棉纱等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危险废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中贮存。

5.3.6破损的废弃铅蓄电池应贮存在耐酸容器中。

5.3.7危险废物应交由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5.3.8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主要记录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和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至少保存3年。

5.4噪声防治

5.4.1产生噪声的作业应在室内进行;

5.4.2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参照GB12348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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