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中国31个省级行政区党委或政府的一把手将有一个新头衔总河长。而且从省到县,都将建立河长制度。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在部分省区市近十年实践基础上,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的河长制将在全国推行。河长制其实并非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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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欲破解中国水污染治理困局

2016-12-21 13:16 来源: 法治周末 作者: 高原

今后,中国31个省级行政区党委或政府的“一把手”将有一个新头衔——“总河长”。而且从省到县,都将建立“河长”制度。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在部分省区市近十年实践基础上,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的“河长制”将在全国推行。

河长制其实并非新名词。在2007年“太湖蓝藻”水污染事件发生后,无锡市就首创了河长制,至今已近十年。其后其他省市有的也相继开展试点。那么,试点地区的实施效果如何?如何才能将河长的责任真正落到实处?让总河长不仅是个头衔,而落实到法治化的轨道该如何做?

目的解决多头治理

“从地方试点到全国统一,能够明显解决之前推动力量不足的问题,同时解决多头治理的问题。”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河长制的诞生,起源于2007年太湖水污染事件。

2007年,无锡市印发《无锡市河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及考核办法(试行)》,将河流断面水质检测结果纳入各市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各市县区不按期报告或拒报、谎报水质检测结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008年6月,江苏在太湖流域推广河长制:每条河由省市两级领导共同担任“河长”,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河流管护第一责任人。

此后,北到松花江流域,南至滇池,河长制走向全国。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海南8省市全境推行河长制,另有16个省区市部分实行河长制。

据公开资料显示,河长制推行后,2011年至2016年,79个“河长制”管理断面水质综合判定达标率基本维持在70%以上。

此次在全国推行河长制,是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在业界看来,顺应了新环保法的规定。

而马军所说的动力不足,在河长制实施的十年里,也常被诟病。

资料显示,很多河流是跨区域流动,而流域治理的跨域特征所带来的问题就是,流域治理的协同会出现问题。

据了解,在之前各地的实践中,不同省份最高级别河长差异较大,有的是省委书记,有的是地级市市长。“有的时候上游省份在治理,而下游没有治理,这样治理的效果就不好。”马军说。

他表示,之前多龙治水,很多部门的协调并不顺畅,经常会出现有权力时一拥而上,有责任时互相推诿的情况。

“政府负责人任总河长,能够更好地协调这些部门解决多头治理的困局。”马军说。

对此,《意见》进行了明确规定。水利部副部长周学文介绍说,各省区市要设立总河长,这个总河长由省委书记或者省长来担任。

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司长张波表示,“河长制是非常重要的机制创新。通过河长制把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领导成员会自觉地把环境保护、治水任务和各自分工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形成大的工作格局”。

关键看考核

马军认为,确立河长制,只把架子搭起来还不够,更主要的要看落实情况。

“有河长,但是找不到人,或者把问题反映到河长那里得不到反馈,这样的河长制就形同虚设。”马军指出。

据马军介绍,我国目前有2000余条黑臭河,而这些黑臭河其实都有河长。

延伸阅读: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一张图读懂“河长制”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政策解读

民间环保组织绿色江南创始人方应君对此感受很深。在基层调研时,方应君发现,有的黑臭河边找不到信息公示牌,就算标注了河长的信息,公众也很难知道如何治理,治理的起止时间等有效信息。

有评论认为,因为河长不是目前行政序列中的官职,有人只是把它视作握有实权者挂的一个“虚衔”,因而河长制能否收到实效,关键要看是否有人因任上不力而被问责。

以无锡市为例。

2007年12月5日,无锡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市委组织部《关于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实行“一票否决”的意见》。

其中明文规定,“对环境污染治理不力,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贯彻市委、市政府太湖治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行动不迅速、措施不扎实、效果不明显的”,对责任人实施“一票否决”。

方应君认为,一票否决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看这一票是由谁来投。

关于考核问责,《意见》指出,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周学文还介绍说,水利部将建立河长制的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各个地方河长制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如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河长责任。

“之前主要领导更多的是关注经济发展,现在有了‘河长’这个头衔,也加强了领导干部们的环境责任。”马军说。

更需制度建设

方应君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一些地方施行的河长制还存在对河长监督缺位、问责不到位现象。

曾有媒体探访了浙江杭州、嘉兴、台州三地30条河道,却只联系上了9名河长,河长公示牌也形同虚设。

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看来,河长制的推行和实际的效果不是依赖于法律的规定,而是依赖于一个地方的党政领导是否对水环境保护给予重视,是否愿意当河长。

王灿发认为,河长制的推行,最终还是要依靠制度建设,要将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通过立法加以制度化,制定完善的考核指标与程序。

“明确达不到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时,作为集体的政府和有关的领导应当承担的责任。这样,污染的治理、河水变清才是有保障的,也才能真正让政府负起责任来。”王灿发说。

对此,周学文表示,全面建立河长制将建立一套工作制度,包括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公众参与制度。

他举例说,比如公众参与制度,江西省在实施河长制的过程中,每一条河的河边上设置一个牌子。这一条河的河长是谁,联系电话是多少,明明白白地写在公示牌上。群众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可以及时进行反映,处理结果也要向群众反馈。

此外,环保部和住建部都已建立了微信互动平台,方便公众举报线索。

“希望河长制也能借鉴这个尝试,让河长制和新媒体有机结合,实现多元共治理。”马军说。

延伸阅读: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一张图读懂“河长制”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政策解读

原标题:河长制欲破解中国水污染治理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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