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陕西省2017年度涉气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印发。详情如下: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西省2017年度涉气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环办发〔2017〕11号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韩城市环境保护局,神木、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现将《陕西省涉气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落实重点污染源监管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环发〔2015〕1号)废止。
联系人:封东琪联系电话(传真):029-8542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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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
陕西省2017年度涉气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确保《陕西省“铁腕治霾保卫蓝天”2017年工作方案》各项任务如期完成,促使涉气重点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实现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坚持“铁腕治霾、精准执法”的原则,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的,以“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为措施,把治霾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头号工程,强化司法联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环境执法压力传导不够、层级衰减突出的问题,推动治污降霾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工作目标
(一)关中地区率先在2017年10月底前对339家涉气重点污染源全部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同步与省级、市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2018年底前实现全省涉气污染源全覆盖。
(二)通过严格环境监察执法,促使所有涉气污染源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2017年10月底前,全省涉气重点污染源排放达标率100%。
(三)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及环保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按期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
(四)针对夏季大气臭氧超标、影响空气环境质量问题,按《2017年度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对焦化、煤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确保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动态管理。
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要以最新环境统计数据为依据,于2017年3月31日前,对辖区内涉气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纳入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作为环境执法的基础,实现辖区内涉气污染源底数清,环境执法全覆盖、无盲区。
(二)创新污染源环境执法机制。
1.提高执法效能。省级建立涉气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执法动态信息库。各市(区)对涉气重点污染源每月现场执法不少于2次,并填报执法信息,各市(区)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涉气重点污染源首次填报工作。省级环保部门开展网上巡查,结合现场督查、稽查,督促查办问题的整改落实。并采取新闻发布、约谈政府、区域限批、通报、责任追究等形式,加强涉气污染源环境监察执法工作。
2.建立环境执法与污染源监测调查取证联动机制。涉气污染源企业对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环境监测部门除对涉气重点污染源每季度进行监督性监测,并及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结果外,还要与环境执法部门建立调查取证联动机制,并积极配合环境执法部门加大对污染源企业突袭性执法监测频次。环保部门也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社会化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
3.全面落实网格化监管工作。依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陕办发〔2016〕20号)要求,对辖区内所有涉气污染源科学划分监管网格,层级制定实施方案(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每个涉气污染源明确网格监管员的职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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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全文)
4.推进“双随机”抽查制度。采取“三不”(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的暗查方式,开展常态化、应急期间的环境执法检查。在常态化期间提高对涉气污染源企业夜间、节假日检查频次;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涉气重点污染源加大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
5.完善涉气污染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各地应督促涉气污染源企业于2017年3月底前制定本企业响应重污染天气预警污染物减排实施措施(1-3级),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备案,并纳入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涉气重点污染源企业要按照响应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其他涉气污染源企业实行生产负荷减排等措施。各级环保部门监督涉气污染源企业依据制定的响应措施,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严格执行。力求预案做到措施清晰、时间节点对接、便于监督、切实发挥作用。
6.运用科技手段,加强环境执法。全力推动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建设。2017年10月底前,关中地区环境执法机构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率达到100%,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率达到100%,做到执法留痕。其他各市2018年底前全面普及。省、市将使用无人机和卫星遥感等新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的精准性和科学性。
7.督促涉气重点污染源企业全面推行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或停运的网上备案制,并纳入涉气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执法动态信息库管理。
(三)以“零容忍”态度铁腕执法。
1.严格按照新法新规新标集中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认真贯彻落实《环保法》及四个配套办法,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对环境违法行为及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查处工作务必做到求快、求深、求早。各市(区)、县要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司法移送等查处工作中实现“清零”,较上年度有明显提高。
2.建立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实现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关中地区各级环保部门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启动重污染天气相应级别的执法行动,其他各相邻市参照执行。省级将抽调各市执法骨干以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方式推进治霾工作。省级每月对涉气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浓度超标的下发监察通知书。各级环保部门每季度公布“黄红牌”企业名单并组织查处。关中各级环保部门要配合工信部门,严格查处“小散乱污”企业违法排污行为。
3.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与联动。按照环境保护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和省环保厅分别与省公安厅、省高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环境保护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环保、公安、检察、法院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依据2017年1月1日实行的两高司法解释依法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现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4.充分发挥在线监控系统在执法监管中的作用。对依法依规应当安装和运行在线监控设施的涉气重点污染源企业,逾期未完成的依法高限处罚。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的,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公开曝光违法企业,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对于一经发现查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公布环境违法情节、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对重点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实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夯实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与大气环境质量考核约束性指标挂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主要领导负责,积极做好部门协调、督导督查、信息调度及其他各项日常工作。各市级环保部门应于2017年3月10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报省环保厅备案。实施方案要把所有涉气重点污染源逐一明确责任,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时间表。实行市(区)局领导包县(区)、县(区)级领导包片、具体责任人包点源的三级分包责任制,实现所有大气重点污染源监管全覆盖。
(二)加强信息公开,实现群防群控。各级环保部门在2017年3月底前要将辖区内涉气重点企业目录和基本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及时向社会公开。畅通“12369”举报热线、环境信访、网络投诉等渠道,及时调查处理反映的问题,全面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并将环境执法查处情况、诚信系统黑名单,在各类媒体予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各涉气重点企业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第九条要求,在2017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工作。
(三)建立省级督查制度。省级进行不定期督查,对各级环保部门工作部署、开展情况,涉气重点污染源检查情况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办等情况实施现场督查。对工作进展迟缓、推诿扯皮、查办问题不及时、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得不到明显改善等问题,实施省级挂牌督办、公开约谈,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四)建立执法信息月调度制度。各市(区)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督促落实网上填报涉气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执法动态信息库相关内容,实现全省动态监管。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区)从《通知》印发起,在次月5日前(截止2017年12月份),将上月本辖区工作开展情况报省环保厅,主要包括工作进展、检查企业数量(家次)、出动执法人员数量,发现环境问题数量,案件办理(依据四个配套办法),公开曝光等情况(含《涉气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执法信息调度表》附件2)。同时上报电子版。
省环保厅每月对各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请各市(区)于2017年10月底上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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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