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到,环境保护设计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了建设项目的环保设计必须依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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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发布《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7-03-31 09:17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到,环境保护设计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了建设项目的环保设计必须依法治理的内容。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噪声污染三个方面。大气污染主要是由于粉尘排放及烘干燃烧产生的废气对大气的污染,防治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主要是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渣等,防治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主要是生产过程中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防治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另外对于地方及特殊区域有相关要求且高于国家标准的,需按地方的规定执行。

详细内容如下: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onstruction waster recovery plant

(征求意见稿)

主编部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X X年X月XX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X北京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文件的要求,由新奥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福建南方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总图运输,建筑废弃物处置,再生产品生产系统,信息化与自动化,辅助生产设施,建筑与结构,供配电,给排水与供热通风,节能,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日常管理,由新奥生态建材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修改和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寄送新奥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邮政编码:100190)。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新奥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福建南方路面机械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

合肥中亚建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清华大学循环经济产业研究中心

北京联绿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华诚博远设计总公司

北京联绿智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材料技术研究所

深圳市华威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中国循环经济协会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邵建峰…….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4

4总图运输. 7

4.1一般规定... 7

4.2厂址选择与总体规划... 7

4.3总平面布置... 8

4.4竖向设计... 9

4.5管线综合布置... 10

4.6 厂区道路... 11

4.7厂区绿化... 12

5建筑废弃物处置. 13

5.1 一般规定... 13

5.2预处理... 14

5.3分选分离... 15

5.4破碎、筛分... 17

5.5骨料整形... 18

5.6 泥水分离... 18

5.7回收物处理... 18

5.8再生材料储存... 18

6再生产品生产系统. 20

6.1 再生混凝土... 20

6.2再生干混砂浆... 21

6.3砖粉... 21

6.4再生水泥砖、砌块... 26

6.5道路用再生无机结合料... 26

6.6轻质物资源化... 27

7信息化与自动化. 28

7.1一般规定... 28

7.2网络设施... 28

7.3视频监控系统... 28

7.4生产过程自动化... 29

7.5运营管理系统... 31

8辅助生产设施. 33

8.1控制室... 33

8.2 试验室... 33

8.3 压缩空气站... 34

8.3 机电维修车间... 34

8.4 地磅... 35

9建筑与结构. 36

9.1一般规定... 36

9.2建筑构造设计... 37

9.3主要结构选型... 38

9.4结构布置... 38

9.5设计荷载... 39

9.6结构计算... 41

10供配电. 42

10.1一般规定... 42

10.2用电负荷... 42

10.3供配电... 42

10.4厂区配电线路... 43

10.5 车间配电... 44

10.6 照明... 45

10.7防雷与接地... 46

11给排水与供热通风. 48

11.1给水与排水... 48

11.2供热... 49

11.3通风... 49

11.4空气调节... 50

12节能. 51

12.1一般规定... 51

13.2生产工艺节能... 51

13.3节电... 51

13环境保护. 53

13.1一般规定... 53

13.2大气污染防治... 53

13.3噪声污染防治... 54

13.4污水处理... 55

13.5环境保护监测... 55

14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56

14.1一般规定... 56

14.2消防安全... 56

14.3交通安全... 56

14.4设备设施安全... 57

14.5电气安全... 57

14.6职业卫生... 58

本规范用词说明. 59

附: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在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中,遵循国家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环境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以实现建筑废弃物处置的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为总体目标,确保生产活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清洁环保、节能减排,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1.0.1本条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本条文提出“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是工厂设计应贯彻的方针。“安全可靠”是工厂建设和生产的前提;“技术先进”是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条件,“清洁环保、节能减排”是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发展的环境要求;“经济合理”则是在满足环保和生产效率、效益需要,工程投资合理,提高投资收益率,不提倡低投入、简单生产。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设计。

1.0.3当建筑废弃物中含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第39号令)中的危险废物时,处置工艺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1.0.4新建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应符合所在地区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存量、增量建筑废弃物的总体情况,因地制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

【条文说明】1.0.4 生产工艺与装备的选用直接决定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工厂的资源化率水平。建筑废弃物因受原有建筑结构直接影响导致成分复杂,极具区域特性,在规划设计废弃物再生工厂时,应将当地建筑垃圾存量特性以及老旧、拆迁建筑物特点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且应经综合效益和市场需求的分析研究,选用先进、适用、经济、可靠、高资源化率的生产工艺与装备。

1.0.5改建、扩建工程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和适用的生产工艺与装备及辅助设施。

【条文说明】1.0.5为节约工程建设投资,本条规定了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老厂原有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1.0.6建筑废弃物工厂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1.0.6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涉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故本条规定在设计中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节约能源、消防、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等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2术语

2.0.1建筑废弃物

是指对各类建(构)筑物及市政工程等进行拆除、建设过程、修缮及房屋装饰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条文说明】2.0.1建筑废弃物主要由渣土、碎石块、废砂浆、砖瓦碎块、混凝土块、沥青混合料、废塑料、废金属料、废竹木等组成。

2.0.2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

利用信息化与自动化等手段,通过一定工艺系统的处置,将建筑废弃物加工成再生建筑材料及制品的固定式工厂。

2.0.3 再生无机料土

指建筑废弃物在预处理、分选分离、破碎筛分工艺生产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能用于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的混合粉。

2.0.4 道路用再生无机结合料

在配制过程中掺用里再生骨料、再生砖粉等再生材料的无机结合料。

2.0.5 砖粉

指废弃红、青砖(瓦)类及各种砌块等,经研磨获得的粉料。

2.0.6 轻质物

指建筑废弃物中所含的木材、塑料、防水卷材、纸质物等密度较小的有机物。

2.0.7回收物

建筑废弃物中所含的旧金属、废轻质物统称回收物。

2.0.8再生材料

指建筑废弃物经过处置后,得到的可以再次使用的原料,包括无机料土、再生骨料、砖粉等。

2.0.9再生产品

指部分或全部利用再生材料制造的产品。

【条文说明】2.0.9 包括再生骨料、再生混凝土、再生砂浆、再生砖、再生砌块、再生路用材料、道路用无机结合料、再生有机产品等。再生骨料既可作为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中间产品用于下一环节再生材料的生产,又可作为再生材料直接使用。

2.0.10分选

指通过一定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将建筑废弃物中的不同特性组分分类并归集的过程。

【条文说明】2.0.10 建筑废弃物分选过程包括分选废旧金属(如钢筋等)、分选轻物质(如木料、塑料、泡沫、防水材料等)、分选砖、分选混凝土块、除土。

2.0.11分离

通过一定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将再生骨料表面的水泥砂浆或沥青进行剥离的过程。【条文说明】2.0.11 建筑废弃物经过预处理-破碎-分选等工艺处置后,会产生水泥砂浆-骨料、沥青-骨料等混合骨料,经过特殊的分选工艺,将骨料表面附着的水泥砂浆与沥青去除,对后续加工高品质骨料极为重要。

2.0.13除土率

表征建筑废弃物再生工艺除土效率的量,用百分比表示(%);经工艺处置后分离出的土质量占处置前建筑废弃物中总土量的百分比。

3基本规定

3.0.1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必须对处置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做组分分析。

【条文说明】3.0.1建筑废弃物按来源分为五类:以砖-混结构为主的建筑废弃物,以混凝土结构为主的建筑废弃物,装修建筑废弃物,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路面拆除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依据来源的不同,工艺流程选择不同,设备选型不同。在工厂工艺设计时,应依据来源参照下表估算建筑废弃物总量与各组分比例,综合再生产品设计方案,确定工艺流程,进场的建筑废弃物须经过工厂各处置环节资源化后全部资源化为再生产品,达到废弃物入厂与资源化产品出厂的组分平衡。

表3.0.1 各类建筑废弃物组分占比参考值(%)

 

3.0.2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必须对建筑废弃物任何组分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且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3.0.2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作为环保类企业,其自身不能对外排放废弃物。因此,在再生工厂设计阶段,对工厂处置的建筑废弃物任何组分都应给出成熟的处置工艺,来实现废弃物经过加工转化为再生建筑材料或制品的过程,这些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处置等。

3.0.3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建设规模应根据处置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废弃物存量、增量以及城市规划进行调查分析,依据建筑废弃物的组分分析,综合建设条件、市场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条文说明】3.0.3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建设规模主要取决于项目所处城市总体规划、建设规模、建筑垃圾年产生量等。

3.0.4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规模划分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规模划分

【条文说明】3.0.4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设计规模以年处置进场建筑废弃物的总量作为依据。经测算与综合分析比较,年处置量上限不宜超过300万吨/年。工信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中规定小型建筑垃圾处置工厂应大于30万吨/年。

3.0.5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资源化水平应按表3.0.5分类,根据工艺系统配置情况可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表3.0.5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资源化水平分类

注:●——必备;○——可选;◎——至少三选一

【条文说明】3.0.5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资源化水平主要取决于能否达到废弃物进厂与资源化出厂的组分平衡。预处理、分选分离、破碎筛分是再生工厂前端处置的必要环节;建筑废弃物所包含废混凝土块、废砖瓦、渣土、废石等组分经前端处置后可通过再生混凝土、再生干混砂浆、砖粉系统、再生砖(砌块)、再生无机结合料等系统加工成为再生材料;建筑废弃物中废轻质物的分选与再利用是目前国内资源化处置的难题;骨料整形系统能够提升再生骨料品质,有助于提高下游再生建材性能。信息化与自动化是衡量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是否形成规模化联动作业的判断依据。

3.0.6 建筑废弃物处理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并应按进厂量和实际处理量分别进行计量和统计。

3.0.7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生产过程中,从原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各个环节应配备相应的计量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料进厂可根据物料输送方式的不同采用相应的计量装置;

2 配料宜采用定量给料或配料秤;

3 计量装置的精度应满足工艺要求。

4总图运输

4.1一般规定

4.1.1总图运输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与工业布局,结合建筑废弃物来源、市场供应半径、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交通运输、环保节能、场地自然条件、安全卫生和厂区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

【条文说明】4.1.1总体设计可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分析,优选出投资节省、布局合理、运行有序、生产可靠、技术先进、效益良好的方案。

4.1.2工厂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和外部协作的要求,并应合理设置厂区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规模。

4.1.3总图设计应根据再生产品品种及流向综合分析,有利于生产和管理,宜采用集中布置方式。

4.2厂址选择与总体规划

4.2.1工厂分期建设时,应统一规划、分期实施。规划时应兼顾近期与远期设施布置衔接。并应合理利用土地。

【条文说明】4.2.1 在规划利用建设土地时,应充分利用地形、缩短内部运距和节约用地。

4.2.2工厂厂址的选择应符合工业布局和区域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前期工作的规定。不应占用耕地。

4.2.3厂址选择宜靠近建筑废弃物供应点,且应对建设规模、建筑垃圾来源、产品流向、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企业协作条件、场地现有设施、环境保护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2.4厂址应根据远期规划要求与城市建设特点,不仅满足近期处置功能与模块设计所需的场地面积,还应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

4.2.5厂址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选在窝风地段。

4.2.6厂址应选择在土石方开挖工程量少、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带,并应避开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

4.3总平面布置

4.3.1厂址用地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4.3.1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及当地的建设规划。主要是建设投资强度、用地性质、平面布局、规划控制指标、用地控制红线、建筑形式等,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

4.3.2总平面布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满足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

2满足节约用地的要求;

3与厂区的自然条件相适用;

4 应根据声学因素合理规划,结合功能进行分区;

5留有扩产能、扩品种、更新设备、调整工艺的空间;

6符合卫生、防火、防爆、防雷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4.3.3建(构)筑物应满足实际生产需要,并应按功能合理设置分区、生产辅助设施宜集中设置、综合利用。

【条文说明】4.3.3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设施应根据工厂所在区域的气候特征、外部建设条件、工厂规模及生产的实际需求来设置。一般情况下,根据工厂设施的功能及相关性宜分区设置。生产辅助设施应集中设置,统筹利用厂区资源。

4.3.4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3.5破碎、筛分、粉磨车间等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与相邻建(构)物的防噪声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4.3.6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与对防震要求较高的建(构)筑物的防震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4.3.7原料库、再生材料库、成品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储库的储存能力应适用建筑废弃物大批量集中进场,并应满足生产对储存期及大型运输车辆的要求;

2各储库的竖向设计及地表水排放应与厂区竖向设计和排水系统协调一致;

3成品库的场地应满足物料进行装(卸)车、倒堆储存及转运要求,并应具有足够的装(卸)车位及储存场地。

【条文说明】4.3.7合理配置机械化程度较高的装(卸)车、倒堆、转运设备可以节约场地、提高场地的堆存能力。

料堆长度应根据运输方式、装(卸)车方式、装(卸)车时间所要求的装(卸)车位确定,不同的料堆之间应设有不小于4m的间隔通道,堆料总长即为堆场长度。堆场宽度应根据堆场条件及倒堆转运要求确定,并应满足生产对储存量的要求。

4.3.8变(配)电所、中央控制室、压缩空气站、机电维修车间、备品备件材料库、地磅站、试验室等生产辅助设施应靠近服务对象布置。

4.3.9办公及生活设施应根据需要设置,宜利用厂区周围的服务设施。厂区办公楼、宿舍的布置应满足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要求,并应满足对外联系方便的要求。食堂、浴室等生活设施应集中布置。

【条文说明】4.3.9厂区的办公及生活设施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厂区办公楼、宿舍前宜设置一定的活动场地。宿舍也可与办公楼合并布置。

4.3.10厂区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厂区建(构)筑物之间应有联络通道和调车场地。厂区道路设置及道路宽度应满足消防车辆、生产运输车辆和行人通行条件要求。

4.3.11厂区生产运输道路可兼作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应全场贯通无障碍。断头路在道路尽头处应设置回车场地。

【条文说明】4.3.11厂区生产运输道路宜与厂内消防通道综合考虑以节省道路用地,消防通道应保障消防车辆通行顺畅,并且不能作为堆放物品场地之用。

4.3.12厂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厂区消防要求。主要人流出入口应与物流出入口分开布置。主要人流出入口应靠近生活设施区。

【条文说明】4.3.12主要人流出入口应与货运出入口分开布置是为了保证物流通畅,保证人群安全。主要人流出入口应靠近生活设施区,是为了职工上下班顺捷、安全、进出厂方便。

4.4竖向设计

4.4.1厂区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设计同时进行。竖向设计应结合生产工艺要求,厂区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合理选择竖向布置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自然地面坡度在3%以下时,宜采用平坡式布置;

2当自然地面坡度在3%~5%之间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决定采用平坡式或阶梯式布置;

3当自然地面坡度大于或等于5%时,宜采用阶梯式布置,阶梯式布置的台阶划分应与厂区功能分区一致。

【条文说明】4.4.1竖向布置形式有平坡式或阶梯式。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在竖向设计时,应根据场地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合理的场地竖向布置形式。

4.4.2工厂地面设计标高应结合场地防洪要求、建(构)筑物基础、雨水排泄、工程地质及土(石)方工程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场地标高应高于防洪标准的洪水位0.5m以上。

4.4.3工厂出入口道路路面标高宜高于厂外道路路面标高,并应连接平顺。条件不能满足时应设置截水构筑物。

【条文说明】4.4.3工厂地面标高一般要求应高于场外道路标高,当工厂地面标高低于场外道路标高,应设置截水构筑物,防止场外雨水灌入工厂。

4.4.4竖向设计采用阶梯式布置时,台阶坡顶至建(构)筑的距离应按建(构)筑基础尺寸及埋深与地基条件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5m。台阶坡脚至建(构)筑的距离不应小于2m,并应满足建筑物通风和采光、地表排水、地下管线敷设、道路通行、施工机械及开挖基槽对边坡或挡土墙的稳定性要求。

4.4.5当厂区靠近山坡且有被山洪侵袭的可能性时,应设置防洪堤或防洪截水沟等设施。

4.4.6场地平整边坡、山体开挖边坡应有足够的自身稳定性。对可能失稳的边坡,应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并应根据分析结果采取防止边坡产生滑坡、坍塌等危害的预防措施。

4.5管线综合布置

4.5.1管线综合布置应与厂区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设计统筹安排。

4.5.2管线综合布置应合理选择管线走向,就近原则、集中原则,并应满足安全生产、检修方便的要求。

【条文说明】4.5.2管线综合布置应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充分考虑管线介质性质及埋置深度的要求,合理设计、节约用地。

4.5.3管线综合布置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相互协调、紧凑合理,宜预留管线改扩建余地,并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及其他干管的交叉。

【条文说明】4.5.3地下管线不应布置在建(构)筑物基础的压力线范围内,并应考虑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基础之间、各管线之间的施工和检修所需的最小合理间距;建(构)筑物基础与管线基槽开挖线的关系;管线进户位置等因素合理布置管线,减少管线在平面和竖向上的交叉。

管线与铁路、道路的交叉会对双方产生不利的影响,尤其对管线的使用安全、施工检修造成困难,为了缩小不利影响的范围,一般情况下管线与铁路、道路的交叉以正交为宜,在困难情况下交叉角不宜小于45°。

4.5.4地下管线埋置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土壤冻结深度等条件确定。

【条文说明】4.5.4本条为保证管线使用期的结构安全而制定。管线埋置深度应按各影响因素的最大埋置深度确定。当管线从道路下方穿过时,管线处于路线上活动荷载的受力范围内,为了管线免受外力影响不致损坏管线,管线与道路结构层之间应留有一定距离。一般情况下管线顶面距道路结构层底0.5m是合适的。对于需特别保护的管线或埋置深度不足的管线需采取防护套管进行保护,或按相关专业提供的保护措施进行保护。保护范围宜超出道路路基外不小于1m。

4.5.5相互不产生干扰的管线在走向相同时应共架或共沟布置。管线共沟设计时,给水管、热力管应布置在管沟上部,生产工艺管布置在中部,工业废水管、生活排水管等布置在管沟下部。

【条文说明】4.5.5管线采用共架、共沟的集中布置方式有利于节约用地、方便管理。共架、共沟铺设的管线在保证使用安全和满足施工、检修的前堤下可适当缩小间距。

4.5.6厂区分期建设时,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统筹安排。

【条文说明】4.5.6厂区分期建设时,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统筹考虑、近期集中、近远结合。改、扩建工程中的管线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

4.5.7地下管线、地上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和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中对管线综合布置的有关规定。

4.6 厂区道路

4.6.1 主要人流出入口应与物流出入口分开布置。主要人流出入口应靠近生活设施区。

【条文说明】4.6.1主要人流出入口应与货运出入口分开布置是为了保证物流通畅,保证人群安全。主要人流出入口应靠近生活设施区,是为了职工上下班顺捷、安全、进出厂方便。

4.6.2 厂区道路应按大型重型车辆道路运输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有关规定。双向车道不宜小于8.0m;单向车道不宜小于4.5m。物流通道与主要人流通道应分开设计。

4.7厂区绿化

4.7.1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时应同时进行绿化设计,厂内办公、生活区应进行绿化设计,生产区宜进行绿化设计。

【条文说明】4.7.1植被保护环境效益主要有吸收有害气体、吸滞粉尘、减少空气中含菌量、降低噪声、降湿降温、增强气流循环、保持水土等作用。植被保护社会效益主要有美化厂容、改善工厂面貌、增进职工健康等。绿化设计应考虑在办公楼、生活区布置草坪和景观树种,在生产线周边布设宽叶树种以起到隔声和绿化效果。

4.7.2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厂绿化应选择易成活、具有观赏性的树种;

2绿化布置应与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协调一致,宜形成层次丰富、环境优美的景观;

3应根据排放粉尘的性质、浓度、及噪声污染的特点合理选择树种。破碎、筛分、粉磨、搅拌等高噪声车间周围,应选择叶面大、枝叶茂密、减噪能力强的树种,也可选用枝叶密集的绿篱、绿墙进行减噪。

5建筑废弃物处置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废弃物处置工艺设计应根据产品方案、设计规模、废弃物来源与成分,经多方案综合比较,择优确定。

【条文说明】5.1.1工艺流程的确定是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的关键,直接关系到资源化率、工程投资、生产成本等因素。因此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综合比较,积极选用先进合理、节能减排的生产工艺流程。

5.1.2 工厂处置工艺应包含预处理、分选分离、破碎筛分、骨料整形、泥水分离、回收物处理、再生材料储存及再生产品生产系统。

【条文说明】5.1.2 由于建筑垃圾来源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为提高工厂资源化率水平,工艺流程中应尽可能区分预处理、分选分离、破碎筛分、骨料整形、泥水分离、再生材料储存与再生产品加工等系统。

5.1.3建筑废弃物处置的工艺流程中,必须设计轻质物分选工艺。

【条文说明】5.1.3 建筑废弃物中含有的轻物质基本是有机物,一方面,这些新物质易分解,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另一方面,这些轻物质也会对再生材料品质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无论是无害化处理、还是资源化处置建筑废弃物,都必须将其中的轻物质分拣出来。

5.1.4 处置工艺宜根据再生产品质量要求设计多道均化工序。

5.1.5处置工艺宜根据产品要求设计骨料整形工艺。

【条文说明】5.1.5应根据市场对产品质量的要求选择是否整形。随着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提高,对骨料粒形及表面状态要求越来越高,产品优质化是混凝土原材料发展的必然趋势。

5.1.6工厂主要生产系统的工作班制宜符合表5.1.6的规定。

表5.1.6工厂主要生产系统工作班制

5.1.7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主要工艺设备的设计年利用率应按建筑废弃物来源与成分、工厂规模、产品方案、设备类型、设备来源与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

5.1.8 设备选型前应进行物料平衡计算,并应绘制物料平衡图。

【条文说明】5.1.8 物料平衡是计算建筑废弃处理过程中全部废弃物及处理过程的产物(骨料、粉体、金属、土、轻物质等)之间的平衡关系。设备选型是根据物料衡算的结果进行的,应根据产品单位时间(t/h)产量的物料平衡情况和设备的生产能力来确定所需设备的台数、规格、型号。

5.1.9各工段之间的物料输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物料输送设备的选型应根据输送物料的性质、输送能力、输送距离、输送高度、工艺布置等因素确定,并应选择能效比高的设备;

2输送设备的输送能力应高于实际最大输送量,输送能力富余量宜按不同输送设备及来料波动情况确定;

3输送设备的转运点宜设置收尘装置,下料溜管应降低落差,粒状物料的下料溜管内,应有耐磨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4物料输送应缩短运输距离,减少运输环节;

5物料输送廊道应避免交叉,如有交叉,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高差不应小于1.5m;

6应根据物料的性能选择合适的运输设备及设备参数。

5.2预处理

5.2.1建筑废弃物预处理应设置预处理作业区,并配备大块废弃物破碎处理设施与人工分拣设施;预处理作业区不应少于300m2。

5.2.2 建筑废弃物预处理应具备消毒、降尘、分类、粗破、拣选、排水功能。

【条文说明】5.2.2建筑废弃物进厂后在预处理过程中应进行消毒、降尘、分类、粗破、拣选、排水等多道预处理工序。首先将较大尺寸的块状物料通过粗破工艺破碎到后续工序可接受的尺寸范围,同时通过拣选将较大尺寸的金属、轻物质等分拣出来。考虑到喷淋及建筑废弃物含水等因素,预处理作业区内应具备排水功能。

5.2.3 消毒宜采用紫外线消毒法。

5.2.4 建筑废弃物预处理区应设置降尘措施,降尘宜采用水喷淋法、区域降尘法,宜布置在卸料与上料区。并应为封闭状态,还应配备照明、监控系统。

5.2.5 建筑废弃物应根据来源不同分类存放。

【条文说明】5.2.5 不同类型的建筑废弃物,其处理工艺不同,入厂时分类存放,可减少分选工作量,有利于提高再生材料的质量。

5.2.6大块废弃物破碎处理设施宜选用液压锤。

5.2.7拣选区应设置人工分选作业平台,并应配备小型物料运输车。

5.3分选分离

5.3.1分选分离工艺流程可包含除土、分选废金属、分选轻质物、砖混分离、沥青-骨料分离、粉体回收等环节。

5.3.2 分选分离工艺流程宜采用干法工艺。

【条文说明】5.3.2 分选分离工艺流程应根据建筑废弃物组分特性综合分析确定。干法制砂工艺流程对环境影响较小,推荐优先采用干法工艺。湿法制砂工艺流程需要水源及水处理等辅助生产设施,工艺较为复杂。当建筑废弃物含水率低于5%时,应选用干法工艺,含水率超过5%时,宜选用湿法。

5.3.3 分选工艺应根据建筑废弃物组分的不同特性,可采用筛选法、磁选法、风选法、水选法等。

【条文说明】5.3.3根据建筑废弃物含杂特性,通过筛分、人工拣选、风选、水选、磁选等系统工艺分离建筑垃圾中渣土、废木材、废塑料、废织物、废钢筋、轻型墙体材料等杂物。

5.3.4 分选工艺设计时,应在一级破碎之前设置人工分选平台。人工分选平台应水平布置于分选皮带两侧,且应与地面标高相同;若高出地面,则应在平台边缘设置安全防护栏;分选平台宽度不宜小于800mm,长度不宜小于6m。

5.3.5 人工分选宜采用平皮带。皮带宽度不宜超过1200mm,带速宜为0.3 m/s~0.9m/s。

5.3.6 除土方法宜采用筛分法。

5.3.7金属分选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黑色金属应使用永磁或电磁除铁器,除铁器的选型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悬挂式或滚筒式除铁器;

2有色金属可根据当地固废中有色金属的含量,选择合适的分选设备。

5.3.8 轻质物分选宜采用风选法,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干法工艺中,轻质物分选宜采用风力分选方式,并应设置分级分选;

2在湿法工艺中,可采用浮选法分选轻质物。

5.3.9 应根据再生材料的质量要求确定轻物质分选效率。

【条文说明】5.3.9 轻物质分选效率:指建筑废弃物经过破碎分选工艺,被分选出来的轻物质占建筑废弃物中轻物质总量的百分比。轻物质对再生产品性能影响较大,应最大限度地防止将轻物质带入再生产品中。

当再生骨料用于再生混凝土和再生砂浆,再生骨料中的轻质物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和《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的有关规定。

5.3.10 应根据再生产品对再生材料的质量要求选择砖混分离系统。如再生骨料用于生产普通混凝土,分离分选工艺流程应包含砖混分离系统。砖混分离效率不应低于85%。

【条文说明】5.3.10砖混分离效率,是指被分离出来的砖在被分离建筑废弃物总量中所占的百分比。以砖为主的建筑废弃物加工得到的骨料,其吸水率大、压碎指标值高,用在混凝土里对混凝土的施工性能与力学性能等有不利影响。经大量的试验表明,再生骨料用于混凝土中特别是强度等级较高(C30及以上)时,再生骨料中砖的含量不应超过15%。

5.3.11 装修废弃物的分选分离,选用流程时应以轻物质分选分离和筛分为主,宜选用破袋给料、三级筛分。

5.3.12 沥青混合料的分离宜选用热振、冷淬工艺。

5.3.13 分选分离过程产生的粉体应回收利用。粉体回收系统应配备砂粉分离装置、粉尘收集系统。

【条文说明】5.3.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废弃物经过破碎处理后会产生大量的粉体,这些粉体如果不加以回收,一则导致骨料中粉体含量指标不能满足标准要求;二则后续工艺过程易产生粉尘,对工作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严重影响健康,极不利于厂区粉尘治理。

5.4破碎、筛分

5.4.1破碎与筛分工艺应根据建筑废弃物状态及再生材料的质量要求采用一、二级或多级破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混凝土为主的建筑废弃物应根据再生产品技术要求,宜选用二级或三级破碎,两级筛分工艺;

2 破碎设备的类型应根据再生骨料的质量要求而确定。

【条文说明】5.4.1 经过预处理后的建筑废弃物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1、以废混凝土为主的建筑废弃物,是指废弃混凝土块含量占约90%以上,不含废弃黏土砖类的建筑废弃物;

2、以黏土砖为主的建筑废弃物是指废弃黏土砖含量不低于80%,最大几何尺寸大于300mm废弃混凝土块含量为0,最大几何尺寸小于300mm废弃混凝土块含量不超过10%的建筑废弃物;

3、混合建筑废弃物是指既不符合以混凝土为主的建筑废弃物的组成、也不符合以黏土砖为主的建筑废弃物组成的建筑废弃物。

建筑废弃物成分复杂,主要成分的差异化可导致后续处置工艺截然不同,以主要成分含量的多少做适当的分类,便于后续加工时针对不同类的来料采取适当的处置工艺。

5.4.2各级破碎工艺之后必须设置除铁工艺。

【条文说明】5.4.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提高再生材料品质,同时为防止建筑废弃物中的废金属对后续工艺设备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破碎工艺后必须进行除铁。另外,金属对再生骨料作为混凝土原材料夹杂在混凝土中对建筑构筑物的耐久性有极大的影响。

5.4.3筛分设备选型应根据筛分物料的特性、筛分设备的结构、工艺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适应工况条件下的合理筛面材质和结构;

2若被筛物料粒级范围较宽时,应采用双层筛作为单层筛使用;

3在条件允许时宜选用座筛。选用吊筛时应降低吊装高度。

【条文说明】5.4.3本条对筛分设备的选型作出了规定。

3 选用座筛,是为了方便检修及维护。减小吊筛的吊装高度,是为了减少振动筛摆动幅度,便于生产操作。

5.5骨料整形

5.5.1骨料整形工艺的选择应根据再生混凝土、再生砂浆工艺系统的质量要求确定。

5.5.2 骨料整形应包括整形设备、细度模数调整装置、砂粉分离装置。

【条文说明】5.5.2 骨料整形旨在提升再生骨料品质。

5.5.3 再生骨料整形宜采用立轴冲击式破碎设备,也可采用骨料还原设备。

【条文说明】5.5.3 立轴冲击式破碎设备旨在提升骨料粒形与级配并同时降低骨料表面含粉率。骨料还原设备旨在去除骨料表面包裹的旧水泥浆或旧沥青,以达到或接近原生骨料品质。

5.5.4 再生细骨料品质提升宜采用粉磨设备。

【条文说明】5.5.4 可将细骨料经过专用设备的研磨生产再生微粉,从而进一步提升再生细骨料附加价值。粉磨设备可选用自磨、球磨、立磨等设备。

5.6 泥水分离

5.6.1生产线应根据工艺流程配备泥水分离系统。

5.6.2 泥水分离宜采用压滤法。

5.6.3经浓缩压滤系统处理后的物料(泥饼)含水率不应大于30%。

【条文说明】5.6.3 经过对泥水分离设备制造行业的大量的调研分析,浓缩-压滤设备处理后的泥饼含水率基本上都低于30%。

5.7回收物处理

5.7.1回收物处理系统应包括废旧金属回收打包与轻质物回收,并应分类存放。

5.7.2回收物处理系统应配置废旧金属打包设备。

5.7.3 轻质物储库面积应按轻质物的容重储存期确定。

5.7.4轻物质处理可经轻质物资源化系统处理,或经压缩、打包后统一处理。不得将轻物质直接作为废弃物丢弃。

【条文说明】5.7.4 轻物质易分解,直接丢弃易对环境产生污染。

5.8再生材料储存

5.8.1再生材料储存区应靠近相应的制造区,不宜进行二次倒运。

5.8.2粉体材料应按粒度及活性状况分类罐装储存,储存设施应采取防潮措施。

5.8.3再生材料应分区分类储存。

6再生产品生产系统

6.1 再生混凝土

6.1.1混凝土搅拌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混凝土搅拌站(楼)》GB/T 10171的有关规定。

6.1.2再生混凝土搅拌系统中,水泥、掺合料等粉料应设置专用、独立的储存-供料-称量系统。

6.1.3各种粉料在投入搅拌机前,应于称重桶与搅拌机间设置粉料预均化设施。

6.1.4预拌混凝土系统中再生骨料宜分级堆放,宜采用自动化形式入仓,三级砂、三级石以上的储存、供料、称量系统,且应分仓计量,相互之间不得混杂。

【条文说明】6.1.4对各级骨料进行分级堆放、分仓计量,有效避免生产出的混凝土出现离析现象。

6.1.5所有骨料应单独计量,称量装置应设置顺序连锁控制装置。各称重机械结构与控制系统均应具备粗微称重功能。

【条文说明】6.1.5设置顺序连锁控制装置,是为了保证各种材料的称量偏差控制在预定的要求范围内。

6.1.6称量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骨料称量斗的容量应能容纳拌合机单盘次的最大配料量且不外溢,称量斗的易磨损部位应作耐磨、助滑及降噪处理;

2粉料称量斗应能容纳生产线最大配料量,粉料称量斗的上方应设进气、排气装置,并应有滤尘和清除效果。粉料称量斗与给料机构、卸料机构之间应装有防尘护罩,防尘护罩的安装方式不得影响称量精度;

3液体称量斗应耐锈蚀。外加剂溶液的称量斗应耐酸碱腐蚀。称重装置在计量过程中应采用导流装置,防止外加剂泄露与计量失误。

6.1.7 再生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有关规定。

6.2再生干混砂浆

6.2.1对设备高度没有限制情况下宜选用塔式生产线。

6.2.2集料制备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多个上砂料仓;

2宜设置烘干设备;

3宜具有去除大于5mm以上砂头功能;

4宜设置除铁装置;

5宜设置连续累计自动衡器;

6宜采用机械分级工艺,分级后集料宜单独存储。

6.2.3生产系统宜设置砖粉仓。

6.2.4对集料系统、砂浆成品宜设有在线取样口。

6.2.5再生干混砂浆生产系统模块宜靠近再生细骨料堆场;

6.2.6再生干混砂浆生产系统的工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干混砂浆生产线设计规范》GB 51176的有关规定。

6.2.7干混砂浆移动筒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干混砂浆移动筒仓》JB/T 12025的有关规定。

6.2.8 再生干混砂浆用再生细骨料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规定。

6.3砖粉

6.3.1砖粉工艺的前端应设置除铁、金属探测报警装置或旁路系统。

【条文说明】6.3.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建筑废弃物原料在破碎和输送过程中若混入铁质物件,当进入辊式磨后,将对磨机造成严重损坏,因此在上述位置应设置除铁及报警装置。

6.3.2 砖粉工艺流程设计应简洁流畅、布置紧凑,缩短物料运距与高差,避免物料往返运输。

6.3.3 砖粉系统应包括原料储存仓、计量输送、喂料、粉磨、选粉、粉体收集与输送、均化与储存、检验等设备。

6.3.4原料储存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容量应至少满足粉磨设备每班3h~4h生产运行的需要;

2设计应保证物料在仓内不起拱、不挂壁、不堵仓,自上而下流动顺畅;

3原料储存仓顶和仓底输送设备转运点均应设收尘装置。

【条文说明】6.3.4本条对原料储存仓的设计作出了规定。

1降低喂入砖粉系统的物料粒度,可以提高磨机产量、降低粉磨电耗。当采用辊式磨时,其适宜的喂料粒度和规格有关,所以应根据辊式磨的规格和设备性能来确定。

2原料储仓的容量主要是为了满足砖粉系统连续运转需求,仓容不应小于磨机3h~4h的喂料量,对于大规格磨机在布置上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仓容。

3由于建筑废弃物来源复杂和广泛,若水分大了容易造成堵仓,因此制定此款。3湿粘物料宜采用浅仓,并加大出料口的长宽比,浅仓锥壁倾角不应小于70°,宜在仓壁铺设防粘、耐磨材料。对于钢板仓,宜根据物料含水情况在锥壁上加设仓壁振动器。

6.3.5计量和喂料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物料特性不同,宜采用定量给料机或全密封型定量给料机,计量精度误差不应大于±0.5%,喂料量调节范围应为1:10;

2湿黏物料宜在定量给料机前段加设运速较低的预给料机,且料仓出料口的长宽比宜适当加大;

3磨机喂料设备宜采用锁风喂料给料设备;

4原料储存仓与计量设备之间应设闸阀,以便检修计量设备。

【条文说明】6.3.5 本条对计量和喂料设备的设备选型作出了规定。

1 常见的设备有回转锁风喂料、全密封型定量给料机等;定量给料机属于重量式喂料设备,喂料准确度高,称重误差应小于±1.0%,喂料调节范围为1:10。

3 对于建筑废弃物的粉磨,磨机排渣需再喂入磨机粉磨,宜采用定量给料机、提升机、锁风回转式给料机串联式设计进行计量和喂料。

4 在原料储存仓与计量设备之间设闸阀,是为了便于检修计量设备。

6.3.6 粉磨设备应根据产能、易磨性、产品细度、电耗等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磨机台数与规格应根据生产能力、产品细度、日工作小时、物料易磨性、磨蚀性等确定;

2超细砖粉应采用超细研磨设备;

3 出磨砖粉的水分应控制在0.5%以内,最大不得超过1%。

【条文说明】6.3.6本条对砖粉系统的设备选型作出了规定。

1 磨机选型与工厂规模、生产砖粉的品种、物料易磨性、粉磨系统的流程以及日工作小时数、是否需要考虑用电“避峰”等这些因素有关,因此应根据这些具体条件来确定磨机规格和台数。

2 超细砖粉指细度D97≤10μm的砖粉 。

3 出磨砖粉的水分应控制在0.5%以下,这是由于砖粉特性、输送及储存库的要求,水分过大,易在库内和库壁结料,堵塞充气箱充气层,降低充气搅拌均化效果。

6.3.7砖粉的收集与输送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砖粉收集应根据砖粉细度、腐蚀性、水分等要求确定,应选用收尘效率高的气箱式脉冲布袋收尘器,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2砖粉输送应根据输送距离、高度、总图布置、能耗、投资等综合比较后确定,宜采用机械输送,并在设备进出料口易扬尘位置设置收尘装置。

【条文说明】6.3.7 砖粉的收集应根据微粉细度、腐蚀性和水分要求,宜选用结构简单、收尘效率高的气箱式脉冲布袋收尘器,袋龙和布袋材质宜根据砖粉特性合理选择,为防止布袋结露,设备应采取保温措施。

砖粉的短距离输送宜选用机械输送,从而节约能耗;远距离输送时,应根据具体条件综合比较确定,采用经济合理的输送设备,如气力输送斜槽、DB型仓式气力输送泵等。

6.3.8砖粉的均化与储存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砖粉的均化方式宜采用连续式均化库;

2不同类别的砖粉应分别进入独立的均化库,不可混仓储存;

3入库砖粉的细度应根据后续生产工艺的具体应用要求而定,宜采用比表面积作为细度表征指标;

4均化库的数量宜根据装车和卸车的要求、粉体产品质量的检验要求、同时生产的粉体品种及市场需要与运输条件确定,并应符合储存期规定;

5均化库底宜设置充气卸料装置,卸料口宜设置防止压料起拱的减压锥或其他设施。寒冷地区的充气卸料装置应采取防冻结措施;

6均化库底充气气源宜采用定容式鼓风机,库底充气箱总面积不应小于库底总面积的30%;

7均化库卸料设备宜采用电控流量控制阀;

8均化库顶和库底应设置收尘装置;

9砖粉输送和收尘器的回灰宜按不同品种粉体分类处理。

【条文说明】6.3.8本条对砖粉的均化与储存设备的选型作出了规定。

1 根据再生建材生产对砖粉的均匀性要求,结合工厂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均化库前的均化作用,确定合适的均化库类型。连续式均化库工艺布置简单、占地少、电耗低、操作控制便捷、投资省,技术成熟。

2 由于砖粉的原料来源、成品细度存在差异,应分别进入独立的均化库储存,避免成品间污染问题。

3 砖粉的细度需要根据后续生产工艺的要求而定,可参照水泥、矿渣等常用建材产品的细度,宜采用比表面积作为细度表征指标。

5 砖粉库的出料口设计在库底时,为防止物料起拱方便卸料,在卸料口上方宜设置减压锥或其他措施。

6 定容式鼓风机,不因系统阻力改变而改变风量,因此作为连续式均化库的充气气源比较合适。库底充气面积对不同类型的库是不同的,对常用的减压锥型充气箱总面积,宜不小于库底面积的30%,目的是减少卸料死角。

7 电控流量控制阀是指气动或电动流量控制阀,可根据后续生产工艺系统的操作需要,遥控开停和电动调节卸料量。

8 库顶收尘风量主要来自:气力输送的风量、输送设备的风量、微粉入库排除的风量、落差引起的风量以及即将放空时库底充气逸出的风量和漏风量等。库底收尘风量主要来自:库底充气卸料风量、输送设备的风量、漏风量等。

9 为了保证砖粉性能稳定,在生产多品种砖粉时,应避免微粉输送和收尘器回灰时的不同微粉产品的混杂。

6.3.9砖粉系统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粉磨设备利用加热炉余热烘干物料时,宜布置在余热提供装置的附近。若无余热可用,应单独配置热风炉系统;

2磨机上方应设置检修提升装置,起吊重量应根据磨机最大部件重量确定;

3磨机在进、出料口应设置锁风装置;

4磨机润滑油站的布置,应保证回油顺畅,斜度不宜小于5%。若妨碍交通,可设在地面以下,上面加设活动盖板;

5磨机液压油站的布置,宜靠近磨机;

6砖粉系统中易被物料磨损的工艺非标准件、阀门及风管等,应采取耐磨和降噪措施;

7砖粉车间应预留设备检修通道或空间。

【条文说明】6.3.9本条对砖粉粉磨系统的设计作出了规定。

1 砖粉系统在利用加热炉余热烘干物料时,为减少管道压损和热耗,简化缩短入磨热风管道,方便操作管理,因此磨机应靠近余热提供装置布置。若没有余热可利用,应配置热风炉系统。

2 为便于磨机检修,设计时磨机上方应考虑设置起吊装置。起吊能力应不小于磨机最大部件的重量。

3 为防止漏风而降低热效率增加能耗,磨机进出料口应设置锁风装置。

5 为了保证磨机润滑油的回油顺畅,油管斜度不应小于5%;液压油站布置宜靠近磨机,减少液压油输送距离,缩短磨机抬辊和落辊时间。

7 砖粉有较大的磨蚀性,对工艺非标准件、阀门以及风管等磨损大,应采取有效的防磨损和降噪措施。

8 为了便于设备维护和检修,粉磨车间设计时应预留合理的检修通道或空间,便于吊车出入与作业。

6.3.10砖粉系统的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节能型变压器及其他高效、节能的电气设备;

2粉磨供电系统中宜设电容器或进相补偿,提高功率因数,降低电耗;

3对要求调节流量的风机和水泵,宜选用变频调速装置。风机宜采用节能型高效风机;

4照明设计中,对高大厂房宜采用LED灯混光设计;对辅助车间的照明光源宜选用LED设计;

5在总图布置中应遵循工艺流程简洁流畅、布置紧凑,最大限度地缩短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距与高差。

【条文说明】6.3.10砖粉系统主要的能源消耗是电耗,采用先进的粉磨装备与工艺技术是节能前提之一。优化生产工艺流程,做到简洁、流畅、紧凑布置,减少设备数量,采用节能电器设备,同时做好全厂供配电管理调度工作。

6.3.11 砖粉生产工艺宜配置成品检验工序。

6.3.12 砖粉在运输和储存时不应受潮、混入杂物,储存期限不宜超过7d。

6.4再生水泥砖、砌块

6.4.1生产再生水泥砖、砌块应优先选用全自动砌块成型生产线。成型机的设备基础应做减振、阻断、以及二次封闭设施。

6.4.2 原料库的设计应根据气候特点、原料性质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陈化库,陈化期不宜少于7d;

2 原料库储存场地应至少满足1个月的生产用量。

【条文说明】6.4.2 再生原料应进行陈化处理;北方寒冷地区、南方多雨地区应设置原料库,并应设置保温或防雨措施。。

6.4.3 用于生产再生砖、砌块的再生原料应经过分选、分离处理,以保证配料的精准度。

6.4.4再生砖、砌块工艺车间应设置养生窑,并配备自动控制设备。

6.4.5 产品种类宜为轻质自保温型或混合级配型的水泥制品。其他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条文说明】6.4.5 轻质自保温型的再生砖、砌块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自保温混凝土复合砌块》JG/T 407的有关规定,轻质骨料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轻质骨料》GB/T 17431˙1的规定;混合级配型的水泥制品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砌块》GB/T 15229中的有关规定;装饰混凝土砖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装饰混凝土砖》GB/T 24493的规定。

6.5道路用再生无机结合料

6.5.1 道路用再生无机结合料宜在拌合站生产。

6.5.2路基路面材料生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拌合站选用的拌合设备应为卧式双转轴强制式搅拌机,搅拌时间不少于12s,宜采用双搅拌机系统;

2拌合站的生产能力应满足不少于400t/h、4000t/d的混合料拌合能力;

3集料仓的数量应保证级配需要,且不应少于4个;粉体灌不应少于3个;

4水泥、石灰、砖粉罐仓应配备破拱器;

5路面基层材料有机物的尺寸不宜大于级配料最大粒径的三分之二,有机物含量不宜大于3%;路基填料有机物的尺寸不宜大于级配料最大粒径,有机物含量不宜大于5%。

6.5.3 用再生骨料生产的道路用无机结合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JC/T 2281的有关规定。

6.6轻质物资源化

6.6.1轻质物资源化系统设计时,应以年处理建筑垃圾总量的1%计算其中需要处理的有机/垃圾可燃物数量,并应据此确定设计或选择设备的处理能力。

6.6.2轻质/垃圾可燃物处理设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全部、彻底处理各种建筑废弃物中的可燃物;

2处理过程不应产生新的污染;

3轻质物资源化系统不应再产生新的液体、气体、固体废弃物。

6.6.3车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质垃圾可燃物储存预处理需要密封车间,车间净空高度应为6m以上;

2车间面积不宜低于3000m2(按年处理100万吨建筑垃圾规模计算)以上;

3处理设备车间面积应为600 m2以上,车间净空高度应为10m~12m。水池有效容积不应小于200m3。

6.6.4轻物质处置设备总能耗应满足每处理1吨垃圾可燃物设备直接能耗不超过40kW/h。

6.6.5处理水用量及排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处理过程用水宜循环使用,每处理10t垃圾可燃物,设备用水不得超过0.1t;

2全部处理过程污水不得直接排放。

7信息化与自动化

7.1一般规定

7.1.1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信息化与自动化设计应包括硬件设施与软件系统两部分。设计应满足高效率、低成本、多用途的基本要求。

【条文说明】7.1.1 工厂信息化与自动化设计应该从工厂实际需求出发,适应中国国情,包括硬件设施、软件系统两部分。设计应满足高效率、低成本、多用途的基本要求,应考虑物联网、互联网以及移动通信等新技术的应用。

7.1.2硬件设施应包括工厂局域网网络设施、机房、视频监控等,工厂的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工程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7.1.2 为满足工厂在办公、生产过程控制、产品研发等工作上对信息化的需求,工厂应建设局域网网络并接入互联网。

7.1.3软件系统设计除应符合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需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7.1.4机房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和《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 9361的有关规定。

7.2网络设施

7.2.1工厂应采用光缆和铜芯对绞电缆混合组网,建筑物内应采用铜芯对绞电缆组网,各建筑物之间宜采用光缆,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工程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7.2.2工厂各车间应根据工艺布置综合选配弱电电器柜,工作环境要求应通风、防潮、防尘。

7.2.3室内、外网络主干线应使用屏蔽5类标准以上的网线,敷设距离应在90m以内。当室内敷设距离超过90m时,应安装中继设备后继续敷设;室外敷设距离大于90m时,应采用光缆进行敷设。

7.3视频监控系统

7.3.1视频监控点位的设计应根据工厂的平面设计图、生产设备布局、管线布设等图纸资料,经过现场勘察,结合工厂对安防和生产工艺的具体需求来确定。

【条文说明】7.3.1 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目标为:

1 加强工厂厂区的治安管理,提高安防管理水平;

2 让管理人员和生产车间工作人员能实时地掌握生产设备的实施运转情况;

3 在完全保证功能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合理选用器材,控制视频监控系统的总体造价。

7.3.2厂区周界围墙、厂区内主要道路、工厂出入口、车间内、设备操作间、中央控制室等重点区域的应安装监视摄像机,其他区域根据需要设置视频摄像机。

7.3.3视频监控系统应有具备下列功能:

1巡视、定点切换监视的功能;

2对图像输入、输出信号进行汉字叠加功能;

3图像存储、记录功能;

4与入侵报警子系统的联动功能。

【条文说明】7.3.3 4当发生人工紧急报警或入侵报警时,能自动调出报警位置或附近的图像,并可以进行回放操作。

7.3.4重点区域的监视摄像机宜采用高清一体化球形摄像机,并应配备夜间辅助照明装置。

【条文说明】7.3.4 球形摄像机具有快速跟踪、360°水平旋转、无监视盲区和隐私区域遮蔽等特点和功能;枪式摄像机价格便宜,只能完成一个角度固定距离的监视、隐蔽性较差。

7.3.5监控摄像机应采用网络摄像机,图像存储设备宜采用嵌入式数字硬盘录像机。

7.4生产过程自动化

7.4.1生产线控制系统宜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控制系统、集散式控制系统(DCS)或现场总线控制系统(FCS)构建,并应具备数据采集、显示、查询、打印、报警和通信等功能。

7.4.2生产线应装设联系信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沿生产线设置启动预告信号;

2控制室(点)应设置允许启动信号、运行信号、事故信号;

3控制箱(屏、台)面上应设置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4生产线的巡视通道每隔20m~30m或在联锁机械旁应设置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事故断电开关宜采用钢丝绳操作的限位开关或防尘密闭式开关;

5控制室或控制点与有关场所的联系,宜采用声光信号;当联系频繁时,宜设置通信设备。

7.4.3控制计算机和控制机柜的供电电源应使用不间断电源,不间断电源的电源输出规格宜为单相50A/230VAC。

7.4.4生产线配给料设备应设计配给料控制系统。

【条文说明】7.4.4 配给料控制系统应具有顺序控制、数据存储和查询等功能;系统应易于组态、使用和扩展;系统应具有显示物料设定值和计量值的功能;系统的参数显示、报警和自诊断功能应能集中显示。

7.4.5工业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业控制系统的电器及自动化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以及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

2电器及仪表装置应采取防尘、绝缘等措施;

3电器及自动化设计中应采用先进、实用及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

4工厂各个车间的供配电要根据符合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综合确定。

7.4.6工业控制系统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厂各工艺板块工控系统应运行稳定、可靠性高、自动化控制级别高、可扩展性强;

2可与工厂其他管理软件进行上传、下达形式的数据交互;

3控制系统可实现就地及远程控制操作;

4工控可按照每批次、每个生产任务或按时间段的方式统计生产产量和原料消耗数据,历史数据可以存储和查询。

7.4.7工业控制系统的过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间里的每个作业设备模块应具备多种控制模式:手动、自动、远程遥控,关键的控制环节需配置视频监控;

2系统应设计在特殊情况下的应变处理机制;

3应设计生产过程的原材料检测、计量控制,并可以实时显示相关的数值;

4对反映主机设备安全及工艺过程正常运行的参数,应进行检测、显示及报警。

【条文说明】7.4.7 自动控制或远程控制的电动机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远程控制的措施,远程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程控制的措施,当突然启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机械旁装设启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控制开关或自锁式停止按钮。

7.4.8工控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控室应设置在被控制区域的适中位置,并应满足生产控制的要求;

2控制室应设置防尘、隔声、隔热和通风等设施;

3面积应满足设备安装、操作维修和检修等要求;

4室内不应有无关的工艺管道通过。

7.5运营管理系统

7.5.1运营管理系统应覆盖供、产、销,以及财务、人事、设备等各个业务环节,纵向上应能够贯穿从最底层的生产设备、生产线、生产控制系统、制造执行系统,向上一直延伸到最高决策层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条文说明】7.5.1 运营管理系统作为工厂运营管理信息化的重要工具,通过标准化的流程管理和规划,实现对工厂的生产运营、财务状况的整体把握,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共享,降低企业生产及管理成本,提供运营效率。

7.5.2运营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开发性、先进性、高性能、安全性的原则。

【条文说明】7.5.2 运营管理系统是为用户提供一个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并且性能优秀的平台软件系统,因此系统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开放性:系统在设计时考虑到功能的可扩展性与维护的方便性,使用的操作平台类型,应用服务器、编程语言和数据库,将遵循通用性和开放性,以期减少后续功能增加和系统迭代的难度,减少系统维护的难度;

2先进性:应采用跨平台技术和框架。系统应兼容主流的关系型数据库 SQLserver、Oracle、MySQL等,以利用其数据安全性强,稳定性强等优势;

3高性能:运营管理平台的软件框架和硬件规划方案,应该充分考虑对大量事务处理的要求和今后信息数据量不断增长的需要;

4安全性:充分考虑系统及数据的容灾、备份、恢复的要求。软件在设计上应考虑:信息传输安全、身份认证安全控制、权限管理和日志审计功能。

7.5.3运营管理系统应设置专用的服务器,不得将普通PC电脑作为服务器使用。服务器应放置在机房内。

7.5.4运营管理系统应设计为开放的系统,具备与其他的软件系统进行数据交换的能力。

7.5.5运营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销售、生产、质量、采购、库存等环节,应实现流程化、动态化、连续性的管理;

2工厂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应通畅流转,并应实时获得准确的数据;

3系统应具备报表统计、数据分析的功能。

【条文说明】7.5.5 系统主要功能模块应包括下列内容:

1.销售管理:销售合同、订单、发货管理、收入确认、收款、账务管理等;

2.生产管理:以生产车间为管理单元,实现生产计划、任务单、送货单、生产完工入库等业务的管理;

3.质量管理:原材料质检、生产过程质检、再生产品的出厂质检、产品配方、出具质检报告;

4.采购与库存管理:采购订单、物资入库、物资领用和产品原料消耗、过磅管理、库房盘点、账务管理;

5.设备管理:实现从设备采购到安装调试、设备台账、日常维护保养、故障与维修、设备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6.主数据管理:客户、供应商、物料、用户等系统基础数据的维护。

7.5.6运营管理系统设计应包括生产车间级的生产管理子系统。

【条文说明】7.5.6 考虑到工厂生产的产品较多,生产工艺不同,设计该子系统以实现对生产过程的监控,管理具体的作业计划调度,收集各种生产相关的数据,并负责将数据传回运营管理系统,保证生产管理者进行合理调度。

7.5.7运营管理系统应该设计用户管理功能。用户的操作权限应根据用户所属的系统角色来分配权限,用户可拥有一个或多个角色。

【条文说明】7.5.7 用户管理功能,包括系统用户的维护以及用户角色设置等功能。

7.5.8运营管理系统设计应与政府或行业数据中心进行数据联动。

【条文说明】7.5.8 工厂作为再生资源利用的核心环节,工厂所在的区域政府配套的政策与管理要求,工厂对再生资源的处置率及再生产品的市场销售与质量跟踪、资源共享与利用都离不开对政府及行业数据的依赖,同时也要为政府及行业的管理提供数据。

8辅助生产设施

8.1控制室

8.1.1应根据工厂规模和自动化设计原则,设置中央控制室或分车间控制室。

8.1.2 采用集散型计算机控制系统的新建生产线,宜设中央控制室。中央控制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央控制室应包含机房、视频控制设备、操作台;

2 中央控制室宜设置在被控区域的适中位置,并应满足生产控制的要求;

3 中央控制室应布置在有较好的采光和通风、噪声小、灰尘少、振动小、无有害气体侵袭的位置;

4 控制室内的净空高度宜为2.8m~3.2m。地面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地板架空高度宜为0.25m~0.35m。

8.1.3 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室应有防尘、防火、隔声、隔热和通风等措施;

2控制室的面积应满足设备安装、操作维修和检修等要求;

3室内不应有无关的工艺管道通过。

8.1.4 辅助车间应按需要设置控制室;分车间控制室不宜过于分散。

8.1.5 控制室的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2 试验室

8.2.1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应设置试验室。

8.2.2 应根据生产规模、工艺要求、产品种类设置一级或两级试验室。两级试验室包括中心试验室与车间检验室。

8.2.3 Ⅰ类工厂必须设置两级试验室。

【条文说明】8.2.3 建筑废弃物成分复杂,来自不同时间、不同地域的建筑废弃物原料组分各不相同,I类工厂要保证最终产品质量的持续稳定性,以及生产高品质的再生产品的关键在于加大检验频率,车间检验室的有无则是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的关键功能室。

8.2.4 试验室应设置在靠近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的位置。

8.2.5 试验室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室应具备留样、成形、标准养护、物理性能测试、力学性能测试、化学性能测试等基本功能;并应按温度湿度控制要求分区;精密仪器检验室、力学室、高温室、粉磨室、沥青室等均应单独设立;

2 标准养护室应保温、隔热,室内设置养护试件支架和自动喷淋养护设备,应做好防水、排水;

3 水池应采取沉淀分离措施。

8.2.6 试验室配备的仪器和装置应满足生产质量控制要求。

8.2.7 样品室应配备样品柜,样品应分类存放,标识应清楚。储存环境的安全措施应齐全,并应防火、防潮、通风。

8.3 压缩空气站

8.3.1 压缩空气站设计应满足工艺用气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 4830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 0004的有关规定。

8.3.2 压缩空气站可集中或分散设置,宜设置在用气负荷中心附近,不应布置在粉尘污染的区域。

8.3.3 空气压缩机的选型和台数,应根据压缩空气质量、用量和压力要求,以及气路系统损耗和必要的储备量确定,并应设置备用机组。空气压缩机宜选用效率高、节能和低噪声的设备。

8.3.4 压缩空气用于粉状物料充气或输送时,气体应进行充分冷却和除油干燥。

8.3.5 压缩空气站应设通风装置,当空气压缩机室内吸气时,压缩空气站机器间的外墙应设置进风口,进风口通风面积应满足空气压缩机吸气和设备冷却的要求。

8.3 机电维修车间

8.3.1机修车间宜设置在厂区边缘、交通方便的地段;应有必要的露天操作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修车间的装备水平,应根据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当地的协作条件确定。大、中型厂不具备协作条件时,应具备中修能力,否则可按小修设置;

2 机修车间由机钳、铆焊等工序组成,机修车间应设置备品备件库和乙炔、氧气瓶库以及办公室和更衣室等辅助设施;

3 机修车间地面荷载宜为2t/m2~3t/m2;

4 机修车间应设置起重设备,满足检修要求。

8.3.2电器设备修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修车间的配制应根据工厂规模、电气装备水平及外部协作条件确定;

2 电修车间位置宜设在机修工段附近;

3 大、中型厂的主要生产车间,可根据需要设置电修车间。

8.4 地磅

8.4.1 原料进厂与再生品出厂的主要货运通道上应设置地磅站。地磅站的数量应根据工厂规模、运输方式、总平面物流运输出入口的布置等综合因素确定。

8.4.2 地磅站位置宜选在工厂的货运出入口处。

8.4.3 地磅计量设备应选用电子汽车衡。

8.4.4 地磅站可露天或半封闭式设计。设计时应计入影响衡器运行计量精度的振动、降雨、气流等影响因素。

8.4.5 地磅站的基础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电子衡器》GB/T 7723的有关规定。

9建筑与结构

9.1一般规定

9.1.1建筑废弃物的处置系统、堆场、储库、再生产品制造系统必须布置在封闭式厂房(仓库)内。

9.1.2 厂房设计使用年年限最低应满足25年。

【条文说明】9.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中第1.0.5条,设计使用年限分类中关于易替换建筑结构构建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25年的规定。

9.1.3 厂房结构布置中,大型设备基础、独立构筑物、罐区及地坑、应与厂房柱网基础分开。

9.1.4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保证生产工艺必需的操作、检修面积和空间,同时应满足降噪、收尘、采光、通风、防寒、隔热、卫生标准等要求。

【条文说明】9.1.4 建筑结构设计首先应满足生产工艺需要,保证对生产设备的保护、劳动者的安全,还应根据环境保护、地区气候特点,切实考虑自然条件对建筑设计的影响,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

9.1.5建筑结构设计应采用成熟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

【条文说明】9.1.5 结构形式的选择应本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总原则,结合其具体工程的规模、投资、所在地区施工水平、进度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应积极采用成熟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以提高工程的科技含量,降低工程造价。

9.1.6 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及其他建(构)筑物的生产类别应符合表10.1.6的规定。

表9.1.6 建(构)筑物的生产类别

9.1.7 各建(构)筑物按其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其安全等级应按《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相关规定采用。

9.1.8 建筑抗震设防的分类及其抗震设防标准,应按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生产线的生产规模、停产后的经济损失的大小和修复的难易等因素来划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有关规定。

9.1.9 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9.2建筑构造设计

9.2.2屋面体系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建筑的屋面应采取有组织排水;

2厂房高度大于6m时,应设置可直接到达屋面的垂直爬梯。垂直爬梯的高度大于6m时,距爬梯底端2.4m处起应设置护笼;

3上人的屋面,四周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9.2.2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材料宜选用隔声材料;

2钢结构墙面应采用金属压型板等轻质板材,钢筋混凝土框架厂房的外墙也可采用金属压型板或其他大型板材;

3各工艺车间应减小外墙上的门、窗面积。

9.2.3有隔声及防火要求的门窗,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配件。

9.2.4有设备出入的车间,车间大门的尺寸应满足设备进出的需要,门的高度、宽度应大于最大设备高度、宽度0.6m。人行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9m。

9.2.5 生产车间宜采用平开窗,在难以达到的高处,宜采用机械式上悬窗、固定的采光窗或采光带。

9.2.5 楼梯及防护栏杆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车间可采用金属梯作为工作平台交通梯,楼层间疏散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且主梯宽度不应小于0.9m;

2钢梯角度不应大于45°,室外钢梯宜采用钢格板踏步;

3车间各类平台的临空周边、垂直运输孔洞以及楼梯洞口的周边,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栏杆底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0mm的防护板。

9.2.6楼面、地面、散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构)筑物的外围应设置散水,人行门下应设置台阶,车行门下应设置坡道;

2生产车间应采用混凝土地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的有关规定;

3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胀土地区的地面、散水、台阶、坡道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及《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的有关规定。

9.2.9地沟、地坑及地下防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水设防标高,应在稳定的最高地下水位或滞水水位再加高0.5m,但不应超过室内地面标高;

2地坑底面低于地下水设防标高时,应按有压水设防,可采用刚性防水或刚柔结合的双层防水做法;地坑底面高于地下水设防标高时,可按无压水进行防潮处理。地坑及地下管廊分缝处,应进行防水处理;

3地沟、地坑应设置集水坑;

4 车间内敞开式地坑、地沟的深度大于0.5m时,地面应加设盖板。

9.3主要结构选型

9.3.1基础选型时,建(构)筑物的基础宜采用天然地基,当有下列情况时,应采用人工地基:

1天然地基的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建(构)筑物的使用要求;

2地基具有承载力满足要求的下卧层,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人工地基比天然地基更为经济合理;

3处于抗震设防地区的地基有不能满足抗液化要求的土层。

9.3.2主体结构选型时,多层厂房宜采用钢框架结构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单层厂房宜采用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或装配式结构,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9.4结构布置

9.4.1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和不增加面积的原则下,厂房的柱网布置宜选用大柱网、大跨度的结构形式。应整齐布置,并宜符合建筑模数;平台梁板的布置应规则,受力应明确。

9.4.2厂房内的大型设备基础、独立的构筑物、整体的地坑等,宜与厂房柱的基础分开设置。

9.4.3与厂房相毗邻的建筑物,宜采用沉降缝或伸缩缝与厂房分开设置。

9.4.4设备设置在平台、屋面上时,应对相应位置采取加强措施。

9.4.5当设备重量直接由基础承受,且设备竖向需要穿过平台、屋面时,平台、屋面应与设备分开。设备与平台、屋面之间的缝宽不得小于防震缝的宽度。

9.4.6平台、屋面上的设备不应跨越防震缝布置;当输送设备、管线等需穿越防震缝布置时,设备应具有适应结构变形的能力或防止断裂的措施。

9.4.7输送天桥支在厂房上或筒仓上时,应在天桥上的支点处设置滚动支座。

9.4.8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点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进行变形观测。

9.5设计荷载

9.5.1 建(构)筑物楼面的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组合值、频遇值、准永久值系数,应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采用,也可按表9.5.1取值。

9.5.1 建(构)筑物楼面均布活荷载

9.5.2 建(构)筑物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的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组合值、频遇值、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9.5.2取值。

表9.5.2 建(构)筑物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的均布活荷载

注:1 屋面兼作楼面时,应按楼面考虑;

2 不与雪荷载同时考虑;

3 带括号的数值适用于不同结构规范的取值。

【条文说明】9.5.2 压型钢板等轻型屋面的屋面均布活荷载可参见现行国家标准《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的屋面活荷载规定,在不同情况下屋面活荷载取值应有所区别,取0.5或0.3。

9.5.3 建(构)筑物屋面的水平投影面上的积灰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9.5.3采用。

表9.5.3 建(构)筑物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的积灰荷载

注:1 有灰源的车间包括预处理车间、分选分离车间,粉磨车间,轻质物车间等。

2 在使用中有较严格的收尘、清灰措施保证时,对于轻型屋面积灰荷载也可采用括号内数值,但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设计条件及使用要求。

3 积灰荷载仅适用于屋面坡度不大于25°;屋面坡度为25°~45°时,其积灰荷载按插入法取值。屋面坡度为45°及以上时,不考虑积灰荷载。

4 屋面板和檩条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

5 带括号的数值适用于不同结构规范的取值。

【条文说明】9.5.3 对于采用压型钢板等轻型屋面的钢屋盖,尤其是大跨度钢结构屋盖,积灰荷载的大小对结构用钢指标影响较大。通过对类似已投产工厂的调研发现,压型钢板等轻型屋面的积灰较少,因此当收尘效果良好、积灰检查及清灰措施到位时,轻型屋面的积灰荷载可以取0.5kN/m²。但是,积灰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积灰荷载有可能超过设计积灰荷载,所以,在设计使用说明中应特别提醒企业管理部门要对积灰情况进行及时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清灰。

9.5.4 建(构)筑物的设备荷载标准值,应根据工艺要求的数值采用。计算时应将设备荷载标准值分解为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准永久值系数应采用0.8。

【条文说明】9.5.4 工艺提供的荷载数值应包括动力系数。

9.5.5 建(构)筑物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地震作用:

1 通常情况下,应按房屋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2 质量与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并计入扭转的影响;

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9.5.6 计算地震作用时,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9.5.6采用。

表9.5.6 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9.6结构计算

9.6.1处于抗震设防地区时,应进行结构构件抗震的承载力计算。

【条文说明】9.6.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中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9.6.2地基基础的设计时,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等的计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9.6.3 振动设备下的结构荷载,应结合振动设备的动荷载系数进行综合计算。

10供配电

10.1一般规定

10.1.1生产线及辅助生产设施、办公区、生活区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统筹兼顾,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0.1.2生产线及辅助生产设施的电气设计应满足生产需要,并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操作方便、节能、环保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10.1.3 设计中应采用先进、实用、节能的产品,严禁使用技术落后淘汰的产品。

10.2用电负荷

10.2.1 中央控制室、与生产安全有关的水泵、风机、消防设备、为生产设备自动控制系统提供电源或发出指令的装置、危险环境的应急照明等用电负荷的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0.2.2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0.2.3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10.3供配电

10.3.1供电电源应根据工厂规模、供电距离、发展规划及当地电网现状确定合理的供配电方案。

10.3.2 厂区内应设中心变配电站,车间用电负荷大于200kW时或供电半径较远时应设车间变配电所。

10.3.3 变配电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配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应方便进出线和设备运输;

2不应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物质的场所附近,当无法远离时,应避免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或应采取防护措施;

3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泵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处,也不宜设在与之相邻地段;

4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高温、地势低洼或可能积水的场所;

5 变电所的防火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6 配电装置的布置、通道及围栏与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离及尺寸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10.3.4 二级以上负荷宜采用两路电源供电,当工厂附近确无其他电源时,厂内可采用自备电源作为应急电源。

10.3.5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2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3 蓄电池;

4 干电池。

10.3.6 应急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2 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之外的专用馈电线路;

3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4 为生产线上用电设备供电的应急电源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允许停车过程时间确定。

10.3.7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0.4厂区配电线路

10.4.1 厂区内配电10kV以下时宜采用电缆,对不宜采用电缆或场外较长距离的分散用电点,可采用架空线路供电。

10.4.2 厂区敷设的电缆少于8根时可采用直埋方式,多于8根时可采用电缆沟、排管、电缆隧道等方式敷设。

【条文说明】10.4.1、10.4.2 这两条规定是厂区配电线路的设计原则。直埋电缆、电缆沟、电缆桥架的敷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要求,具体可参阅《35kV及以下电缆敷设》94D101-5和《电缆桥架安装》04D701-3。

10.4.3 电缆线路应选择最短路径,应避开规划拟建项目预留地,尽量减少与水、气、热力等其他管线的交叉。

10.4.4 当已知规划预留地及项目规模时,宜统一考虑其未来建设项目的管线路径。

10.4.5 电力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现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以及《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10.4.6 厂区道路应设道路照明,照明电源宜采用太阳能光伏电池,灯具控制箱宜选用与灯具配套的产品。

10.4.7 厂区道路照明的电源采用市电电源时,供电系统应最大限度保持三相负荷平衡,每个路灯应单独设置熔断器。

10.5 车间配电

10.5.1 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用电设备的交流低压电源,宜由车间变电所、配电室提供。车间低压配电宜采用380/220V的TN系统;

2 以二级以上负荷为主的车间,车间变电所宜安装两台及以上变压器,单母线分段运行。当只设1台变压器时,应设低压联络线,由附近配电室或车间变电所取得备用电源;

3 供给三级负荷的车间变电所,可只设1台变压器;

4 有条件时,宜在配电室内设电动机控制中心,车间用电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非生产线的检修设备、可以采用放射式、树干式相结合的配电方式;

5 容量55kW及以上的电动机,宜由车间变电所直接供电;

6 对于距离变电所较远的辅助车间,宜在车间内控制室或负荷集中的地方,设置低压二次配电点,对本车间用电设备放射式供电,对非生产线的检修设备,可以采用放射式树干式结合的配电方式。

7 车间的单相负荷,宜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中。在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当选用“D,yn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时,其由单相不平衡负荷引起的中性线电流,低压侧不得超过额定电流的25%,且其一相的电流在满载时,不得超过额定电流值。

10.5.2 车间配电线路宜采用电缆沟、电缆桥架、梯架等方式明敷。

10.5.3 车间配电线路的敷设采用埋地敷设时,应注意避开与之无关的设备基础。

10.5.4 车间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10.5.5 生产线控制箱(屏、台)面板上的电气元件,应按控制顺序布置,电气元件的位置、颜色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和安全规则指示器和操作器的编码规则》GB/T 4025的有关规定。

10.5.6 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电气设备,应进行抗震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 50556及《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的有关规定。

10.6 照明

10.6.1工作区的照明可采用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混合照明、局部照明方式。

10.6.2光源应首选高效的节能产品,宜选用LED灯。

10.6.3生产车间的照明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表10.6.3的规定 。

表10.6.3 生产车间及辅助配套生产最低照度标准表

10.6.4 应急照明、疏散照明、警卫照明等应使用应急照明光源。

10.6.5 车间照明供电应与生产设备用电、辅助设备、动力设备用电分开供电,宜采用专线供电。专线供电的电压波动控制应在5%范围内。

10.6.6 小功率室内照明回路的每一单相支路线路电流不应超过16A,灯具数量不宜超过25个。

10.6.7 车间内宜使用大功率高强气体放电灯的照明回路,每一单相支路线路电流不应超过30A。

10.6.8 每分支回路均应设有过载、短路保护装置。

10.6.9 多尘埃的场所,灯具选择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X的灯具;其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实验》GB 7000.1~9的有关规定。

10.6.10 车间内各操作平台、步道、有检修要求的坑底应设局部照明、应急照明;照明电源宜采用交流220伏电压等级,一般照明的电压等级宜为220V;一般检修用手提行灯的供电电压等级不应超过36V;高温潮湿有导电地面的场所,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宜低于2.2m,并应在供电回路中设置防触电保护装置。若无法避免,则应使用电压等级不超过24V的安全电压。容易触及而无防触电措施的照明灯具,电压等级不应超过24V。

10.6.11 窑炉、破碎、磨粉、烘干、冷却、电收尘器、大型袋式收尘器等金属导体设备内检修用手提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10.6.12 所有灯具及线路均应避免安装在高热设备附近。

10.7防雷与接地

10.7.1工厂建筑物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10.7.2 工厂电气接地系统包括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电子设备接地和防静电接地等。

10.7.3 工厂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宜采用TN系统。由同一电源系统供电的车间、辅助用房等建筑物的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同一种的接地系统,建筑物以外的电气设备宜单独接地。

10.7.4 在TN-C或TN-C-S系统中,严禁断开PE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的任何电器。当需要在PEN线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

10.7.5 在TN-C-S接地系统中,宜在用户进线配电箱处,将PEN线分为PE线和N线,一旦分开两者不得再合并。

10.7.6 在TN-C接地系统中,N线上不应装设只将N线断开的电气器件;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

10.7.7 变电所内,不同用途的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10.7.8 全厂的共同接地装置,应通过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架中的接地干线、铠装电缆的金属外皮、低压电缆中的PE线,连成可靠的电气通路,形成全厂的接地网。

10.7.9 共同接地装置宜利用自然接地体;但严禁利用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当自然接地体能够满足要求时,可不设人工接地体(变电所除外),但应校验自然接地体的热稳定。

10.7.10 设在电收尘设备附近的工作接地极,应离建筑物及其他系统接地极距离不小于3m。其接地电阻应满足电收尘设备的要求,应采用单独引下线接到接地装置上。

10.7.11 直流回路不得利用自然接地体作为零线、接地线和接地体。直流回路专用中性线,接地体及接地线也不得与自然接地体。

10.7.12 接地导体的选择和对接地电阻的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0.7.13 工厂的厂房、设备基础必须设置防雷接地。

11给排水与供热通风

11.1给水与排水

11.1.1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厂应根据地区水资源的总体规划,与临近城镇和工农业部门协商对水的综合利用;

2工厂应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中水回用等措施;

3排水设计应合理利用水资源和保护水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11.1.2厂区内宜设置雨水收集系统。

【条文说明】11.1.2排水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地形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排水方式及排水构筑物应保障厂区雨水应能及时、自流排至场外不致产生积水。

11.1.3 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确定。

2综合办公楼的用水量宜为50L/(人∙天),职工食堂的用水量宜为(20~30)L/(人∙次),职工宿舍用水量宜为200L/(人∙天);

3冲洗车辆、浇洒道路和场地用水量宜为(2.0~3.0)L/(m2∙次),绿化浇洒用水量也宜为(1.0~3.0)L/(m2∙次);浇洒道路、冲洗车辆宜优先使用中水;

4管网漏失及未预见用水量,宜按照生产总用水量的10%计算;

5 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1.4 排水设计应符合下俩规定:

1 排水工程设计应结合当地规划,综合设计生活污水、洪水和雨水的排放;

2 生活污水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也可按生活用水量的80%~90%计算;

3 生产排水量应根据生产用水的要求及循环水水质稳定的要求确定;

4车间和独立建筑物的给水排水系统,应与室外给水排水系统协调一致。

11.4.5给水排水管道应根据建厂地区气候条件和建筑物特性,采取防冻和防结露措施。

11.4.6建筑物的引入管和压力循环回水出户管,应设置控制阀门。用水设备的管道最高部位宜设置排气阀;管道最低部位宜设置放水阀。

11.2供热

11.2.1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的选择,应根据建厂地区气象条件、总图布置、工艺和控制要求、区域能源状况及环境保护要求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1.2.2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其中未列出的,可采用地理和气候条件相似的邻近气象台站的气象资料。

11.2.3采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32的有关规定;

2 利用建筑垃圾中分拣的轻质物给工艺系统供热或采暖时,采暖热煤及参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管理、生活建筑、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位于严寒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室内温度需保持在0℃以上时,应按5℃设置值班采暖。工艺系统及生产设备对环境温度另有要求时,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可根据要求确定;

5高大的生产厂房,不宜设置全面采暖;有温度要求的工作区域,应采用隔断围护结构,并应设置局部采暖或设置取暖室;

6采暖建筑物远离热力管网、热力管网布置困难、采暖建筑物过高,且采暖热负荷仅为小型控制室或值班室时,可设置局部采暖;

7储存或生产过程中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严禁采用明火采暖。采用电热采暖时,应采用防爆型电暖器及插座。

11.3通风

11.3.1自然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建(构)筑物的方位,宜根据主要进风面、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有利的风向布置;

2采用自然通风的建筑物,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表11.3.1的要求。当空气温度超出规定值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表11.3.1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达不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加大1℃~2℃。

11.3.2事故通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降压变电站、配电站的高压开关柜室等辅助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当事故排风与排热、排湿系统合用时,通风量应根据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事故排风机开关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

3事故排风应设置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散发量最大的地点,并应采取防止气流短路措施;

4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通风机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

5电缆隧道应设置事故排风,排风量应按隧道断面风速0.5m/s~0.7m/s计算,并应采用自然补风。风口距室外地面的高度,进风口不应低于2m,排风口不应低于2.5m。

11.4空气调节

11.4.1控制室、实验室、供配电系统控制室等,应根据生产工艺设备的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厂前区要求较高的综合办公楼、职工宿舍、职工食堂等建筑物,可根据当地气象条件或建设单位的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11.4.2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室、实验室、综合办公楼、职工宿舍等有空气调节要求的建筑物,当总图布置比较集中,且所需空调总面积较大时,宜采用设置集中冷站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集中冷站应设置在冷负荷中心;

2有空气调节要求的建筑物,当总图布置比较分散,且每幢建筑物所需空调面积较大时,各建筑物宜采用独立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空调机房宜设置在建筑物底层或地下室;

3各主要生产车间控制室、电力室及建筑物中仅个别房间有空调需要时,宜采用局部空气调节系统;

4集中空气调节系统送、回风总管,以及新风系统的送风管道上,均应设置防火装置。所有风道、保温材料等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12节能

12.1一般规定

12.1.1总平面布置时,应优化生产现场布局和物流规划,缩短原料和成品输送距离。各生产线中应采用节能型生产工艺设备。

12.1.2 设备选型应采用国家规定的节能型产品。

12.1.3工厂宜使用清洁能源,有条件可利用余热。

12.1.4企业应建立能耗统计系统,建立能耗测试数据、能耗计算和考核结果的文件档案,并应对文件进行受控管理。

12.1.5附属建筑物应满足建筑节能要求。

13.2生产工艺节能

12.2.1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生产工艺布置应流畅合理。

12.2.2生产工艺流程中,应选用适宜的入料粒度与出料细度。

12.2.3 改建或扩建生产线时,应采用电机变频改造、低压供电系统增加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等节能技术。

12.2.4 合理选择用电设备的电压等级,减少低压电能的损耗。

13.3节电

12.3.1生产线上应配备低耗、高效的节能型电力变压器。电气系统宜选用技术先进、成熟、性能可靠,损耗低、谐波发射量少、能效高、经济合理的节能产品。

12.3.2对要求调节流量的风机和水泵,应选用变频调速装置,并应根据流量的调节范围、电机功率的大小和投资情况,选用不同的调速装置。风机均应采用节能型风机。

12.3.3 启动电流较大的电动机宜选用660V或10(6)kV电压等级的电动机。

12.3.4照明设计中,高大厂房应采用高压钠灯、高压汞灯、金卤灯等以及节能灯的混光设计;辅助车间的照明光源宜选用荧光灯、节能灯设计。不得使用白炽灯。

12.3.5当场地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钠灯、荧光灯具等光源时应采用就地无功功率补偿,补偿后的功率因数不宜小于0.9。体放电灯用镇流器应选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

12.3.6 室外道路照明宜选用太阳能作为照明电源。

12.3.7 加强全站供配电管理,合理使用及调度用电负荷。厂区内应按功能区域设置电能监测与计量系统。照明、动力、空调应分别设置计量装置。

12.3.8 电气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13环境保护

13.1一般规定

13.1.1环境保护设计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条文说明】13.1.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了建设项目的环保设计必须依法治理的内容。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噪声污染三个方面。大气污染主要是由于粉尘排放及烘干燃烧产生的废气对大气的污染,防治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主要是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渣等,防治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主要是生产过程中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防治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另外对于地方及特殊区域有相关要求且高于国家标准的,需按地方的规定执行。

13.1.2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不宜建在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规定的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内,也不宜建在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规定的0类、1类声环境功能区内。

【条文说明】13.1.2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是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对环境影响的两个主要方面,在设计选址时就应同时考虑这两方面的防治,降低防治的难度,减少防治的成本。

13.2大气污染防治

13.2.1物料输送设备与设施应采用全封闭设计,进料端及出料端应设置收尘及降尘装置。

【条文说明】13.2.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应对破碎、筛分、搅拌、粉磨及输送转运等物料输送设备以及生产设施采取全封闭措施。

13.2.2对于无组织排放的扬尘场所,应采取喷雾、洒水、围挡等防尘措施。

【条文说明】13.2.2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主要粉尘污染源包括有组织排放污染源和无组织排放污染源,有组织排放污染源为破碎设施、筛分设施、搅拌设施、粉磨设施、物料输送转运设施等。无组织排放污染源为车辆卸料、原料堆放场等。

13.2.3再生产品系统中,砖粉系统、骨料系统、再生混凝土系统、再生干混砂浆系统均应设置收尘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收尘器的粉尘排放指标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2袋式收尘器中,布袋的耐温性能应满足入袋烟尘最高温度的要求;

3收尘器应有超高温报警和自动保护装置;

4收尘器宜配有压差计和消声器。

【条文说明】13.2.34收尘器配有压差计后,在出现负压时,能启动风机给收尘袋送风,从而有利于收尘袋的日常维护。

13.2.4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各生产线易产生扬尘的工序应配置相应的收尘系统,粉尘排放指标应满足环保要求。

【条文说明】13.2.4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各生产线易产生扬尘的工序见下表:

表1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中易产生扬尘工序

13.3噪声污染防治

13.3.1厂界噪声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13.3.2 工厂的厂界、车间、设备均应采用隔声降噪措施。

【条文说明】13.3.2对于厂界降噪,外墙应采用加装吸音维护板、加高隔声障板,设置吸音隔栅等措施,使厂界外环境噪音达标。

13.3.3 设备降噪设计应进行设备基础减振处理。

【条文说明】13.3.3 除通过设备选型降噪外,对于分选分离、筛分、磨机、风机、搅拌机、空压机、皮带机等,在工艺设计时应增加减震底座。如仍不能达标时,应采取二次维护处理。

13.3.4生产线工位噪声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室工位噪声不应大于70dB(A);

2其他操作工位噪声不应大于85dB(A)。

13.3.5 厂区降噪宜采用绿化降噪。

【条文说明】13.3.5 厂内种植带有吸音效果的树种。绿化景观立体化。树种可选择抗污染、抗盐碱、滞尘、耐旱、耐高温、耐涝、耐潮湿、易生长、易成活的树种。

13.4污水处理

13.4.1工厂生产区应配套建设水循环系统。

13.4.2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的管网应分开布置,废水排放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

13.4.3严禁利用渗坑、渗井等手段排放污水。

【条文说明】13.4.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为防治污染地下水所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13.5环境保护监测

13.5.1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环境监测点。

13.5.2监测采样点应布置合理,在产生烟气、粉尘、废水和噪声的生产设施上,应设置永久性采样点。

【条文说明】13.5.2对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来说,主要是对烘干尾气的监测,一般应在烟囱处设有监测点。

14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4.1一般规定

14.1.1安全与职业卫生设计应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进行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设备、设施的设计中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4.1.2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设计应符合国家对工业企业安全卫生设计的有关规定。

14.1.3 对工厂存在不安全因素和产生粉尘等有害因素应按以下原则制定控制措施,即:工程方法、防护装置、隔离方法、安全标识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14.1.4对消防、交通、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安全设施或存在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和《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 2893的有关规定。

14.1.5 厂区及各工厂应设置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宣传栏。

14.2消防安全

14.2.1建筑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4.2.2可燃气车间(系统、厂)及原料储存区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4.2.3可燃气体储存处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禁火区域,使用位置上应通风良好。

14.2.4可燃气体储存、使用处应使用防爆电气。防爆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4.3交通安全

14.3.1厂区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的有关规定。

14.3.2厂内运输道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14.3.3厂区车辆宜单向行驶,人车通道宜设置隔离护栏。人车混行区域应设置人行通道并作标识。

14.3.4厂内道路应设置限速规定并进行标识,并应设计减速设施。厂内道路急转弯及转弯盲区应设置球镜和反光标识。

14.4设备设施安全

14.4.1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T20801.3的有关规定;

14.4.2起重机械设计起重量应满足最大负荷需求,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的有关规定。

14.4.3机械设备的运动、旋转部位应设计有效的防护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的有关规定。机械设备不同平面的进入应安全可靠,通道、平台栏杆等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安全 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GB 17888的有关规定。

14.4.4设备布局、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并应留有足够的维修保养空间,维修需要高处作业使用安全带时应设计有挂点。

14.4.5粉料储罐及现场浆池、地坑边缘等存在高处作业的工作位置应设置直梯、斜梯、工作平台和防护栏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直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固定式直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 4053.2、《固定式直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护栏及钢平台》GB 4053.3的有关规定。

14.4.6工厂卸料平台应设置安全车档,车挡高度不应小于卸料点各类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倍。

14.4.7表面温度超过50℃的设备和管道,应对人员容易接触到的位置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并应设置安全标志。

14.5电气安全

14.5.1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14.5.2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4.5.3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开关处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14.6职业卫生

14.6.1建设项目的设计宜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工作场所职业性接触有害因素应满足国家对职业卫生标准设计的要求。

14.6.2封闭车间应采取通风、收尘措施。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国家对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的有关规定。

14.6.3噪声大于85dB(A)的车间应设置隔声操作间,操作间内噪声不得大于70dB(A)。

【条文说明】14.6.3 噪声控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设计,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的要求。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2.2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14.6.4企业防暑降温、供暖设计应符合国家对工业企业卫生设计的有关规定。

14.6.5卫生辅助用室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对工业企业卫生设计的有关规定。

14.6.6产生职业健康危害的作业场所及设备,应设立符合国家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规定的标识。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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