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进入国家环境监测网络的仪器质量,从设备质量的源头保证监测数据准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的相关要求,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了相应监测设备的适用性检测。
兹将近期适用性检测合格且报告在有效期内(截止至2017年3月23日)的相关监测设备名录公布如下(上半部分:环境空气及污染源废气)。
一环境空气
1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 、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2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4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采样器

5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

6降雨自动采样器

二污染源废气
1烟尘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CEMS)



2定电位电解法二氧化硫测定仪

3烟尘采样器

原标题:环境监测设备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