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VOCs在线获悉,《2017年度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印发。2017年宁夏将制定《自治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查方案》。重点实施石油化工、煤化工、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纺织印染等行业VOCs排查治理。2017年4月底前,中石油宁夏石化分公司、宁夏宁鲁石化有限公司完成VOCs排查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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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2017年宁夏VOCs治理重点工作(附政策)

2017-04-12 14:24 来源: 北极星VOCs在线 

日前,北极星VOCs在线获悉,《2017年度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印发。2017年宁夏将制定《自治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查方案》。重点实施石油化工、煤化工、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纺织印染等行业VOCs排查治理。2017年4月底前,中石油宁夏石化分公司、宁夏宁鲁石化有限公司完成VOCs排查试点。7月底前,全区所有石油化工企业全面完成VOCs排查工作,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治理。2017年底前,神华宁煤集团、宝丰集团、宝塔集团等煤化工企业完成VOCs排查和治理。全文如下:

2017年度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宁政发〔2016〕7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6〕103号),确保完成各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一、工作目标

(一)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大气十条》《目标责任书》)要求:2017年,全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10%。

《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银川市PM10年均浓度下降20%,年均浓度控制在94微克/立方米以内,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逐年下降,优良天数逐年提高。石嘴山市、固原市、中卫市PM10年均浓度下降10%,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69、86、73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吴忠市PM10年均浓度保持2013年水平,年均浓度控制在65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宁东基地PM10年均浓度较2014年下降10%,优良天数逐年提高。

(二)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2017年,全区地级城市PM10年均浓度较2016年下降5.8%,其中,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分别较2016年下降6.3%、5.3%、4.1%、8.6%、6.0%,力争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PM2.5年均浓度较2016年下降4.3%,其中,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分别较2016年下降12.5%、2.1%、4.2%、0%、2.2%;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均控制在2015年水平以内;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达到76.0%以上,其中,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分别为74.0%、66.0%、78.0%、89.0%、80.0%,实现地级城市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宁东基地2017年PM10和PM2.5年均浓度较2016年分别下降8.9%和0%,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9.2%。

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燃煤小锅炉淘汰。

国家《大气十条》及考核要求:

(1)对燃煤锅炉清单进行持续动态更新,合理安排年度淘汰计划并报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2)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95%。(依据污染源普查数据和质监部门锅炉统计数据)确有必要保留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2017年自治区计划任务:

(1)加快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加快推进银川市西夏热电(二期)项目建设,宁东(灵武华电)余热利用工程争取向河东区域供热;开工建设天元锰业热电联产项目。中卫热电完成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并实现供热;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进一步扩大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面积。(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2)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改造。在化工、造纸、印染、制药等企业集聚区,按照“一区一热源”建设“以热定电”的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取消分散燃煤锅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完成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完成时限:2017年底。)

(3)全区各市、县(区)城市建成区(石嘴山市为规划区),除保留必要的应急和调峰燃煤采暖锅炉外,热电联产项目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20蒸吨/小时以下供暖和工业燃煤锅炉全部淘汰。3月底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完成全区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调查工作,更新全区燃煤锅炉清单和淘汰台账,公告城市建成区范围及燃煤锅炉准入要求、监管标准。各地级市编制并实施燃煤锅炉整治实施方案,银川市编制方案中应明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197台燃煤小锅炉淘汰的具体方案,2017年10月底前,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燃煤锅炉淘汰任务,确有必要保留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2.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

国家《大气十条》及考核要求: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国控、区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加快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严格按照考核年度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实现稳定达标(依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95%以上(含)企业完成改造,具备达到新排放标准能力。

2017年自治区计划任务:

各地级市及宁东基地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工业企业全面达标实施方案。以工业园区为重点,对现有火电、钢铁、水泥、石化、有色等国控、区控重点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能够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不同区域大气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及超低排放、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加强环境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不同区域大气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及超低排放、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各地级市及宁东基地须组织实施除尘、脱硫、脱硝达标或提标改造,2017年,全区火电、钢铁、水泥、石化、有色等国控、区控重点工业企业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标率均达到95%以上。

(1)各地级市、宁东基地对11台装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其中,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宁东基地分别为1台350MW、3台1010MW、4台1530MW、1台330MW、2台660MW。(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2)2017年6月底前,银川市、吴忠市、宁东基地对石化行业工艺加热炉、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装置、酸性气回收装置等工段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改造,银川及周边地区达到石化行业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地区达到石化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各地级市及宁东基地现有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的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水泥窑、电解槽、矿热炉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设施和工段,实施脱硫、脱硝或除尘特别排放限值或达标排放改造。2017年底前,银川市全域、宁东基地核心区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达到行业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地区达到行业排放标准;2018年底前,银川及周边地区全域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3)2017年10月底前,各市、县(区)对城市建成区内保留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完成升级改造,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设备,银川及周边地区达到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地区达到燃煤锅炉排放标准要求。(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4)出台全区燃煤锅炉房环境管理规范,按照三级网格化监管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控设施建设运行,以及煤场、渣场防尘措施等进行全面监管。(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3.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国家《大气十条》及考核要求:2017年,各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所列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2017年自治区计划任务:

(1)对新、改、扩建挥发性有机物(VOCs)项目实施VOCs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建成区内VOCs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严格落实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要求。(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2017年底。)

(2)制定《自治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查方案》。重点实施石油化工、煤化工、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纺织印染等行业VOCs排查治理。2017年4月底前,中石油宁夏石化分公司、宁夏宁鲁石化有限公司完成VOCs排查试点。7月底前,全区所有石油化工企业全面完成VOCs排查工作,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治理。2017年底前,神华宁煤集团、宝丰集团、宝塔集团等煤化工企业完成VOCs排查和治理。(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石油化工、煤化工企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3)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要求,2017年6月底前,中石油宁夏销售公司、中石化宁夏石油公司和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环保部门组织完成环保验收。2017年底前,各市、县(区),宁东基地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及环保验收。新建成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新配置的油罐车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并正常使用,对未安装的依法进行处罚。(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中石油宁夏销售公司、中石化宁夏石油分公司、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商务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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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面源污染控制。

国家《大气十条》及考核要求:

(1)建筑施工工地、建(构)筑物拆除工地和轨道交通、道路等市政施工工地,施工现场设置围挡或围栏、防污垢溢流措施;集中堆放的土方、建筑垃圾、水泥等采取覆盖、固化、密闭、绿化等防尘措施;土方作业全部采取洒水降尘等降尘措施;工地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工地出入口地面采取硬化处理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抽查合格率达到90%。

(2)城市建成区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扫率达到85%或平均增长6%以上。

(3)强化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90%以上(含)堆场按照要求进行扬尘控制。

(4)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市、县和乡镇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开展实地核查,严肃查处禁烧区内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建立并严格执行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火点且行政区域内秸秆焚烧火点数同比上一年减幅达30%(含)以上,或者连续两年行政区域内秸秆焚烧火点数低于10个。

2017年自治区计划任务:

2017年4月、8月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2次城市扬尘污染专项检查行动。

(1)强化建筑施工、拆迁工地扬尘监管。各地城市建成区建筑和拆迁施工,道路、管道等市政施工以及高速公路、铁路建设施工等工地要严格落实6个100%扬尘防控措施(即施工现场设置围挡或围栏、防污垢溢流措施;集中堆放的土方、建筑垃圾、水泥等采取覆盖、固化、密闭、绿化等防尘措施;土方、拆迁作业全部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工地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工地出入口地面采取硬化处理等防尘措施),总体达标率达到90%(银川市城区达到95%),建设项目扬尘防控经费纳入项目工程预算。编制全区工地扬尘监测技术规范和信息化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在地级城市和大气重点控制区县(市)建成区较大建筑及拆迁工地试点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实现与城管、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制定全区工地扬尘污染整治、督查、考核、处罚制度,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住建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2)严格道路扬尘控制。出台全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设备机械使用、检查、考核办法,继续加大环卫设施投入,特别是清(洗)扫设施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经费投入,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水平。2017年,沿黄城市带各市、县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5%以上,中南部各市、县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0%以上。渣土拉运车辆要严格落实清洗、密闭覆盖、拉运路线等要求,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与城管部门联网。建立渣土拉运夜查长效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入城区主要路口设置车辆清洗点,必须对渣土、石料、煤等带泥拉运车辆进行清洗。(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3)加强堆场扬尘控制。全区现有固体废物填埋场实现洒水降尘和场区运输道路硬化。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内所有工业企业、供热单位以及煤炭销售场所的煤场、料场要实行封闭储存,运输、装卸采取洒水、清扫等降尘措施,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外工业企业、供热单位及煤场、料场鼓励实行封闭储存或必须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并采取洒水、覆盖等降尘、防尘措施。城市建成区内不得利用空地堆存建筑垃圾、渣土等,批而未建用地及渣土堆放场所必须采取绿化等防尘措施,银川及周边地区落实率要达到100%、其他地区落实率要达到95%以上。(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4)加强采矿区扬尘控制。按照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全区非煤矿山扬尘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宁国土资发〔2016〕481号)要求,对重点整治区域现有非煤矿山(含砂石料厂)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依据扬尘控制标准,加强对破碎、装卸等作业工序的环境监管。2017年底前,未达到整治要求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贺兰山东麓砂石料厂,完成生态恢复工作。(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部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完成时限:2017年10月。)

(5)加快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全区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重点对熏、炸、烤制类餐饮场所及露天摊点推行清洁能源改造,并加强日常监管。(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6)加强城乡绿化。继续加强城市及主干道路绿化林带建设,加大防沙治尘力度,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建设,落实城市建成区“300米见绿、500米见园”园林绿化建设要求。对城市建成区闲置或未开发的裸露空地要采取绿化、硬化、覆盖等防尘措施,基本消除市区裸露空地,银川及周边地区落实率达到100%,其他地区落实率达到95%。加大城市周边、贺兰山东麓等重点扬尘易发区绿化管控力度,建设高标准防护林带,提升城市生态功能。(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林业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7)综合整治秸秆焚烧。制定《自治区秸秆有效利用和禁烧工作以奖代补管理办法》。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县(区)、乡镇、村(社区)网格化监管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禁止焚烧秸秆和杂草、枯枝落叶等杂物,并在春、夏、秋季加强对农村秸秆、杂草禁烧的常态化监管。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水平,通过积极推广秸秆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及秸秆还田等多元化的资源综合利用措施,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2%以上。(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农牧厅;配合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6.移动源污染防治。

国家《大气十条》及考核要求:

(1)2017年,各地区淘汰90%以上黄标车,按照数据要求报送淘汰明细数据和保有量表。

(2)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与公安机关建立数据交换机制,联网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参检率达到80%。2017年底前,各排放检验机构与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实现数据联网。

(3)按照《关于印发<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974号)要求,2017年1月1日起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2017年自治区计划任务:

(1)加强高污染车辆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4号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公安、环保、交通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严格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重型载货车辆、农用车通行管理,重点查处黄标车、重型载货车辆、农用车在限行区域内上路行驶、机动车尾气排放不达标或冒黑烟、报废和拼装车辆上路行驶等行为。2017年,全区黄标车全部淘汰。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有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且未办理报废手续的,停止办理其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已淘汰的车辆必须就地拆解,严禁流通。(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部门:自治区公安厅;配合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

(2)提升油品质量。2017年1月1日起,全区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各级商务、质监部门要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行为。自治区质监、商务等部门对各地车用燃油质量检查工作进行一次以上专项督查。(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自治区商务厅、质监局;完成时限:2017年底。)

(3)强化机动车环保检测。完善全区机动车排污监管机制,建成自治区及五个地级市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并实现国家、自治区、地级市三级联网,公安和环保系统信息共享。认真落实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对未达到淘汰年限,但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要限期治理。实施年度环保检验机构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情况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2017年,各地级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85%以上。(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完成时限:2017年底。)

(4)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减少重型载货车辆过境穿行主城区。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实施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银川市要抓紧实施城市智能交通系统,推行错峰上下班、潮汐车道等缓解交通拥堵措施,完善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等道路交通设施,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理、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等,同时研究制定城市机动车增幅控制政策。(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部门: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5)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加快天然气加气站、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17年,城市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20%。(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宁夏电力公司;完成时限:2017年底。)

(二)严格新建项目环评审批,严控污染物排放新增量。

国家《大气十条》及考核要求:

(1)严格执行《大气十条》与《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禁止建设核准规模以下的燃煤小锅炉。

(2)制定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改造和退城进园。2017年,主城区无重污染企业或已完成年度环保搬迁改造任务。

2017年自治区计划任务:

1.加快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017年,现有已批准的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100%,严格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2.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和总量前置。各地要严格执行《大气十条》等规定中相关环保准入要求,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禁止新建涉及大气重污染项目。银川及周边地区新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新增量实行倍量替代,其他地区实行等量替代。银川及周边地区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严禁新建分散式以户为主的燃煤采暖设施(茶浴炉、土暖炉等);城市建成区外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县(区)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严禁新建分散式以户为主的燃煤采暖设施(茶浴炉、土暖炉等)。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要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2015年以来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问题进行排查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3.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建立许可机制、制度。在排污许可基础调查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许可工作。按照国家规定2017年上半年,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年内按国家要求完成《大气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为强化排污监管提供依据。(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4.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地级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方案确定的环保搬迁任务。(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完成时限:2017年底。)

(三)加快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国家《大气十条》及考核要求:

(1)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2017年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落实了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在政府网站公示,且置换方案符合相关要求。

(2)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全部完成年度计划所列违规在建项目清理。

(3)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组织对钢铁煤炭行业落后产能进行摸底排查,摸底排查出的落后产能全部按期完成淘汰并通过验收,向社会公告已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名单。

2017年自治区计划任务:

1.着力化解煤炭、钢铁等行业过剩产能。严格控制煤炭、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新增产能。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方案,严格执行土地、环保、安全、质量、能耗等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各地要根据国家、自治区下达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加大对钢铁煤炭行业违法违规行动的执法和达标检查力度,按时间节点重点督导、检查、通报,依法依规退出和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完成各年度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完成时限:2017年底。)

2.加快小火电淘汰。积极整改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石嘴山市5家企业的12台小火电机组未淘汰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对全区小火电机组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清单和台账,制定淘汰计划。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淘汰计划,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小火电机组淘汰任务。加强小火电行业日常监管,各市建立定期巡查报告制度,每季度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报告淘汰情况。(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2017年底。)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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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节能环保水平。

国家《大气十条》及考核要求:2017年,完成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中全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2017年自治区计划任务:

编制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发布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及企业名单,并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五)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燃煤污染。

国家《大气十条》及考核要求:

(1)全国其他地区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逐年提高原煤入选率。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含)。

(2)所有新建建筑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3)北方采暖地区制定供热计量改革方案,按计划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应按用热量计价收费。考核抽查项目100%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2017年自治区计划任务:

1.煤炭清洁利用。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对现有煤矿进行煤炭洗选设施改造,原煤洗选率达到70%以上。(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7年底。)

2.加强煤质监管。限制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自治区研究制定民用散煤质量标准,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灰份、高硫份劣质煤或高污染燃料管理办法,并逐步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各城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严控散煤使用。各地级市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散煤使用情况调查工作,制定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建立地级市建成区散煤削减替代台账。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建成全封闭清洁煤配送中心。加大煤炭质量检查力度。各地级市要制定煤质专项检查方案,组织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对全市生产、销售、使用煤炭的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2017年9月份,自治区质监、经信、环保、工商等部门组织开展全区打击非法售煤网点和用煤单位炉前煤质专项执法检查,对证照不全的煤炭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取缔;对手续齐全但散煤装卸、储存等环节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实施停业整顿,限期治理。2017年底前,各地级市煤质达标率力争达到80%以上。(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商务厅、工商局;完成时限:2017年底。)

3.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大天然气供应和推广力度,积极向国家争取增加天然气供给配额,足额保障煤改气、民用天然气用量。优先保障居民生活以及替代城市建成区内燃煤锅炉、窑炉用气,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自治区出台《关于开展电能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支持政策,对煤改气、煤改电及区域燃气扩容进行补贴。推进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发利用,逐步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7年1月底。)

4.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开展建筑节能督查,查处民用建筑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动。继续做好供热计量的基础性工作,落实供热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供热计量收费“两部制”热价政策机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备,同步装表率不低于90%。(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六)完善环境监管体系,不断提高环境监管水平。

国家《大气十条》及考核要求:95%(含)以上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017年自治区计划任务:

1.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各地要建立国控、区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台账,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和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在线监测设施。2017年,95%(含)以上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国控、区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业安装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1)制定自治区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考评办法。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宁党办〔2016〕50号),结合各地实际,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网格监管体系,鼓励各地进一步做细、做密网格。将工业园区等特殊功能区域设置为特殊网格,切实将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施工工地等各类污染源落实到环境监管网格进行日常监管。(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2)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夜查、无人机巡查等手段,加大对企业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废气超标排放违法行为,确保各类大气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到位。(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3)各地要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每月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和国控、区控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污染物排放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信息。要监督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发布污染源自行监测信息。(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七)完善监测预警应急体系,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国家《大气十条》及考核要求:

(1)各省(区、市)、副省级市和省会城市按照《全国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实施方案》(环办函〔2015〕330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城市空气质量和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并对外发布预报预警信息。按时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编修、备案、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配套制定部门实施方案,指导企业、单位制定操作方案。按照相关要求编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备案。

(3)省级行政区域内单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时,及时启动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省级行政区域内多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时,应同时启动省级、市级应急预案。省级实际预警天数占预报符合启动预案总天数(预警发布率)达到100%以上且行政区域内各城市预警发布率均达到60%以上。未出现省级预案启动情形的,或无省级预案的,行政区域内各城市预警发布率均达到60%以上。

(4)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总结、评估、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情况,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环境保护部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工作要求报送。省级行政区域各城市针对黄色以上预警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总结并进行年度总结评估。

(5)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2014〕43号),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依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结果及各地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报告综合评定,是否满足考核要求。

2017年自治区计划任务:

1.完成全区县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并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管理制度,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建成银川市大气环境监测超级站,建设全区环境空气数值预报系统,提升预报预警水平。继续推进各级环境保护、气象部门预报预警的信息共享、联合会商、信息发布等工作。

2.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县(市)政府要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后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切实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科学性,并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实施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健康防护,同时要根据规定做好预警应急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工作。2017年6月底前,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未进行后评估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组织进行约谈并安排强制性后评估,提出修订意见。(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自治区气象局;完成时限:2017年底。)

(八)深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形成区域共治合力。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02号)要求,自治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协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解决,建立定期信息通报机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各地级市也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及问题,进一步加强科学研判、联防联控、综合协调等工作。(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质量技术监督局、气象局;完成时限:2017年底。)

(九)加强科学研究,提高精准治污能力。加快银川及周边地区空气重污染成因与控制对策研究、宁夏城市洁净煤技术应用的节能减排效益评估研究、宁东工业园区恶臭污染源调查及其解决方案研究、全区生态环境本底与考核基准研究,为大气污染防治精准施策提供科技支持。(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自治区科技厅、气象局;完成时限:2017年底。)

(十)加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10号)要求,各地级市及重点县(市、区)要进一步细化监管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提前做好安排部署,切实加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努力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质量技术监督局、气象局;完成时限:2017年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基地管委会是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工作安排,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并将控制目标和任务分解至各县(市、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计划措施,加强对地方工作的业务指导,确保工作目标的全面实现。“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抓好全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加大资金投入。自治区财政继续加大环境保护投入,重点支持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同时,充分发挥宁夏环保产业基金的作用,按照基金市场化运作方式,加大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加大银政企合作,通过环保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实行环保项目最优惠贷款利率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对符合条件的PPP环保项目,积极申请中央有关资金支持,自治区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加大资金投入,通过申请建立环保产业子基金等方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拓宽大气污染治理资金渠道,确保大气污染防治项目顺利实施。

(三)完善法律制度。完成《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法制保障。各地级市可结合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实际,研究制定地方法规。开展环境保护与司法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充分利用经济、司法手段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部门、地方政府管理工作台账建立目录的通知》(蓝天碧水办〔2016〕1、2号)要求,建立完善本部门、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账。

(四)强化督查考核。严格落实月调度、季督查、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机制,自治区政府督查室牵头重点对燃煤锅炉淘汰、工业企业治理、现有企业达标排放、建筑工地扬尘防控等任务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调度预警工作方案的通知》(蓝天碧水办〔2016〕9号),按时报送工作信息。各地也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落实责任追究。

(五)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广泛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等重大环境纪念日、“宁夏环境保护”微信等宣传平台,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全面提升全民环境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举办全区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培训班,提高领导干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大气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积极宣传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及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加强舆论监督,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氛围。

银川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VOCs治理重点工作

(1)2017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查方案。4月底前,银川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完成VOCs排查试点。7月底前,银川市石油化工企业全面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查工作,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治理。年底前,完成其他行业排查。

(2)2017年6月底前,中石油宁夏销售公司、中石化宁夏石油公司和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并完成环保验收。2017年底前,银川市(含县市、区)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及环保验收。

石嘴山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VOCs治理重点工作

(1)2017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查方案。年底前,完成排查。

(2)2017年6月底前,中石油宁夏销售公司、中石化宁夏石油公司和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并完成环保验收。2017年底前,石嘴山市(含县市、区)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及环保验收。

吴忠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VOCs治理重点工作

(1)2017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查方案。4月底前,吴忠市宁夏宁鲁石化有限公司完成VOCs排查试点。7月底前,吴忠市石油化工企业全面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查工作,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治理。年底前,完成其他行业排查。

(2)2017年6月底前,中石油宁夏销售公司、中石化宁夏石油公司和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并完成环保验收。2017年底前,吴忠市(含县市、区)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及环保验收。

固原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VOCs治理重点工作

(1)2017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查方案。年底前,完成排查。

(2)2017年6月底前,中石油宁夏销售公司、中石化宁夏石油公司和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并完成环保验收。2017年底前,固原市(含县市、区)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及环保验收。

中卫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VOCs治理重点工作

(1)2017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查方案。年底前,完成排查。

(2)2017年6月底前,中石油宁夏销售公司、中石化宁夏石油公司和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并完成环保验收。2017年底前,中卫市(含县市、区)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及环保验收。

宁东管委会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VOCs治理重点工作

(1)2017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查方案。7月底前,宁东基地石油化工、煤化工企业全面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查工作,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治理。年底前,完成其他行业排查。

(2)2017年6月底前,中石油宁夏销售公司、中石化宁夏石油公司和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并完成环保验收。2017年底前,宁东基地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及环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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