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湖北省环保厅印发了《2017年湖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要点》,明确今年将重点加强排污权核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构建排污权储备制度,进一步推进排污权交易。具体如下:2017年湖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要点2017年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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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2017年湖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要点》 排污权将覆盖所有工业企业

2017-04-18 09:51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湖北省环保厅印发了《2017年湖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要点》,明确今年将重点加强排污权核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构建排污权储备制度,进一步推进排污权交易。具体如下:

2017年湖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

交易试点工作要点

2017年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最后一年,湖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决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鄂政发〔2016〕9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全省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顺利通过国家对试点工作的总结评估。2017年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排污权核定与管理工作

(一)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各地应结合环境质量现状及“十三五”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规范排污权核定,不得超过国家和省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排污权,不得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单位核定排污权。

(二)进一步扩大排污权核定范围。在2016年已开展的重点工业企业排污权初始核定的基础上,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暂行)》(鄂环办〔2015〕278号)要求,将排污权核定拓展到所有工业企业,加快完成所有工业企业排污权核定和分配工作。各地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按程序将核定结果报省环保厅备案。

(三)强化排污权管理。排污单位通过政府有偿分配或市场交易方式获取的排污指标,在《办法》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和处置权。现有排污单位申购排污权指标不得超过核定的排污权;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二、加快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一)构建排污权有偿使用定价机制。省环保厅推进制定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体系,积极配合省物价部门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制定工作,形成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定价机制。

(二)开展行业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各地要以省物价部门出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为基准,按《实施方案》要求,2017年先期在全省火电、造纸等行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缴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开展其他重点行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缴试点工作。2017年底前在全省建设基本完善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机制。

三、着力构建排污权储备制度

(一)加快开展总量指标预算管理与收储工作。各地应结合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实施进度,建立总量指标预算管理账户,开展市(州)总量指标预算管理与收储工作,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

(二)建立省、市两级排污权储备机构。积极推进建立省级排污权储备机构,各市(州)环保部门应积极争取成立市级排污权储备机构,负责排污权收储及管理工作。

四、进一步推进排污权交易

(一)完善前期排污权交易后续工作。各市(州)环保部门应督促前期已参与2015年度及2016年9月前市(州)排污权专场交易的排污单位,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交易价款缴纳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的,视同排污单位自动放弃该交易,经市(州)环保部门同意后,由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公告,取消该笔交易。

(二)做好《办法》实施的衔接工作。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尽快梳理《办法》实施前已经通过环评批复、按要求应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获得排污权而实际未参加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清单,积极督促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此项工作务必于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有关排污单位清单应于2017年3月底前报省环保厅备案。

(三)加大排污权交易组织力度。大力督促本辖区内因实施建设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前及时参加排污权交易,取得相应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机构应加大组织交易频次,每周定期开展排污权交易,满足排污单位参加排污权交易需求。

(四)支持开展富余排污权交易。各市(州)环保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建立富余排污权认定机制,形成富余排污权,并支持富余排污权参加市场交易。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建立督办检查机制。各市(州)环保部门应于2017年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计划报省环保厅备案。条件成熟的应积极研究出台本地区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管理办法。省环保厅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各市(州)环保部门应及时对本地区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工作进展情况报省环保厅。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市(州)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健全排污单位管理台账,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装置运行监督,强化排污单位排污总量执法监管,严肃查处超排污权排污或在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加强信息公开。各市(州)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排污权出让方式、价格、标准和收入、排污权回购和储备等信息,确保试点工作公开透明。同时,应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认真做好排污单位交易审核、“富余排污权”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变更等工作, 为排污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提供便利。

(四)鼓励试点实践。各市(州)环保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在管理机构建设、排污权回收储备、排污权交易与排污许可证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挂钩、银政保质押贷款与金融产品开发等方面大胆探索实践,多手段助推排污权交易,为我省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工作提供范例和样本。请宜昌市、荆门市、鄂州市、咸宁市等地分别在金融产品开发和机构建设、富余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证和企业环境信息评价体系挂钩、排污权有偿使用定价机制等方面开展具体试点研究,同时请荆门市在工作流程制度建设方面也进行实践探索,各地应于2017年6月底前将试点研究和实践情况形成总结材料报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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