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VOCs在线获悉,《2017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印发。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削减行动计划。严格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关于组织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鄂经信节能〔2016〕115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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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北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实施重点行业VOCs治理

2017-04-26 11:00 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 

日前,北极星VOCs在线获悉,《2017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印发。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削减行动计划。严格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关于组织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鄂经信节能〔2016〕115号),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方案,加大推进力度,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继续深入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到2017年底,上述行业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治理项目累计完成率达到100%。2017年,全省重点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业VOCs治理、燃煤锅炉淘汰、工业烟粉尘治理、工业二氧化硫治理、工业氮氧化物治理、加油站油气回收、储油库油气回收、油罐车油气回收、施工扬尘综合整治、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等12类第一批骨干工程项目共5356个。全文如下:

省环委会关于印发2017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实施方案和省直部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环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工商局,省国防科工办,中石油湖北分公司、中石化湖北分公司:

为扎实做好2017年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现印发《2017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和《2017年省直部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清单》,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4月11日

2017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加强“大气十条”与“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全面深化对接,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函〔2014〕362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等,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年度工作目标

2017年,全省空气质量继续保持稳中趋好,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82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53微克/立方米,空气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74.1%。其中纳入国家考核的12个重点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85微克/立方米,纳入国家考核的13个重点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54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72.3%。全面完成国家与我省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和各项重点任务。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减少,全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同比均下降4%以上,重大工程项目减排量分别达2.2万吨和1.2万吨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指标完成国家考核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推进重点行业规划环评。强化主体功能区划的约束作用,以环境容量、生态承载力、污染物排放总量及生态安全等为约束条件,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发展规划。2017年重点推进冶金、建材、石化等行业规划环评。(省经信委、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发改、环保、住建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2.严格限制“两高”行业项目。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严禁核准、备案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全省城市城区严禁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严禁新建重污染型企业。(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国土、环保、住建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3.落实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或改造。全面落实《湖北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纲要(2015-2025)》、《关于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6〕82号)等要求,加快推进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或改造,其中武汉市应加快推进武钢集团等企业环保搬迁或改造工作并取得成效。(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国土、环保、住建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4.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落实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建设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节能法规、标准、政策,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地区暂停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从源头控制能源消费增长。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置条件;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达标城市,新改扩建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须严格进行2倍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武汉市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推动实施其他重点城市部分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措施。(省发改委、环保厅牵头负责,省经信委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5.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对照落后产能标准全面摸排,尽快掌握全省有关行业落后产能情况。省级层面积极主动、统一规划,制定适合绿色发展要求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全省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开展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行业落后产能专项清理整顿,加大考核和追责力度。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省经信委牵头负责,省发改、财政、环保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6.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进一步健全全省过剩产能台账,制定年度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和工作方案,完成国家下达年度任务。(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经信、财政、环保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7.全面推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落实《湖北省重点工业行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计划》(鄂经信节能〔2015〕34号)要求,全面完成85个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计划项目,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力争2017年底,全省重点工业行业全面实现主要大气污染物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强度较2012年下降30%以上的工作目标任务。(省经信委牵头负责,省发改、科技、财政、环保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8.加快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以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2017年底前现有重点行业企业全面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发改、经信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9.小型工业企业分类治理。结合过剩产能控制、落后产能淘汰、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特色工业园区筹建等工作,进一步强化小型工业企业整治。严格新建项目审批和执法监管,防止“十小”企业死灰复燃。大力整治“散乱污”企业,对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一律依法取缔,塑造良好市场秩序,为战略新兴产业、环境友好型企业腾出更大发展空间。2017年5月底前,各地制定完成小型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全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专项整治行动。(各地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10.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继续推进循环型工业体系建设,梳理总结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我省重点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成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2017年底,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应比2012年降低20%以上,全省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经信、科技、国土、环保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二)优化能源结构

11.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全面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狠抓商品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全过程质量监督。严格限制开发和销售高硫、高灰分等煤炭资源。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环保指标要求的商品煤。开展多部门联合检查和抽查,制定年度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全年组织1-2次质量抽检行动。(省发改委、工商局、质监局牵头负责,省环保、商务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12.加快关闭煤炭生产企业。对全省煤矿开展摸底排查,现有煤矿进一步完善煤炭洗选加工设施,实现应选尽选。不再新建煤矿开采项目,加快省内煤炭生产企业关闭退出工作,确保按期全域退出煤炭生产行业。(省发改委牵头负责,有关地方政府组织落实)

13.大力推进煤炭清洁化高效利用。加快实施《湖北省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鄂经信节能〔2016〕5号)。在焦化、工业炉窑、煤化工、工业锅炉等重点用煤领域,加强对高能耗、重污染的工艺技术、装备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综合提升煤炭清洁利用率。2017年组织实施一批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改项目。(省经信委、财政厅牵头负责,省发改、科技部门配合,有关地方政府组织落实)

14.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全面落实《加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发改环资〔2015〕1015号)、《湖北省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十三五”规划》(鄂政发〔2016〕62号),着力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大煤炭消费结构调整优化力度,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鼓励使用优质煤炭,降低非电煤、散煤等使用量。推进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加快发展,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环保厅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15.实施清洁能源战略。积极发展天然气、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建立健全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中可再生能源比重及全社会用电量中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比重的指标管理体系。2017年底,全省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到55%左右。大力发展天然气供热管网等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覆盖面,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适度有序推进集中式地面光伏电站建设,因地制宜开展风能开发利用,2017年全省新增天然气消费量10%以上,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60万千瓦,新增风电装机容量60万千瓦。(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统计局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16.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其中武汉市包含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发改、经信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17.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科学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一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市区。禁燃区内严禁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2017年本)规定的燃料类型,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加快取消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18.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及严格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各地要对燃煤锅炉清单进行持续动态更新,制定燃煤锅炉年度淘汰计划。2017年6月底前,全省范围内淘汰或改造所有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应当限期拆除。全省范围原则上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小锅炉。(省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质监局牵头负责,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19.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稳步推进热电联产工程。在化工、造纸、印染、制药等热负荷需求较大的产业集聚区,通过加快建设清洁高效热电联产项目,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落实《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应与燃煤小锅炉淘汰同步推进,各地因地制宜实施落后小火电机组替代关停工作。供热供气管网尚未覆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成型生物质),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制定推进工业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省级年度实施方案,并积极指导地方实施。(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经信、环保、住建、质监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20.积极提升燃煤锅炉运行效果。加快开展在用燃煤锅炉能效普查,健全工作台账,及时更新完善燃煤锅炉清单,提高锅炉系统稳定达标运行水平。(省质监局牵头负责,省发改、经信、环保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三)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

21.深入推进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进一步优化总量减排核算体系,推动自主减排管理,鼓励将持续有效改善环境质量的措施纳入减排核算。制定年度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加强大气减排重点工程调度,对进度滞后地区及早预警通报,各地减排工程、指标情况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各地要对电力、钢铁、建材、石化、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实施综合治理,深挖重点行业减排潜力,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以及重金属等多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制定专项减排治理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对治理不到位工程项目要公开曝光。(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经信委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22.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削减行动计划。严格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关于组织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鄂经信节能〔2016〕115号),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方案,加大推进力度,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省经信委牵头负责,省发改、环保、财政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23.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年度任务。全面落实《湖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实施方案》(鄂环委办〔2016〕79号)要求,继续深入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到2017年底,上述行业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治理项目累计完成率达到100%。2017年7月1日前,全省石化行业全面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和要求,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以上,今年底前初步建成全省石化行业VOCs监测监控体系,并根据国家监测监控体系建设情况适时实现对接。鼓励有条件地市开展重点区域石化企业特别排放限值试点工作。(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发改、经信、质监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24.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201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确保所有油气回收装置正常运行,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对未按期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商务部门要严格经营许可证管理。(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发改、商务部门配合,各地政府、中石化湖北分公司、中石油湖北分公司组织落实)

25.积极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要求,尽快摸清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现状,鼓励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原油成品油码头率先进行试点。(省交通厅牵头负责,省发改、环保部门配合,有关地方政府、中石油湖北分公司、中石化湖北分公司组织落实)

26.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快落实《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积极实施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有色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2017年起,各地要制定本辖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负面清单制度实施要求,采用包含经济手段在内的多种管控措施,确保2017年底,钢铁、火电、水泥、煤炭、垃圾焚烧厂等行业达标计划实施取得明显成效。督促工业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严格落实自行监测要求,编制年度排污状况报告。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业集中地区的地方政府进行通报、挂牌督办。宜昌、襄阳、孝感、荆州、黄冈、咸宁、随州市加快落实《湖北省陶瓷行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鄂环办〔2016〕213号)要求,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经信、质监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27.积极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严格按照《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要求,完成年度燃煤机组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改造任务。(省发改委、环保厅牵头负责,省经信、电力部门配合,有关地市政府组织落实)

28.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陶瓷等行业重点工业企业要加快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严格按照现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实现稳定达标。(省环保厅牵头负责,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29.实施燃煤锅炉达标治理。积极推进在用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建设,所有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应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排放标准要求,所有在用6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应全面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标准要求,其中重点城市在用燃煤锅炉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发改、经信、质监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30.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加快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要求,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各地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逐步接入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统筹纳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严肃追责问责。2017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其中,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省环保厅牵头负责,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四)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31.大力整治城市道路扬尘污染。积极推进《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工作,进一步提高渣土车等车辆泄漏、遗撒及污染路面管控水平,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各地要合理规划建筑渣土填埋场地布点及扬尘防治工作,从源头上防控渣土随意倾倒导致的扬尘污染和潜在环境风险。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大力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扫率达到85%,其中主干道达到90%以上。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积极组织开展渣土运输车辆扬尘整治行动,加大督办频次,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台账,渣土运输车辆年底前全部落实密闭管理,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公安、环保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32.开展公路铁路扬尘防治。强化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铁路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探索建立湖北省内公路铁路扬尘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积极推广高速公路进出口车辆冲洗除尘服务。(省交通厅牵头负责,省公安、环保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33.强化施工扬尘治理。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省级牵头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对突出问题实施挂牌督办,执法检查结果、问题项目清单、督办整改进度等每季度进行媒体曝光,全年施工工地抽查整改合格率应达98%以上。各地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2017年底前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建设单位须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须制定具体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信息,接收社会监督。鼓励有条件地市开展重点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控,强力推进建筑工地绿色施工。(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环保厅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34.强化煤堆、料堆及裸露地面扬尘治理。加快开展城区堆场、料场、裸露地面摸底排查工作,健全工作台账。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物料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各地应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全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专项整治行动。(省环保厅、住建厅牵头负责,省国土、交通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35.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大力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环保审批,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餐饮服务项目,及时开展违规项目清理工作。健全城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管理台账,规模以上经营场所须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加强对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全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专项整治行动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36.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加快完善秸秆收储体系建设,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各地应在2017年底前落实地方相关配套政策和激励机制,确保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4%以上。(省农业厅牵头负责,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37.狠抓秸秆禁烧工作。各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州)、县(市、区)、镇、村四级秸秆焚烧监管责任体系,严厉打击秸秆错峰焚烧行为,继续加大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行政区域内秸秆焚烧火点数同比上一年减幅达30%(含)以上。(省环保厅牵头负责,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38.禁止违规露天焚烧。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违规露天焚烧,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进一步健全相关收集、转运保障体系。(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环保厅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39.加强城乡绿化建设。加强城乡造林绿化,修复和保护生态植被和景观,抑制扬尘产生。2017年底,全省森林覆盖率仍须维持40%以上,其中全省省辖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须达到40.4%,绿地率达到36.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4平方米,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省住建厅、林业厅牵头负责,省国土厅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40.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进一步规范或改进矿山生产除尘设施,加强对各类废弃及服务期满矿区的治理,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加快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激励约束机制,2017年底,宜昌市、黄石市、十堰市及麻城市、保康县作为省级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试点,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全年召开不少于1次的绿色矿山建设示范项目现场会。(省国土厅牵头负责,省环保、林业部门配合,有关地方政府组织落实)

(五)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41.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政策法规。积极推进《湖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起草工作。指导推动武汉、荆州、宜昌、十堰等重点城市出台或修订相关文件。(省法制办、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公安、质监部门配合)

42.促进交通绿色可持续发展。大力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和节能驾驶技术;鼓励绿色出行,全面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加快公交车专用道建设,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加强共享自行车管理。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通过加强占道管理,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基本路权,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已挤占的要尽快恢复。2017年底,各地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应达90%以上,且完好率达80%以上;到2018年底,城区常驻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其他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分别达到55%、45%,2020年底达到60%、50%。引导鼓励有关城市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和省级公交示范城市建设。(省交通厅、住建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43.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大力提倡选用节能环保车型,推广使用天然气、新能源汽车,有关部门应制定年度推广使用工作计划,各地应配套出台相关政策,逐步完善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加大充电桩建设,大幅提高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使用比例。2016至2017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累计推广数量不低于1.52万辆,2016至2020年累计推广3.8万辆,每年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当年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应不低于2%。到2017年底,武汉市城区公交车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比例应确保达到65%以上,其他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比例应达到45%。(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牵头负责,省经信、科技、商务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44.大力实施节能环保清洁化车船示范推广工程。引导营运车船向清洁化发展,发挥武汉、十堰等低碳交通试点和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作用。加强资源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打造环保与新能源车船示范推广工程和G-BOS智慧客车运营系统推广工程,创建丹江口库区和梁子湖绿色航运发展示范区。到2017年底,试点示范工作应取得积极进展。(省交通厅牵头负责,省发改、财政、环保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45.落实油品配套升级。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进一步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和控制,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2017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做好预判研究,及时组织筹备第六阶段国家标准对标工作。(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商务厅配合,各地政府、中石油湖北分公司、中石化湖北分公司组织落实)

46.强化油品质量抽检。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及时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加大对生产、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国Ⅴ标准汽柴油全面推广落实。各地全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生产和流通领域油品质量抽检专项整治行动,并报省工商、质监、环保部门备案。(省质监局、工商局牵头负责,省发改、商务、环保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47.完善机动车排污监管能力。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公安、环保建立数据交换机制,联网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全年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参检率应达80%。2017年完成省级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各地排放检验机构与环保部门实现数据联网,今年底前全面建成省市(州)联网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公安厅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48.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监督检查。全省新生产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柴油车同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应会同其他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开展机动车达标排放抽检专项行动,全年不得少于2次。(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公安、工商、质监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49.继续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继续禁止老旧机动车转入,推行黄标车限行、禁行措施,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限行、禁行区域范围。规范报废车辆拆解工作管理,加快配套政策落地,鼓励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报废回收价格和资源重复利用率。充分利用城市视频监控系统,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及软件硬件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地方实现对排放不达标车辆的实时视频监控。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全省范围的黄标车。(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省环保、交通、商务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50.扎实开展船舶大气污染控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实施“气化长江”战略,全面推进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工作,制定年度或2017-2020工作计划,重点解决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拆解报废、新改建船舶和船舶污染改造等问题,积极鼓励和推动企业新建或改建高效节能环保的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大长宽比示范船、高能效示范船。积极开展港口靠港船舶使用岸电试点工作,大力推动客运和集装箱港口使用岸电,武汉、黄石、宜昌、荆州等地优先落实。加快开展船舶油改气试点工作,2017年底,纳入交通运输部水运行业应用LNG试点示范项目取得明显进展。(省交通厅牵头负责,省财政、环保、国防科工、电力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51.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工作。全面加强灰霾、臭氧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积极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技术等方面研究,增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开展大气源清单编制工作,逐步建立统一架构、统一标准、统一分析方法的省级源清单数据库。2017年底前,黄石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随州市PM10、PM2.5源解析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启动湖北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科技支撑平台建设,全面整合湖北大气环境研究资源和成果,大幅提高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科技、卫生、气象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52.强化重点污染源在线监管。省控重点污染源须全部建成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省级环保监控平台联网,将在线运行情况纳入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名单,各地市控重点污染源应严格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发改委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53.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监察和监测机构建设,加快上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体系,2017年完成所有县(区)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新建和改造、联网工作,实现县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全覆盖,实现全省所有国控、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监测数据共享互通。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快襄阳边界大气超级站建设,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和资金投入。(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发改、财政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54.积极主动应对重污染天气。认真落实《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法》。制定出台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应急标准,及时指导各地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修订预案为抓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机制,构建包括气象会商研判、预警启动、预警预报、预警宣传、预警措施和信息上报等全方位的应急工作机制。加强重污染天气巡查督查,实行“双随机”方式,制定配套监督检查方案,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流程清晰、督查到位、问责及时的巡查体系,冬防期将大气污染源巡查纳入环境监察工作重点。2017年7月1日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发改、经信、教育、公安、住建、交通、农业、卫生计生、气象部门等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55.加强气象技术支撑。进一步加大气象、环保等部门合作力度,在数据共享、预报预警会商及发布、交流培训、科研合作等方面深入沟通协作。完善华中区域环境数值预报模式,积极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加强气候监测,定期发布气候公报。积极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对长江中游地区霾污染的贡献评估,重点落实大气环境容量等课题内容。制定年度人工增雨(雪)服务计划,完善应急保障措施,积极指导地方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等气象干预手段,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开展人工增雨(雪)效果评估。(省气象局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环保厅、各地政府配合)

56.加大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力度。深入落实《关于在全省水泥行业推行错峰生产的通知》(鄂经信重化〔2016〕148号)要求,引导企业平稳有序、顺利开展。2017年率先启动全省水泥行业错峰生产试点,研究推动重点区域钢铁、火电、铸造等大气高排放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省经信委、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发改委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57.大力开展禁鞭工作。结合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科学合理扩大禁鞭区范围,进一步完善禁鞭管控相关工作机制,对非法销售、存储烟花爆竹一律严肃处理。建立健全禁鞭工作专班,禁鞭工作实行划片包干,落实禁鞭区“片长负责制”。春节等长假期间工作情况及时形成快报,便于统筹协调督导。(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七)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58.制定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十堰、荆门、随州应于2017年7月前印发并组织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其他市州应结合国家有关精神和本地实际,及时完成规划修订工作,编制或修订、审批和备案达标规划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规划应确定空气质量分阶段目标、指标、重点工作,明确防治措施和保障机制。规划经地方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环保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59.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标准体系。加快落实《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完善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政策。出台包装印刷、表面涂装挥发性有机物地方排放标准。结合各地产业结构特点、空气质量现状,研究制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政策。指导各地加快完成“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编制工作。(省物价局、环保厅、质监局牵头负责,省财政厅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60.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完善保障机制和激励政策。根据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重点,落实财政政策和资金,充分发挥相关环保专项资金引导激励作用。落实国家生态补偿政策,保障人工增雨(雪)服务所需经费。严格实施老旧汽车强制报废制度,2017年7月1日前,黄石、荆门、孝感、咸宁、随州、恩施州、仙桃、天门等地实施黄标车淘汰补贴激励政策。推动落实宜昌、黄冈、仙桃、潜江、神农架等地燃煤锅炉补贴政策。武汉、襄阳、宜昌、荆州、荆门等重点城市加快出台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经济鼓励政策。尚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政策的地方政府,须加快工作进度,2017年底前出台。(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发改、经信、公安、环保、交通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61.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创新产品服务,大力开展能效信贷,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积极支持循环经济、能源技术创新,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金融服务工作。积极推动湖北辖内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和绿色金融市场发展,探索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正向激励的绿色金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权和绿色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增加绿色信贷有效供给。(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牵头负责,省环保厅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62.创新环境管理机制。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第三方核查试点工作,2017年武汉、十堰、襄阳、宜昌、荆州、荆门等开展第三方核查工作。积极探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面开展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核查机制。继续深入推进绿色电力调度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增加水电等清洁能源机组以及脱硫脱硝环保型火电机组发电小时数。(省发改委、环保厅牵头负责,省经信委、电力公司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三、重点工程项目

2017年,全省重点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燃煤锅炉淘汰、工业烟粉尘治理、工业二氧化硫治理、工业氮氧化物治理、加油站油气回收、储油库油气回收、油罐车油气回收、施工扬尘综合整治、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等12类第一批骨干工程项目共5356个(详见附表1-12)。其他工程项目由各市(州)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国家和我省总体部署及控制指标,于2017年5月10日前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大气质量改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压实部门主体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根据本实施方案相关内容要求于2017年5月10日前制定完成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目标导向

各地要根据空气质量改善总体要求,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分解各地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目标。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将空气质量改善具体任务进一步分解到辖区内各县市区。研究完善现有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修订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办法,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目标纳入省直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县域经济考核。

(三)保障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拓宽融资渠道。强化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综合运用“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奖促防”等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省级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工程、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四)加强工作调度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加强工作调度,切实落实当地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各地以季报方式报送省环委会办公室,全面调度各地工作进展,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适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现场督察。各省直有关部门每半年将年度工作任务进展情况报省环委会办公室。

(五)严格环境执法

各地政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对集中供热企业达标排放、扬尘污染管控、燃煤小锅炉淘汰、散乱污企业聚集群整治、秸秆焚烧等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各地存在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实施联合督办。建立全省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建立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区域预警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构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的立体网络。

(六)强化考核问责

根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强化对年度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跟踪和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实时跟踪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及时评估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视情况发布预警通知。

根据《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行为警示》,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项目进度滞后、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及时、空气质量改善未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地区,将按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2017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治理项目清单(第一批)

工业烟粉尘治理项目清

工业二氧化硫治理项目清单

工业氮氧化物治理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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