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2017年8月16日,《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在全球范围内正式生效。中国作为最早签署公约的缔约方之一,于同日发布了公约2017第38号《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宣布了《水俣公约》在我国的正式生效。2017年9月23至29日,第一次缔约方大会在瑞士日内瓦国际会议中心举行,就缔约方大会议事规则、财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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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 走进水俣公约及缔约方大会

2017-10-11 09:12 来源: 化学品和废物国际公约区域履约 作者: 谭全银

引言

2017年8月16日,《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在全球范围内正式生效。中国作为最早签署公约的缔约方之一,于同日发布了公约2017第38号《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宣布了《水俣公约》在我国的正式生效。2017年9月23至29日,第一次缔约方大会在瑞士日内瓦国际会议中心举行,就缔约方大会议事规则、财务机制、技术事项、工作方案和预算等众多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谈判,有力的推动了《水俣公约》的进程。

《水俣公约》正在各国如火如荼的推进着。为什么要签署《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其内容和义务是什么?何为缔约方大会?《水俣公约》有区域中心吗?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展开论述,努力为读者勾勒一副完整的关于《水俣公约》的形象。

《水俣公约》生效海报

1 汞有什么危害?

汞,俗称水银,是一种有毒的重金属。汞可在大气中作远距离迁移,亦可在人为排入环境后持久存在,同时可在各种生态系统中进行生物累积,还可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随着汞的大量使用和排放,汞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引起了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为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免受汞及其化合物人为排放和释放的危害,2013年10月国际社会就具有全球法律约束力的汞文书文本内容达成一致,并将其命名为《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下简称《水俣公约》)。

《水俣公约》网站

延伸阅读: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召开 中国代表团与会

2 水俣公约的历史

2001年,联合国环境署(UNEP)第21届理事会启动了全球汞评估项目,开始就汞污染控制事宜开展讨论,并于第24届理事会(2007年)上成立了不限名额工作组(ad hoc open-ended working group, OEWG)就解决汞相关问题开展工作。工作组于2007年和2008年相继召开了2次会议,就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方案和三项志愿性方案达成了一致。在2009年UNEP第25届理事会上,各国达成一致,决定在2010-2013年期间召开5次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以达成全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汞相关问题文书。2013年《水俣公约》达成并开放签署,并于2017年8月16日生效。截至2017年9月29日,公约已有83个缔约方和128个签署国。

我国作为首批签署国,于2013年签署了公约。2016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审议批准了该公约,并于同年8月31日向联合国交存公约批准文书,成为第三十个批约国。

汞穹顶

3 水俣公约的内容和义务

《水俣公约》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汞不良影响的全球性条约。控制汞的全生命周期的人为排放是公约规定义务的关键内容。同时,公约还将提升公众对于全球普遍存在的且在日常物品中有广泛应用的重金属的环境和健康风险的意识。

《水俣公约》的主要突出亮点包括:禁止新增原生汞矿开采活动并采取措施逐步消除现有开采活动;淘汰公约规定的添汞产品的生产、进口或出口;淘汰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工艺;控制汞和汞化合物向大气的排放和向土地和水中释放;规范手工和小规模采金业。此外,水俣公约还关注汞废物以外的汞环境无害化临时储存,汞废物的处置,以及汞或汞化合物污染场地的健康和环境风险问题。

《水俣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现场

延伸阅读: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召开 中国代表团与会

4 缔约方大会

缔约方大会是公约最高议事机构,主要任务是通过定期组织会议讨论和处理公约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落实公约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规定,并做出相应决定,使公约得到有效执行。

《水俣公约》的第一次缔约方大会以“MAKE MERCURY HISTORY”(“让汞成为历史”)为主题。2017年9月23至29日,来自全球163个国家的政府、政府间国际组织(IGOs)、非政府组织(NGOs)的逾1000名代表齐聚于瑞士日内瓦国际会议中心参加大会。会议期间各国代表就缔约方大会议事规则、财务机制、技术事项、工作方案和预算等众多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谈判,并对履约情况进行了广泛的沟通。我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翟青率由环保部、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能源局、中科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的中国代表团与会。

《水俣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现场

5 区域中心

区域中心是协助相关区域国家履约和遵约的重要技术机构。目前《水俣公约》中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主要通过区域、次区域以及国家一级的安排,包括现有的区域和次区域中心。现有的巴塞尔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区域中心或次区域中心是协助区域国家履行相关公约以及开展其它化学品和废物类别的多边环境协定相关工作的主要执行机构。

 

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

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斯德哥尔摩公约区域中心(简称“亚太中心”)于1997年成立运行,是全球14个巴塞尔公约区域和协调中心以及16个斯德哥尔摩公约区域中心之一。亚太中心职责为协助区域内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实现两公约的各项目标,核心职能包括培训、技术转让、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宣传活动。

在中国政府、欧盟和联合国环境署的支持下,亚太中心已开展多项关于汞问题的国内和国际项目,并正与亚太区域多个国家合作,探索基于现有区域中心设置协助区域国家履行《水俣公约》义务的途径,以促进公约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次缔约方大会期间,亚太中心与巴塞尔公约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协调中心签署了《关于加强合作的谅解合作备忘录》,在化学品和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领域共同组织召开研讨会、共同申请相关区域项目、互相邀请参加会议和实习、促进技术援助等方面达成合作意向。这是亚太中心自与巴塞尔公约太平洋区域中心、南亚环境署秘书处签署备忘录后的又一重要事件,有助于共同促进区域国家履行化学品和废物相关国际公约、提升各国化学品和废物管理水平。

延伸阅读: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召开 中国代表团与会

原标题:专家解读 | 走进水俣公约及缔约方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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