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鼓楼区印发《鼓楼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鼓楼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鼓楼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和《提升鼓楼区环境空气质量行动计划》要求,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近期(2017.5-2017.12)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鼓楼区9家VOCs重点排放企业(详见附件1)的整治工作。
(二)中期(2018.1-2020.12)
1.分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摸清我区排放VOCs重点企业名单及排放基数。逐步推进全区重点行业VOCs整治,提升重点企业工艺装备与治污水平。
2.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到2020年,VOCs污染防控体系基本建立,VOCs监测网络建成并投入运行,日常环境监管机制不断健全,VOCs环境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项目VOCs整治工作
2017年12月31日前,根据市政府部署,完成鼓楼区9家重点企业VOCs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鼓楼道管所、鼓东街道、华大街道、五凤街道、洪山镇)
(二)严格VOCs项目环境准入
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鼓励支持企业通过技改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对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辖区范围内严格控制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十街镇)
(三)开展移动源VOCs综合整治
1.道路移动源
(1)加强夜间辖区主要入口处“冒黑烟”车辆查处力度,继续开展公交、客运、物流等车辆专项整治工作,2017年完成黄标车淘汰工作。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商务局、鼓楼交警大队、鼓楼道管所、十街镇)
(2)采取措施鼓励老旧货运柴油车辆淘汰更新。
(责任单位:鼓楼道管所、鼓楼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加强渣土车管理,鼓励在辖区淘汰更新老旧渣土车。
(责任单位:区市容局)
2.非道路移动源
试点开展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治理工作,城区禁止使用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之前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各类工地严控使用锤击桩,禁止使用非标柴油。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十街镇)
3.油品贮存运输销售油气回收治理
(1)建立油品贮存运输销售长效监管机制,加大加油站油品抽查力度,确保加油站供应达标车用汽油、柴油。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2)加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的监督检查工作,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每两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确保油气回收系统的正常运行;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设备、闲置破坏油气回收设备、治理效果未达标的,依法处罚并责令整改。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十街镇)
(四)控制绿化树种
在国控站点周边800米范围减少松属和杉属针叶类树种的种植,不种植4-11月开花的植物。
(责任单位:区园林局)
(五)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到2020年,VOCs污染防控体系基本建立,VOCs监测网络建成并投入运行,日常环境监管机制不断健全,VOCs环境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十街镇)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整治责任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整治工作已列入《提升鼓楼区环境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7年度实施方案》,各街镇要加强对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VOCs污染治理工作,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和鼓楼道管所要加强对相关领域企业的业务指导,共同督促企业制定VOCs治理方案并在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期完成整治任务,于2018年1月10日前将相关整治进展情况报送区环保局。
(二)严格环境监管
加强对VOCs排放源的监测、监察和监管工作,推动企业提升环保管理水平,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存在未配套建设环保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规定的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限期治理,治理达标无望的,提请区政府实施停产整顿或关闭。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塑胶、制鞋等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应逐步安装VOCs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加强VOCs监督性监测,确保VOCs稳定达标排放。
(三)加大财政补助
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大对企业VOCs治理的资金支持。为鼓励VOCs排放企业积极实施VOCs治理,提高治理水平,切实削减VOCs排放量,市政府已出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办法,对列入重点项目清单的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的企业予以资金补助。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应向区环保部门报送申请验收材料,经审查、验收合格后,可给予适当资金补助(验收办法详见附件2)。
(四)强化科技支撑
开展VOCs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试点示范,推广一批能够解决VOCs排放控制的先进实用技术。


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验收办法
(暂行)
为保障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防治成效,切实提高VOCs治理水平,根据《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中要求进行整治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项目的验收。
二、验收标准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7〕9号)。
三、验收监测
由项目属地环保部门对已完成治理的项目实施监督性监测作为治理项目验收依据。实施验收监测时,生产车间必须密闭,必须在VOCs排放口和产生VOCs的车间边界设置监测点。
四、验收方式
由项目属地环保部门对已完成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通过审核验收监测报告和企业提供的相关验收申请资料,出具验收意见。
五、验收流程
(一)验收申请
企业完成项目治理的10天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验收申请资料包括:
1.验收申请表(须加盖公章或法人、企业所有者加盖手印)(附件3);
2.V0Cs治理方案和合同;
3.治理项目现场照片。
(二)组织验收
符合验收条件的,属地环保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资料的15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现场监督性监测,并出具验收意见。
六、其他事项
1.通过验收的企业可向环保部门申请资金补贴。对于未按期申请验收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补贴。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由当地环保部门依法查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属地环保部门通知要求继续整改至达标排放。
2.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完成时限,分别于2018年1月15日、2018年7月15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整治进展情况和相关企业的验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