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开出通环监罚字[2017]第7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竹曦印务有限公司因违反《新大气法》相关条例,被罚款25000元。
通环监罚字[2017]第7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竹曦印务有限公司未安装废气净化设施,违反了《新大气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相关规定。
该条例显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依据《新大气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北京市通州区环保局对北京竹曦印务有限公司处以25000元罚款。
原标题:未安装废气净化设施 北京竹曦印务有限公司被罚款25000元